ORC,Origin Received Charges的缩写,中文意思是“原产地附加费”,或者“原产地收货费”。此费用是码头费(THC)的一种衍生,在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出口的海运集装箱上,部分航线,船东将ORC替代THC码头费。
ORC:origin receiving charge(广东省内各港或华南地区)直接收货附加费。凡从广东省或\华南地区(福建、广西、广东、海南)港口起 注:除广东收ORC外,现在南方各港也均收。
收费标准:目前ORC的收费标准为:USD141/20GP; USD269/40GP,40HQ。
明白了THC和ORC作为装货港和目的港之码头处理费的性质后,我们可以进一步考究FOB和CFR条件是否有对码头处理费的划分做出规定。因当前的国际货物买卖大多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而两个版本关于FOB和CFR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费用划分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2010版本规定得更加细致一些。
第一,在FOB条件下,买卖双方对费用的承担简要概括如下:
1. 运费由买方承担;
2. 其他与货物相关的费用,则以货物运到船上之时作为费用划分的分界线,即:货物运到船上之时前的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运到船上之时起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二,在CFR条件下,买卖双方对费用的承担简要概括如下:
1. 运费由卖方承担;
2. 其他与货物相关的费用,则以货物运到船上之时作为费用划分的分界线,即:货物运到船上之时前的费用由卖方承担;货物运到船上之时起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但根据运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FOB条件下,装货港的THC或ORC谁承担?
根据上述对FOB条件下费用划分的分析,可知:
1. 装货港的THC/ORC是在货物运到船上之前产生,所以,FOB条件下,装货港的THC/ORC应由卖方承担;
2. 目的港的THC是在货物运到船上之后产生的,所以,FOB条件下,目的港的THC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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