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宏恩(清代)的个人简介
赵宏恩(?―1759)清汉军镶红旗人,字芸书,一作芸堂。初由岁贡捐纳道员。
简介
赵宏恩(?―1759)清汉军镶红旗人,字芸书,一作芸堂。初由岁贡捐纳道员。康熙末任湖广襄阳道。雍正中进湖南按察使、四川布政使、湖南巡抚、江南总督。曾参加镇压湖南苗族起义。乾隆二年(1737)授工部尚书,旋以纳贿革职。七年,召回授总管内务府大臣,谳正红旗汉军都统,兼管工部钱法堂事。十四年调任京口将军。官至左都御史、正黄旗汉军都统。十五年追授太子少傅,谥号“明武”著有《玉华堂诗集》。
政绩
历仕康雍乾三朝,雍正年间因勤廉干练连获升迁,雍正十二年(1734)出任两江总督,成一时名宦。但在乾隆朝却突然失宠,三遭革贬。虽任总督仅有三年,赵弘恩对当地的治理却颇有政绩。
实心任政在康熙朝晚期,许多官员敷衍塞责、推诿瞻徇,使积案久拖不决,诸弊渐渐从生。而赵弘恩以其公忠务实的为官作风,得到了雍正帝的赏识。其具体做法是:
实心施政,摒除陋习。赵弘恩曾向下属官员提出十项访查要求,文官要查民间衣食、荒弃土地、民情淳悍、属员才守、可兴革利弊等,武官要访兵丁勤惰及技艺、营中装备、所辖驻防、粮饷看管支用等,还要求“务须亲加访查,各得实迹”。为强调“实心”,他反对各种就升迁、节令、生辰进行祝贺的官场浮文,要求少说空话,多办实事。
循名责实,信赏必罚。赵弘恩初莅两江,就针对兵营中缺额侵冒、虚糜饷米和疏于训练等情况檄行通告,要求查造确册、严格训练,以便抽调考验。他一方面申明“言出法随,慎勿以身轻试”,另一方面又奖勤廉,拔贤能。
选官用人,公忠勤能。赵弘恩要求所用之人首先要有公忠之念,能行实心实政;其次,要有律己之心,廉洁操守;再次,要能勤勉任事、才副其职。平庸之员虽无过失,但难堪任用;怀才之士如徒令当苦差,也“殊属不平”。此外,爱恤百姓、善解民困,被排在文职官员十项访查之首。
整肃吏治整肃吏治是雍正朝要政,“吏治贤否,关乎民生休戚”,而赵弘恩则很好地实践了这一点。
首先,他先礼后兵,将江西、安徽多县官员或滥用胥役搜刮肥私、或政令废弛、或贪婪渎职等情弊通报各司道,痛斥这些县令“如此忍心害民,不法已极”,命有关司道严饬属下改悔。他还告诫地方官员,自己“言出法随,慎勿以身轻试”。
之后,赵弘恩在雍正十二年春夏连续参奏多名文武官员。他列举了江西瑞州(今高安市)知府杨廷翼冒销粮谷、克扣工价、封官诱贿、“索借”下属银两等恶行;南昌总兵陈王章向属下强卖瘦马勒财、借荐拔将官索贿、对不送财礼的下属寻隙刁难甚至殴打、纵容心腹虐占粮饷等劣迹。此次奏劾得到雍正帝肯定,要求将涉案人员交部议处,还批了“参奏甚当”“杨廷翼屡负朕恩,是属可恶”等语。
同时,赵弘恩重点清理了两江的胥役。他了解到不法胥役利用其特殊地位为非作歹、刻剥百姓,而有些官员却加以纵容或串通渔利,遂严示彻底革除。赵弘恩先后查办江苏丹徒、上元两县侵蚀银米的贪役,惩处山阳、武进、嘉定等县逼死人命、诬拷良善的恶捕,又恢复按里甲挨次明令催征之法征收赋税,以杜绝胥役侵民之源。雍正帝对此举作了“好,竭力整理,务使弊绝风清”“胥役不可丝毫稍有宽假”等多次朱批,以示肯定。
雍正十二年秋,徐州铜山县发生李、郭两族械斗案,事涉直隶总督李卫的堂弟李缙、堂兄李绾(wǎn)。为此,赵弘恩特别奏报两次,表示将“秉公执法穷究,既不使奸豪逞志欺凌良懦,亦不得因系宦弟故为屈抑”。雍正帝在朱批中答复:“汝其揆情酌理,秉公执法审理具奏。”李卫堪称大义灭亲,就此事在雍正帝前屡次详奏,直指堂兄李绾为“授计主使”,必须并究。“北李南赵”两位总督不避权贵,不徇私情,成为古代廉政史上的一段佳话。
兴利除弊赵弘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整治当地风俗。其一,禁游惰,劝乐业。地方上有些不法之徒,游惰喜赌,不事生业,赵弘恩增设保正、族长,对不事生业者教以耕织,免其游惰,并宣讲法规、以戒其性。其二,移恶习,易陋俗。赵弘恩大力禁赌,严禁地方生产赌具,并令各地限期销毁;还努力禁娼,严厉打击贩卖良家女的恶行;并着力劝禁将去世亲人露棺不葬旧俗。其三,倡俭朴,清世风。赵弘恩从丧事铺排、彩礼过重等习俗引起的穷家停棺不举以及家庭失和等后果考虑,饬令有司“各勤加训导,不得以习俗所尚听其自然”。
在整治盐务方面,赵弘恩从加强缉私、改善盐运和改进盐课方法入手。在治理盐运壅(yōng,堵塞)滞问题上,他实行考成法,对囤盐者重罚,对运盐迅速者明奖;在课盐税时,他支持盐运司将明朝用于征粮的公开滚单(催征田赋所用的一种通知单,防止官吏私行科派)征粮法引入征盐课,以提高效率。
在兴修水利方面,赵弘恩实地考察了苏、松、常、镇一带港渠河湖,松江一带的海塘和黄河、运河的河道,进行了多处整治工程。在筹划普修江南港渠的同时,他建议以当年各地清革之陋费为修港渠费用,称之为“以无益之陋费,为水利之正用”。
在保护和规范民间经济方面,赵弘恩严令查禁奸徒冒充官役、官衙“滥差滋扰”的行为,还下令公开榜示,革除有司勒借当铺、商家的各项陋规,要求对侵害当铺的兵捕、胥役严加查拿。他还规定,当铺计息“总宜照当出本银实数计算”,不得作舍入计算,务必做到公平计息。
四、善为善政
赵弘恩为官两江,还实行了一些惠民政策。其一,在省城江宁等地设立育婴、普济堂。雍正十二年二月,赵弘恩从所征收的江西盐规项中拨出3500两银子作为育婴、普济堂建堂费用;又从总督衙门养廉银中岁捐100两作为长久之需。
其二,设立义冢,收葬荒骨。当赵弘恩了解到苏州、松江等处因灾荒或陋俗而遭弃置的荒骨惨况后,立即通饬各地多设义冢,还要求苏州官员倡捐办理,使城内外及虎丘一带月内“扫数通完”。他自己特捐银40两,以激励善举形成风气。
其三,整治刑狱,减少滥刑。赵弘恩多次严饬各属在审案时“务须细心反复,详审确实,方许关拘质讯”,捉拿盐犯要当场人赃并获,不得任意妄拿,波及无辜。他开列了多种监狱非刑的名目,严令尽行革除,并严禁再犯,还下令改善监狱设施条件,使“高燥洁净,沟洫清通”,让罪囚不致因染病而暴死。
赵弘恩在两江任职期间,肃贪除蠹果决、考成赏罚严明、民本色彩浓厚、勤政而富热情,颇为雍正帝赏识,倚重一时。雍正十三年一月,皇帝在朱批中直接称赞并勉励赵弘恩:“自汝到此任以来,恪勤庶务,有何可谕。但勉始终一辙,莫移此志。”这类勉励还可以找到很多。不料在两年后的乾隆二年,赵弘恩却连受参劾,叠遭斥革,罪名竟然是之前他所痛斥的“纳贿”和“渎职”。此案详情失载,尚是未解之谜。不过在乾隆二十二年春,赵弘恩又得出任左都御史(大约相当于今天的总检察长)一职,从此来看其时他的罪名应已解除。
赵弘恩两江任内经历,与史上多位廉吏、名宦,如明代海瑞、清代于成龙(老于成龙)等的江南经历相似,都曾受某些地方官员与士民非难、攻讦。张居正曾对海瑞感叹“三尺法不行于吴久矣”,不能奈其何。从中可以看出,作为外地人,他们没有注意和当地胸怀天下之志、富有实学素养的望族士绅联手,以移风易俗、形成风尚,而是仅靠行政号令施政,必然造成一些困难。同时,赵弘恩的一些措施明显有雍正帝个人色彩、比较激切,当雍正帝逝世后,出身低微、缺乏人脉的赵弘恩也就难以为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