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1、自住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形如下:(1)购买;(2)建造;(3)翻建;(4)大修自住住房的;2、员工已经在单位办理了离休和退休的;3、员工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的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员工决定出境定居的;5、员工需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员工的租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员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济南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济南市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五)支付物业费的;(六)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八)出国(境)定居的;(九)正式退休的;(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二)申请贷款时已达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期限;(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四)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它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或交纳房租。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