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力资源

时间:2024-03-04 15:28:19编辑:分享君

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势在哪里?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与传统人事管理的区别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深受经济竞争环境、技术发展环境和国家法律及政府政策的影响。它作为近20年来出现的一个崭新的和重要的管理学领域,远远超出了传统人事管理的范畴。具体说来,存在以下一些区别:1.传统人事管理的特点是以事为中心,只见事,不见人,只见某一方面,而不见人与事的整体、系统性,强调事的单一方面的静态的控制和管理,其管理的形式和目的是控制人;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以人为核心,强调一种动态的、心理、意识的调节和开发,管理的根本出发点是着眼于人,其管理归结于人与事的系统优化,致使企业取得最佳的社会和经济效益。2.传统人事管理把人设为一种成本,将人当作一种工具,注重的是投入、使用和控制。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把人作为一种资源,注重产出和开发。是工具,你可以随意控制它、使用它,是资源,特别是把人作为一种资源,你就得小心保护它、引导它、开发它。难怪有学者提出:重视人的资源性的管理,并且认为21世纪的管理哲学是只有真正解放了被管理者,才能最终解放管理者自己。3.传统人事管理是某一职能部门单独使用的工具,似乎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不大,但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却与此有着截然不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各组织中的人事部门逐渐成为决策部门的重要伙伴,从而提高了人事部门在决策中的地位。人力资源管理涉及到企业的每一个管理者,现代的管理人员应该明确:他们既是部门的业务经理,也是这个部门的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制订人力资源规划、开发政策,侧重于人的潜能开发和培训,同时培训其他职能经理或管理者,提高他们对人的管理水平和素质。所以说,企业的每一个管理者,不单完成企业的生产、销售目标,还要培养一支为实现企业组织目标能够打硬仗的员工队伍。传统的人事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区别 传统人事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有10大不同1.管理的视角不同。传统的人事管理视人力为成本,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不仅认为人是一种成本,而且视人力为4大资源中的第一资源,通过科学管理可以升值和增值。2.管理的类型不同。传统的人事管理多为被动反应型管理,而现代人力资源则为主动开发型管理。3.管理的重点不同。传统的人事管理只强调入与事的配合,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更着重共事人之间人际关系的和谐与协调,特别是劳资关系和专业技术人员间的协调。4.管理的层次不同。传统的人事管理一般都处于执行层,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一般都是进入决策层的,人事活动的功能多元化。5.管理的焦点不同。传统人事管理的焦点是以事为中心,在管理系统中被迫落人从属的地位。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焦点则是以人为中心,真正体现了人在管理中的核心地位.6.管理的广度不同。传统的人事管理只注重管好自有人员,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不仅要管好自有人员,而且还必须要对组织现今和未来各种人力资源的要求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规划。7.管理的深度不同。传统的人事管理只注重用好职工的显能,发挥人的固有能力,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则注重开发职工的潜能,以不断激发其工作动机。8.管理的形态不同。传统的人事管理一般都采用高度专业化的个体静态管理,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则采用灵活多样的整体动态管理,给职工创造施展自身才华的机会和环境。9.管理的方式不同。传统人事管理的方法机械单一,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法则灵活多样,广泛引进了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理论,是科学理性与人文精神在现代管理理论中有机结合的典范。10.管理部门的性质不同。传统的人事管理部门属于非生产、非效益部门,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逐渐成为生产和效益部门。由上可知,人力资源管理与人事管理不单是称谓上的不同,它们代表了在对人的管理方面不同的历史阶段的不同特点。从人事管理转向人力资源管理,是历史的必然。传统人事管理与人力资源区别与联系简单而言,人力资源管理就是预测组织人力资源需求并作出人力需求计划、招聘选择人员并进行有效组织、考核绩效支付报酬并进行有效激励、结合组织与个人需要进行有效开发以便实现最优组织绩效的全过程,是以人为本思想在组织中的具体运用。人力资源管理是人事管理的继承和发展,具有与人事管理大体相似的职能,但由于指导思想的转变,造成了二者从形式、内容到效果上质的区别。另外,人力资源管理是对组织内人力资源的管理,但近年来由于组织形式的发展,特别是虚拟组织的出现,使组织边界变得模糊,以往被认为是组织外的人力资源也被纳入组织内部进行管理,使人力资源管理的对象扩大。例如,摩托罗拉对其供应商与代理商实施培训,进行管理。我们对人的管理方式都是建立在某种人性假设基础上的,这一点对人力资源管理来说尤其正确,对人的这些假设构成了人力资源管理哲学。人事管理(PersonnelManagement)和人力资源管理(HumanResourceManagement)的区别实际上只是一种哲学上的区别。人事管理是基于复杂人的假设,假设人在不同的情境下有不同的需求,依据这些需求对其进行激励。人力资源管理是基于一种全新的价值人的假设,他突破了传统的马斯洛需求层次论,认为人人都有自我发展、自我实现、求上进、求发展的欲望与追求,即使其生理、安全、社交和尊重的需要还没有得到完全的满足,这在高等教育日趋普及、人口素质普遍提高、知识经济即将到来的今天,特别是在那些高级人才云集的跨国公司是站得住脚的。当然这种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在外界物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也存在着较大的个体差异,但那些自我实现欲望强烈的人在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这种假设使企业将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放在提高员工工作生活质量、满足他们成长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上。在人事管理中,企业对人的看法局限于人力是一种成本,在使用时以节约为目标;而人力资源管理将人视为可开发并能带来收益的资源进行开发和控制。成本是为实现目标而不得不作出的付出,而资本是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这样,人力资源管理将工作重点放在以个人与组织的共同实现与发展为目标的人力资源开发上面。在人事管理中虽然有培训,这些培训也会给员工带来了发展,但从企业的角度看来,这些培训只是为满足工作需要不得不作出的成本付出。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培训是以提高员工素质与能力、提高工作绩效为目标的主动培训。


人力资源有哪些优势?

1、企业管理者的综合能力较强。中小企业的所有者往往同时就是企业的经营者,企业所有者能够直接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控制,企业领导者的个人素质大多比较全面,其管理、市场预测、人际关系处理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较强。2、企业的用人机制和经营方式较为灵活。产权明晰是中小企业的显著特征,这使得中小企业的管理决策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所受到的政府干预较少,可以有效地根据自身需要确定用人原则。较之大企业,中小企业能给员工提供更加自由的工作环境和更富弹性的工作时间,员工在中小企业中也更容易获得展示才能的空间,其个人价值也更容易得到企业的认可。3、企业管理者对员工的了解程度较高。中小企业规模较小、人数较少,比起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彼此之间的联系也更频繁,使得管理能够更多的考虑和了解员工的特点和需求,从而有效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力资源的专业优势:1、该学科充分结合物业管理岗位的实际工作内容,经过人力资源管理专家、高校教师和课程设计专家的综合论证,做到了不仅使学生所学知识符合实际岗位的需求,同时也能为学生的职业发展增添后劲,达到厚积薄发的目的。2、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核心不是单纯的知识堆砌和叠加,更重要的是技能和工具的掌握。通过系统地学习,学生能够了解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理论和知识,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发展人才市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维护人才流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包括单位自主择人,人才自主择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人才流动体系。
  本条例所称人才流动,是指通过人才市场实现人才变动工作单位的过程。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是指取得合法资格,具有市场调节功能,提供人才流动中介服务(含兼有人才流动中介服务项目)的机构。第三条 人才流动遵循流向合理、流动有序、保证重点的原则。
  在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需要的前提下,鼓励人才向急需的地区和单位,向更能发挥作用的岗位流动。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市场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人才市场发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划,规范人才流动行为;
  (四)建立、完善人才市场管理体制;
  (五)指导、监督人才市场管理机构的工作。
  区、县(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对其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所辖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人才市场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管理、监督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及其服务活动;
  (二)指导、管理、监督人才招聘活动;
  (三)负责人才引进;
  (四)办理人才流动手续,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并提供相关服务;
  (五)查处人才流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六)办理人才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未设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的区、县(市),人才市场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人才流动中介服务,其管理职能由人事行政部门行使。第三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第八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章程;
  (三)有三万元以上开办经费;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有三名大专以上学历、经人才流动业务培训合格或具有二年以上人事(劳动)管理实践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实行许可证制度。申办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法人应持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有关材料,向人才市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人才市场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发给《人才流动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才市场管理机构应对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实施年度检验。第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人才流动咨询服务;
  (二)接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人才招聘;
  (三)接受人才个人委托,推荐工作单位。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从事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十一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的服务对象:
  (一)用人单位;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
  (四)留学回国人员;
  (五)其他单位或人才。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向社会发布人才招聘启事,应向人才市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才市场管理机构审批。
  人才市场管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准予发布或不准发布的决定。
  未经人才市场管理机构批准的人才招聘启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组织举办社会性人才交流活动,应向人才市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才市场管理机构审批。
  人才市场管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举办的社会性人才交流活动,应在指定场所进行。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的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2010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第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协调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实施促进就业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促进就业服务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教育、农业、移民、国土房管、建设、工商、民政、扶贫、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九条 鼓励企业通过依法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需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申请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人应当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小企业或合伙经营组织招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农村劳动者达到规定比例,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通过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就业重点企业吸纳特定对象就业达到规定人数,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期支付利息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前款所述的重点企业和特定对象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扩大就业的财政政策,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方面:(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补贴以及特定就业政策补贴;(二)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和就业见习补贴;(三)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手续费补助和回收奖励、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四)扶持人力资源市场等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促进就业经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民政、移民、土地、扶贫、残疾等有关专项促进就业资金,用于促进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三峡库区移民、征地农转非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第十三条 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条件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税收优惠或者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安置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登记失业人员、三峡库区移民、农村劳动者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毕业二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三峡库区移民、进城务工人员;(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给予税费优惠的其他用人单位、人员。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制度。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可以实施稳定岗位补贴和待岗培训补贴。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实施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与异地转移就业并重的发展战略,制定和落实劳务品牌、劳务经纪人扶持政策,推动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应当将本地区富余劳动力转移作为重要内容。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户籍迁移、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加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第十八条 支持三峡库区、少数民族地区、资源枯竭型地区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三峡库区、少数民族地区、资源枯竭型地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符合区域开发战略、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努力扩大就业。第三章 扶持创业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做好创业项目推介服务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劳动者的创业指导,提供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经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意愿的本市劳动者开展创业能力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设立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等,采取低价租赁或者免费等方式为劳动者创业提供经营场地。第二十二条 登记失业人员、未安排工作的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农村劳动者创业的,可以通过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第二十三条 积极培育有利于促进创业工作的相关社会组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信息、交流、培训等服务。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构建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全市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二)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经求职者同意发布求职简历;(三)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创业服务;(四)职业培训服务;(五)就业援助服务;(六)办理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七)其它公共就业服务。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依法接受捐赠和资助。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取费用。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制度,督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改进服务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建立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制度,开展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依法公布。第三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服务场所,公布用工备案和失业登记服务流程。用工备案和失业登记程序、登记证样式及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备案。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员和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市外人员在我市有常住地且稳定就业满六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第三十二条 登记失业人员有权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培训、就业机会的,视为无就业愿望,不再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公平公开,不得以职业中介活动为名骗取劳动者的钱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实现就业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在能够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具有同等工作能力水平下,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源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第五章 职业培训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统筹城乡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职业能力开发计划,把用人单位开展岗前培训、转岗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职业能力开发计划,鼓励、指导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培训工种品牌建设;鼓励社会组织依法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促进就业。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对高技能人才、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第三十七条 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可以选择经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培训费用。职业培训机构就减免部分可以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激励机制,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给予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对紧缺的高技能人才予以职业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投入,依托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大型企业等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等要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第四十条 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劳动者等人员,初次通过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职业鉴定机构就减免部分可以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三峡库区移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移民培训补助费中列支。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质量考核。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保证培训质量。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一)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三)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四)三峡库区移民;(五)城乡残疾人员;(六)未安排工作的城镇复员退伍军人;(七)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连续一年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第四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信息数据库,形成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第四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收集公益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是指:(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岗位;(二)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所需岗位;(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四)城镇交通秩序协助管理岗位和街道(乡镇)、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岗位;(五)政府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建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岗位补贴。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与低保联动机制,鼓励和促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六个月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就业补贴。第四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做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法律服务工作。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其他社会保险赔偿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促进就业工作职责,不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和措施的;(二)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截留、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四)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收费不按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收费收入的;(五)因工作失职致使就业专项资金被骗取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和劳动者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被骗取的就业专项资金,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取消享受政府补贴培训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录用,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招用人员简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包含就业歧视性内容招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用工备案,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职业中介活动为名,骗取劳动者钱物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整理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本条例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各项补贴具体标准、额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每年依法公布。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2、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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