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4-03-05 03:07:45编辑:分享君

芜湖市无为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哪?

十字街原老百货大楼那儿,首先你需要的是找人社局的局机关还是下面的二级机构 如果是高校毕业生 就去十字街老庙黄金店二楼的人才就业中心报道 如果是需要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的 就需要去县政府二楼人事考试中心办理 十字街老庙黄金店二楼不止征缴中心一个机构。具体你可以打电话6610744问,记得带上身份证,因为关系到你的档案转移,希望对你有用。


中国近年交通的成就

①刚建国时期——交通不便
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电车、汽车比较多见,黄包车,自行车是比较普遍的代步工具。在一般的中小城市,有少量的自行车和人力车。而农村里,北方有马车、人力板车,南方有航船、牛车,步行是最普遍的出行方式。

②改革开放前——有所改善,但以自行车为主(板书)
“一五”计划期间兴建宝成铁路、鹰厦铁路;新藏、青藏、川藏公路修到“世界屋脊”,密切了祖国内地同边疆的联系,也便利了经济文化的交流;1957年,武汉长江大桥建成,连接了长江南北的交通。国家整体交通水平有所提高。
改革开放前,城市的交通资源极为有限,人们出行除了用双脚行走之外,可以代步的交通工具也就是公交车和自行车了。但是公交线路少,车厢经常拥挤不堪。相比之下,最方便的交通工具当然是自行车,中国曾被称作“自行车王国”,可见人们对于自行车的依赖。但当时的道路建设也十分落后,这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

③改革开放以来——交通条件明显改善,铁路、公路和航线增长很快(板书)
在80年代末的中国,出行对于许多人来说并不是一件愉快的事,买票难,乘车难,运输难。因铁路运输能力的不足,当时的铁路客运量每天超载50%,高峰时超出100%,每天有80万人站着乘火车,而全国每年积压的物资则高达1亿5000万吨,南北运输的缺口达6000万吨。

在民国时期,贯通南北的大动脉是京汉铁路,而时代的进步使得它已经满足不了人民的需求。1992年中央作出果断决定:京九铁路三年开通,并且京九铁路的概念已经更新,南端的终点由江西的九江延长到了香港九龙。1993年5月2日,建国以来兴建的规模最大、投资最多、一次建成里程最长的铁路干线开工了。1995年11月16日上午,京九铁路全线铺通。1996年9月1日,比原计划提前四个月,京九铁路实现全线开通运营。这条钢铁大动脉跨越九个省市,缓解了南北运输的矛盾,解决了铁路运输的瓶颈问题;它把即将回归祖国的香港和北京连接在一起,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与稳定;它穿过多个革命老区,给老区人民带去了脱贫致富的希望。

高速公路是一个国家交通现代化的一个主要标志。高速公路的拥有量,也成为衡量经济发达程度的一项指标。1984年12月,沪嘉高速公路开始在上海兴建,并于1988年10月31日建成通车。这是我国第一条全线通车的高速公路,从此掀开了我国公路建设史上新的一页。除了跨省高速公路之外,全国许多省区都在地区内修建中短程高速公路,形成覆盖全国的高速公路网。同时应该指出学生,便利的交通也带来了城市发展中的环保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环境污染和交通阻塞问题。要求感兴趣的同学可以撰写文章《我看城市交通》。提醒增强环保意识,认识建设和发展生态城市的重要性。

现在我们看到现代化大都市的道路可谓是生机勃勃,人群涌动,车流穿梭。这些交通工具也花样繁多,公交路线增多、设施改善(不仅有普通公交车,还有较为先进的豪华大巴、双层巴士,车内还安装了空调、移动电视);出租车招手即是,私家车也屡见不鲜,地铁、轻轨等新型交通工具出现。人们在繁忙的工作中发现出行的来回行程已缩短,道路也变得越来越通畅了……人们的交通观念也大为转变,假日旅游增多,国内游、出国游开始由观光型走向休闲度假型,并且出境旅游变得越来越平民化,选择也越来越多,而且走马观花式的旅游已越来越不能满足游客的需求,个性化旅游悄然升温,人们放松心情度假,开始真正享受旅游带来的乐趣。


大交通是什么意思

大交通可以归结为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整合,而在大交通时代下,注重的是各种交通方式合理配置、优化、整合,使路网通行能力更大化,减少路网资源浪费。2010年国庆期间,一对南京的情侣选择驾车到山东沿海的威海市拍摄婚纱照,全部路程仅花费8个小时。从这个例子就可以看出交通的方便之处,好处。“大交通时代”的来临,是我们人类历史的进步,这可以大大的减少人们平常走路,开车的时间,使人们更加便利。扩展资料:在当前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各项举措中,扩大固定项目投资尤其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最立竿见影的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举措。一方面改善了通行环境,提供了便捷的交通方式,是一眼就看得出的政绩;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带动上下游产业的发展。这一着早在消费市场疲软、出口受阻的宏观经济形势偏紧时候就屡试不爽,而在当前,更被各地运用得炉火纯青。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交通时代

大学生求职就业

1简历不要太长
大学生的简历普遍都太长。其实简历内容过多反而会淹没一些有价值的闪光点。而且,每到招聘的时候,一个企业,尤其是大企业会收到很多份简历,工作人员不可能都仔细研读,1份简历一般只用1分钟就看完了,再长的简历也超不过3分钟。所以,简历尽量要短。
简历过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的人把中学经历都写了上去,其实这完全没有必要,除非你中学时代有特殊成就,比如在奥林匹克竟赛中获过奖,一般来说,学习经历应该从大学开始写起。
很多学生的求职简历都附了厚厚一摞成绩单、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其实简历上可以不要这些东西,只需要在简历上列出所获得的比较重要的荣誉。如果企业对此感兴趣,会要求求职者在面试时把这些带去。

2简历一定要真实客观
求职简历一定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任何虚假的内容都不要写。即使有的人靠含有水份的简历得到面试的机会,但面试时也会露出马脚的。

3不要过分谦虚
简历中不要注水并不等于把自己的一切,包括弱项都要写进去。有的学生在简历里特别注明自己某项能力不强,这就是过分谦虚了,实际上不写这些并不代表说假话。有的求职学生在简历上写道:"我刚刚走人社会,没有工作经验,愿意从事贵公司任何基层工作。“这也是过分谦虚的表现,这会让招聘者认为你什么职位都适合,其实也就是什么职位都不适合。

4简历要写上求职的职位
求职简历上一定要注明求职的职位。每份简历都要根据你所申请的职位来设计,突出你在这方面的优点,不能把自己说成是一个全才,任何职位都适合。不要只准备一份简历,要根据工作性质有侧重地表现自已,如果你认为一家单位有两个职位都适合你,可以向该单位同时投两份简历。

在文字、排版、格式上不要出现错误
用人单位最不能容忍的事是简历上出现错别字或是在格式、排版上有技术性错误以及简历被折叠得皱皱巴巴、有污点,这会让用人单位认为你连自己求职这样的事都不用心,那工作也不会用心。

5简历不必做得太花哨
一般来说简历不必做得太花哨,用质量好一些的白纸就可以了,尽量用A4的纸。
现在学生简历中比较流行做封面的形式,其实没有必要,这会增加简历的厚度。

6简历言辞要简洁直白
大学生的求职简历很多言辞过于华丽,形容词、修饰语过多,这样的简历一般不会打动招聘者。简历最好多用动宾结构的句子,简洁直白。

7不要写上对薪水的要求
简历上写上对工资的要求要冒很大的风险,最好不写。如果薪水要求太高,会让企业感觉雇不起你;如果要求太低,会让企业感觉你无足轻重。对于刚出校门的大学生来说,第一份工作的薪水不重要,不要在这方面费太多脑筋。

8不要写太多个人情况
不要把个人资料写得如此详细,姓名、电话、性别是必需的,出生年月可有可无,如果应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该写政治面貌,如果到外企求职,这一项也可省去,其他都可不写。

简历应该怎么写
一份合格的求职简历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姓名、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等个人资料应该放在简历的最上面,这主要是为了方便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及时取得联系。
紧接着是毕业的学校、专业和时间。对于所学课程,可以列上几门最主要的、有特色的专业课,一些公共课、基础课不必写上。
下面应该注明应聘的职位和目标。
接下去就是简历上最重要的部分:工作经历。对于初出茅庐的大学生来说,这部分包括勤工助学、课外活动、义务工作、参加各种各样的团体组织、实习经历和实习单位的评价等等。这部分内容要写得详细些,指明你在社团中、在活动中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什么样的成绩。用人单位要通过求职者的这些经历考查其团队精神、组织协调能力等。
兴趣爱好也最好列上两三项,用人单位可就此观察求职者的工作、生活态度。
如果应聘外资企业、大的跨国公司一定要附上英文简历,而且要把最近的经历放在最前面,简历前面最好附一封推荐信。


什么是大学生就业补助金?是所有大学生都能拿?

一、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二、就业补助金并不是所有大学生都可以领取,各地就业补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的应届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2)属于困难家庭;(3)是毕业当年年底仍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拓展资料: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第五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二)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三)符合条件人员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第六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第八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第九条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第十一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第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以上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五)“三公”经费支出。(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一)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三)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第十八条 地方可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门应当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各省级人社部门每年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评审结果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各省级财政和人社部门;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级财政和人社部门;省、市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二十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一)五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二)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为在职职工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四)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第二十三条 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并根据资金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三)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上述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第二十五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第二十六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第二十九条 各地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各地应当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使用具体范围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确定。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第三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第三十三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当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人社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开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同时废止。 [1] 毕业生,重点倾向于农村贫困家庭的未就业大学生。毕业生到企业、公建民营村级幼儿园就业的期限为3年,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为缓解价格上涨给大中专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生活带来的压力,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1.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从原来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2.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440万名城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这一政策,占在校生总数的22%;3.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资助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惠及482万名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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