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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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三条 【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四条 【保密处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不授专利权情形】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六条 【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 【非职务专利申请对待】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第八条 【合作发明专利权归属】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九条 【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十条 【申请权、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排他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十二条 【许可合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第十三条 【发明实施费用支付】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十四条 【公益发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专利号标记】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第十六条 【职务发明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第十七条 【署名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第十八条 【涉外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1984年颁布的。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当中的第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我国现行专利法已经过几次修改

专利法一共修改了三次,最近一次修改是2008年,目前施行的是2008年的版本。自1985年实施,专利法已走过三十三年,经过了三次修正,也见证了国家知识产权行业由初创到高速发展的风风雨雨。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四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第七条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第八条 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第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对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无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间内附送中文译本。第五条 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和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城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七日,其他地区满十五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申请人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如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申请人能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第六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七条 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 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一个月内,可以说明理由,请求顺延期限。但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句、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期限除外。
  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要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附具有关的证明。第八条 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其专利申请由国防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受理,专利局应当根据该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第九条 除前条规定外,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需要保密的,专利局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且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一条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期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第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将其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第十四条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所称的专利代理机构是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专利事务所和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第十五条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一)申请人的国籍;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专利代理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是单位的,代表人的姓名;
  (五)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六)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第一署名人为代表人。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还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专利保护的权利相关法律

《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专利纠纷的避免应当建立预警机制,防范于未然,避免在研发期间就落入侵犯他人专利的不利境地,同时也可节约产品开发时间和开发成本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专利法的作用是什么?

专利有多重要?,欢迎关注,点赞,业务办理请私信 申请发明专利成功的时间一般在6-8个月左右,在申请之前需要准备: 1发明专利请求书 2说明书 3权利要求书 4说明书摘要 5摘要附图 6公司申请费减缓,需要到当地的知识产权局或科委开具“费用减缓证明” 标注专利号或专利标记的好处是: (1)警示的作用:对外宣告自己所销售的产品已获得专利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仿制和销售 (2)区别的作用:将自己的产品与其它企业的同类的产品区别开来,以免消费者混淆 (3)广告宣传作用:通过标注专利的标记或专利号使消费者认知该产品在技术的性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要优于同类传统产品,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的信任度,从而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份 在所有流程都成功完成之后,企业将会得到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证书,由此说明该专利将得到保护,企业拿来作为自己产品的同时,也可向外授权并收取一定的专利费用。在鼓励创新、保护创新、重视知识产权的社会大环境下,专利已经成为企业的发展和竞争的最重要的筹码

国家新出台的新专利法是什么?

以下是之前专利法修订的具体时间表:
一、《专利法》最新一次修订,2008年12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专利法》制订、修正时间表:
1、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三、目前专利法又在修订中,目前还没有施行:
2015年7月18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等主办的“第三届创新中国与知识产权论坛”在京举行,来自司法机关、专利行政管理部门、高校、企业等的近百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新一轮专利法修改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目前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背景下进行的,顺应解决专利保护领域新问题新矛盾的现实需求。根据已对外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草案,此次修改涉及法条较多,实质性修改条文共有30多条,并新增专利实施与运用条款,涉及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关系等很多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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