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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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特种行业的管理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法律依据:《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八条 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一)有必要的财物保管设备和治安防范设施;(二)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三)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要求。

西安市开锁行业管理规定

转摘:
关于《西安市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构: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 2015-04-24 索 引 号: 000000000/2015-01523790
关 键 字: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西安市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主题分类: 其他


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使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更切合本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5月7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7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xafzbfgc@163.com
(三)传真请发至:86788348
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4月22日


西安市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活动中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服务场所和从事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范围】 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六)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七)机动车维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八)印刷业;
(九)开锁业;
(十)经营性休闲服务场所;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
第四条【管理体制】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和开发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商务、交通、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卫生、质监、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术推广】 公安机关应当推进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广使用安全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效能。
第六条【行业协会自律】 旅馆业、典当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本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引导、督促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防控责任。
第七条【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特种行业、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八条【表彰奖励】 公安机关对在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九条【治安安全条件】 从事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按照规定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十条【视频监控要求】 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经营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视频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禁止设点收购废旧金属区域】矿区、机场、军事禁区、大中型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和铁路沿线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禁止设点的区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限制】 开锁业从业人员需经公安机关采集信息和治安培训。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
其他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场所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特种行业许可】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已经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办理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五)《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特种行业许可程序】受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意见报市公安机关。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已经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名称、地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到所在地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含库房)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接受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备案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名单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实施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尚未备案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备案。
第十八条【备案信息变更和注销】已经备案的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停业、歇业、转业,或者变更名称、地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变更或者注销备案信息。
第三章 治安责任
第十九条【治安责任人】 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负责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的,该经营负责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第二十条【治安责任】 治安责任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排查治安隐患,落实内部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单位规模,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员;
(三)组织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
经营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与其经营规模相应的治安责任,制定治安防范措施,排查治安隐患。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从业规定】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在经营场所内、经营活动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活动和人员,以及有赃物嫌疑或者公安机关正在查缉的物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经营场所内发生治安灾害性事故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组织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处理;
(三)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涉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治安灾害性事故。
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等身份信息,留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公安机关。
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
第二十三条【视频监控资料管理要求】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的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并应当留存三十天以上。
典当业的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六十天以上。
第二十四条【服务对象登记要求】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个人的,应当查验服务对象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姓名、住址、身份证件以及服务时间等信息;服务对象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如实登记单位名称、地址和服务时间等信息,并按照规定查验、登记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将前款规定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物品管理要求】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应当如实登记交易物品或者承接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信息,在物品改变原貌前应当拍照留存,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物品为机动车的,应当登记车辆的品牌、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
(二)物品为非机动车的,应当登记车辆的品牌、型号、颜色、编码等,有电机的还应当登记电机号码;
(三)物品为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的,应当登记品牌、型号、颜色和串号等;
(四)物品为大宗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合法来源证明。
前款规定的照片、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禁止交易、承接的物品】禁止特种行业经营者交易、承接下列物品:
(一)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来源不明、有赃物嫌疑或者公安机关正在查缉的物品;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贵重物品;
(四)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放射性检测仪器,发现放射性污染物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旅馆业治安管理要求】旅馆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发现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要求】单位或者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持单位或者机构设立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内容和规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第二十九条【开锁业治安管理要求】 经营开锁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接开锁业务,应当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应当拒绝;
(二)现场开锁时,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
(三)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予以保密;
(四)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培训、传授开锁技术。
第三十条【经营性休闲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经营性休闲服务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除卫生间外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
(二)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服务区域整体环境。营业时间内,服务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三)包厢、包间门不得安装内锁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的装置;
(四)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的照明灯亮度应当能够清晰辨明室内整体情况;
(五)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张贴治安管理相关标识;
(六)客房和按摩间必须明显区分,并悬挂标识、标牌,按摩人员不得进入客房服务;
(七)禁止服务对象在按摩间留宿;
(八)不得在服务场所内从事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条件。
第四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职责】公安机关实施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经营者做好内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组织开展治安检查;
(三)对从业人员免费进行治安安全防范知识培训;
(四)及时查处涉及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五)建立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信息系统及治安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治安管理措施】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安全条件落实情况和交易、承接的物品;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工作标志,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询问从业人员、服务对象和相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治安检查要求】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和治安检查证件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未出示证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外,不得跨行政区域对特种行业、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第三十四条【隐私保护】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和查办案件,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扣押、收缴物品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开具单据,并按法定的程序对物品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记录】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应当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者签字,归档管理。
第三十六条【部门协作】 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的行政许可、备案登记、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信息;发现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属于其他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交相关部门。
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检查时,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职务违法行为预防】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视频监控设备品牌、销售单位、施工安装单位、维护单位等,不得向经营者收取视频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等费用。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活动,或者为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第三十八条【对公安机关的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处罚主体和援用规定】对违反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视频监控设备未正常运行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漏有关个人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经特种行业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单位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许可变更、注销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未办理许可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未办理备案及变更、注销备案信息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未办理备案,或者未变更、注销备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规定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未报送相关信息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行业和服务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法交易、承接物品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交易、承接物品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六条【违反公章刻制治安管理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为无准刻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开锁业治安管理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对经营者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从业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培训、传授开锁技术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经营性休闲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从事色情活动或者为色情活动提供条件的,对责任人处以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至二万元罚款;
(二)为赌博、吸毒提供条件的,对责任人处以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至五万元罚款;
(三)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对责任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至十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经营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九条【《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注销】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特种行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以上未开业的;
(三)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四)《特种行业许可证》到期后,无正当理由一个月以上不申请换发新证的;
(五)《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概念解释】 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实体。
本条例所称的旅馆业,是指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实体。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客栈、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经营单位等。凌晨二时至八时允许顾客滞留休息的洗浴、足浴、按摩场所等其他经营单位,以及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时住宿服务的公寓房、日租房、休息厅等,按照旅馆业的规定实施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章,是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单位或者机构法定名称的专用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法定名称章。单位或者机构专门用于公务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印章(包括签名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本条例所称经营性休闲服务场所,是指桑拿、洗浴、足疗,以及提供按摩服务的美容、美发、美体、养生等场所。
第五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管理的特种行业有哪些

法律分析:由公安机关发放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特种行业有:1、旅馆业(包括旅社、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有接待住宿业务的办事处、培训中心、住客浴室、度假村等)2、印铸刻字业(包括印刷、排版、制版、装订、覆膜、复印、打字、制作名片、铸字、印章、刻字等)3、旧货业(包括旧货市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寄售调剂店、报废机动车(船)回收、拆解企业等)4、典当业5、拍卖业6、信托寄卖业。7、出入境服务行业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行业中所经营的业务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易发生治安灾害事故,依据国家和地方的行政法规,由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特定行业的总称。简称“特行”或“特业”。特种行业,是指在工商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而易于被犯罪分子所利用,由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交由公安机关实行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业。凡经营特种行业,都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报领取治安管理登记证的,同时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能营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关于特种行业有哪些?

特种行业的治安行政管理是由公安机关实行的,其经营者必须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之后才能够经营。特种行业包括了七个行业,分别为旅馆业、印铸刻字业、旧货业、典当业、拍卖业、信托寄卖业和出入境服务行业等。【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2022)

一、在第三条第二项中的“体育健身场所”后增加“,以及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场景类、体验式娱乐服务场所”。在第三条第三项中的“风景游览场所”后增加“,以及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教育场所”。将第三条第七项中的“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二、在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中的“移动电话”后增加“、电脑”。三、删去第八条。四、删去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条第一项中的“、典当业”。五、删去第十二条。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其他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主聘用保安员。”七、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删去第一项。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第一项。八、将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中的“核准登记”修改为“登记”。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人民警察不得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特种行业经营活动,不得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十、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的‘依据’修改为‘依照’。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按照’修改为‘依照’。十二、删去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由公安机关”。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在其中的“责令停业整顿”后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十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其中的“除娱乐场所以外”修改为“除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外”,并删去“由公安机关”。十五、删去第四十一条。十六、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合并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开办特种行业,或者已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十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为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十八、删去第四十八条。十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二十、对条文中引用条款的顺序号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的“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中的“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条”,第六项中的“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第八项中的“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二项中的“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五十条中的“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文件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和从事特种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一)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停车场等交通运输场所;(二)歌舞厅、游艺室、棋牌室、影剧院、体育场(馆)、滑雪场等经营性文娱、体育健身场所;(三)公园、游乐场、展览馆、旅游景区(点)等风景游览场所;(四)商店、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五)网吧、信息港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六)饭店、酒吧、咖啡厅、茶馆、洗浴、按摩、美容美发、信息中介等服务场所;(七)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的需要按照公共场所管理的其他场所。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一)旅馆业;(二)公章刻制业;(三)典当业;(四)开锁业;(五)旧移动电话交易业;(六)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七)废旧金属收购业;(八)机动车维修业;(九)信托寄卖业。第五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公安机关是本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审查;(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防范制度以及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三)组织、指导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治安培训;(四)检查治安情况,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五)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第二章从业条件与许可备案第七条开办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有符合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三)场地应当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消防安全和其他有关安全的要求;(四)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五)不得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网点,禁止设立网点的区域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划定,并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八条利用开锁、公章刻制、信托寄卖、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从事犯罪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废旧金属收购业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情节严重的,不得从事本行业经营活动。第九条开办经营性公共场所、机动车维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有关闭、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注销、变更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开办非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第十条公共场所、机动车维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备案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复印件;(三)场地平面图和应急疏散预案。备案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备案回执。第十一条符合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十二条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有变更、注销情形的,应当经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有变更、注销情形的,经营者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的程序,按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年度审核,不得收取费用。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的管理,从其规定。第三章治安责任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其责任是:(一)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员,组织本单位的保安员、治安员接受治安业务培训;(二)制定治安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落实治安安全措施;(三)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四)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境外人员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需要聘用保安员应当从保安服务企业聘用。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保安员、治安员应当接受治安业务培训。第十九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治安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违禁物品和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员或者保安员负责维护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内的治安秩序,防范治安灾害事故、治安案件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应当佩戴明显标志,坚守岗位。第二十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为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封建迷信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二)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三)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不得超过规定要求;(四)不得收购、窝藏、销售赃物;(五)对公安机关下发的协查通知,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查对,严禁泄密;(六)对本条例要求登记的项目,应当如实登记,并保存一年以上。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的,应当具备符合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施。其他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旅馆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旅客实行入住登记,查验有效身份证件,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无身份证件的,经负责人同意,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二)洗浴等场所提供住宿服务的,超过零时对留宿人员应当登记,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三)建立旅客会客登记、财物保管和值班巡查等制度;(四)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及时通知旅客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五)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饭店,应当在大堂、电梯、楼道、停车场等部位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监控系统,并将系统储存的信息保存三十日以上。第二十二条经营公章刻制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规格、式样、文字和数量刻制;(二)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对委托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以及所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逐项登记,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对登记的信息应当保存三年;(三)指定专人负责承接、保管公章和作废公章的销毁工作,对逾期三个月不领取的,应当造册登记,送交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处理;(四)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制作公章。第二十三条经营典当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收当、续当、赎当实行查验登记、保管等制度,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二)不得经营国家禁止典当的物品;(三)不得收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贵重物品。第二十四条经营开锁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二)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到公安机关留存相关信息;(三)建立开锁业务登记制度;(四)到居民家开入户门锁,开锁人、申请人应当到辖区公安派出所登记,开锁人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或者复印件),公安派出所查验、出具登记证明后,由物业(社区)管理人员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人员到场,方可开启;(五_)开启银行金库、机动车锁具、机关企事业单位门锁,应当通知“110”报警服务台,予以登记,并查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行车执照或者单位书面证明。第二十五条经营旧移动电话交易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核准登记的交易场所外从事交易活动;(二)建立移动电话交易登记、查验制度;(三)不得收售无原始发票或者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移动电话;(四)不得收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旧移动电话。第二十六条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登记、查验、保管等制度;(二)收购单位出售的油田、电力、电信通讯、水利、测量、矿山、军用和城市公用设施等报废的专用器材时,应当有出售单位的证明;(三)不得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第二十七条经营信托寄卖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二)建立登记、查验、保管等制度,对寄卖人的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如实登记;(三)不得寄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贵重物品。第二十八条经营机动车维修业的,应当如实登记下列内容:(一)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二)车主名称或者姓名、送修人姓名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驾驶证号码;(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当详细登记修理部位;(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承修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等项目的,应当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登记审批凭证。第二十九条经营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顾客的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情况如实登记;(二)不得加工、置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金银首饰。第三十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依法建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施行治安管理与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佩戴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治安检查专用标志。第三十二条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进行检查时,应当严格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填写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行业场所日常治安检查记录簿》,由人民警察和被检查方在记录簿上签字备查。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实施管理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辖区内实施检查,依法办理治安案件;(二)对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带离现场;(三)对扣押、收缴的物品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开具单据,并按法定的程序对物品进行处理;(四)认真履行检查职责,了解、掌握辖区内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基本情况;落实监督检查措施,避免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个别抽查等不同形式,避免影响公共场所、特种行业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不得参与、变相参与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活动或者为公共场所、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治安员或者保安员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工作、生活,制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超过规定要求的;(三)旅馆业留宿无身份证件的旅客,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第三十七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从业人员发现违法或者涉嫌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三十九条除娱乐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和除旅馆业、典当业以外的特种行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违禁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除娱乐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机动车维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有注销、变更情形,未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的;(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未配备符合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施或者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三)公章刻制业无公安机关准刻证明刻制公章的;(四)公章刻制业对作废的公章未按规定销毁或者未按规定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的;(五)旧移动电话交易业收售无原始发票和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旧移动电话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未按规定接受公安机关年度审核的;(二)洗浴等场所提供住宿服务,在零时后未对留宿旅客进行登记的;(三)旅馆业对旅客遗留的财物,未妥善保管或者未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的;(四)公章刻制业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制作公章的;(五)经营开锁业,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六)在核准登记的场所外从事旧移动电话交易的;(七)废旧金属收购业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八)收当、寄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贵重物品,收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旧移动电话,加工、置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持有的金银首饰的;(九)除旅馆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维修业以外的其他特种行业,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开锁业、旧移动电话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有变更、注销情形,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二)治安责任人未依法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任的;(三)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保安员、治安员,未按规定接受治安业务培训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聘用的从业人员、保安员不符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二)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饭店,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监控系统或者未将系统存储信息保存三十日以上的。第四十四条废旧金属收购业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机动车维修业违反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开办特种行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特种行业,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为第二十条第一项所列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其他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为第二十条第一项所列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废旧金属收购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赃物以及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处以拘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限期整改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停业整顿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人民警察违反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旅馆业是指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计时休息、酒店式公寓、办事处等形式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行业。(二)开锁业是指经营以专业人员对锁具(含汽车锁、保险柜锁、门锁以及其他闭锁在标的物上的锁)进行技术操作,解除闭锁在标的物上锁具的闭锁状态或者对锁具进行修理的经营服务等业务的行业。(三)旧移动电话交易业是指经营以二手移动电话和配件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等经营服务业务的行业。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旧货业治安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黑龙江省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种行业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特种行业由公安机关实行治安行政管理,所以应向当地的公安机关部门进行申请办理。《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五)开锁业;(六)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七)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汽车租赁业;(九)印刷业(专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除外);(十)机动车维修业;(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以霍尔果斯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为例: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还应当提交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无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从业限制情形的保证书;(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旅馆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者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三条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跨原发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扩展资料《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特种行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负责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特种行业经营的,该经营负责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第十七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形迹可疑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查缉的物品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二)对发生在本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用。第十八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留存从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备查。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当佩戴明显的工作标志。第十九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按照规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典当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两个月备查,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对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一个月备查。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透露相关个人信息。第二十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个人的,应当严格查验其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服务时间等信息。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服务对象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如实登记单位名称、地址和服务时间等信息,并按照前款规定查验、登记经办人的身份信息。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特种行业参考资料: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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