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家集采药品
法律分析:药品集采是药品集中采购的意思,是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而制定的采购规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规范。法律依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实行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与价格、经贸、卫生、工商、药监、中医药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组织。其职责是协调各职能部门根据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并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药品国家集采是什么意思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也简称“国家集采”或者“带量采购”,由国家医保局,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中,遴选品种和原研药,把全国医疗机构零散的采购量集中“打包”,形成规模团购效应,通过国家层面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
在严格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大幅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严格要求药品集采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兼顾价格、理顺渠道、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原则,使医药集采达到既符合医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又符合实际,达到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服务广大群众的目的。
法律依据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规定 一、总体思路。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即国家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试点地区形成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覆盖范围,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二、集中采购范围及形式
(一)参加企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参加。
(二)药品范围。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
(三)入围标准。包括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质量入围标准主要考虑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批次稳定性等,原则上以通过一致性评价为依据。供应入围标准主要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能够确保供应试点地区采购量的企业可以入围。入围标准的具体指标由联合采购办公室负责拟定。
(四)集中采购形式。根据每种药品入围的生产企业数量分别采取相应的集中采购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为2家的,采取议价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只有1家的,采取谈判采购的方式。
药品集采是什么意思?
药品集采是药品集中采购的意思,是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而制定的采购规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规范。扩展资料《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实行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与价格、经贸、卫生、工商、药监、中医药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组织。其职责是协调各职能部门根据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并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国家集采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国家集采即国家集中统一采购某项物资。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二、集中采购范围及形式(一)参加企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参加。(二)药品范围。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三)入围标准。包括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质量入围标准主要考虑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批次稳定性等,原则上以通过一致性评价为依据。供应入围标准主要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能够确保供应试点地区采购量的企业可以入围。入围标准的具体指标由联合采购办公室负责拟定。(四)集中采购形式。根据每种药品入围的生产企业数量分别采取相应的集中采购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为2家的,采取议价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只有1家的,采取谈判采购的方式。
全国各省药品集中招标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我国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招标采购始于1993年,河南省首开先河,实行了医院药品集中定点采购,医院的药品采购成本3年降了15%。随后,上海浦东也实行了医院药品进场公开采购制度,货比三家,集中交易,医院的药品进价越来越便宜。随着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实施,集中采购和招标开始挂钩,2000年到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药品监管局陆续出台了大量政策,推行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全国招标采购模式:四川的“挂网”模式、云南的宣威模式、上海的闽行模式、青岛和鹤壁模式、南京医院托管模式、苏州模式、浙江模式、宁夏“三统一”模式等。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四种,即传统招标模式、竞价模式、挂网模式、医院托管模式
什么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从1999年实施以来,作为降低过高药价和纠正不正之风的政策手段,得到卫生部、监察部等部门的支持,并加以推广。然而,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等13家协会负责人,不久前致函国家有关部门,历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弊端,要求终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何去何从,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对此,本版刊出此文予以解读。
政策目标与手段不匹配,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陷入困境的原因
国家医药卫生管理部门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初衷,一是希望通过该制度,以竞价方式解决“药品价格过高”问题;二是希望通过公开的招标程序,实现医院药品采购过程的“阳光化”,纠正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
然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由于难以平衡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从实施开始就争议不断。药品生产企业抱怨药品招标次数太多,机构太多,企业不得不各地奔波参加投标,加重了企业负担,甚至出现了药品生产企业中标后医院进货量反而下降的“死标”情况。医疗机构在经过短暂的犹豫后,开始利用集中招标中的有利地位,挤压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利润空间,从而威胁到药品生产行业的发展,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处于进退两难境地。13家医药企业行业协会上书事件就是这一矛盾的集中反映。
专家估计,我国药品价格构成中,生产领域仅占30%,批发领域占40%,零售领域占30%。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减少了流通环节,对降低药品价格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药品价格过高的原因不仅仅是流通环节多少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医药体制问题。
首先,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环节缺乏竞争,导致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目前,医疗机构是我国药品销售的主要渠道,占80%的份额。大部分药品由医生处方消费,而在医生处方不透明的情况下,患者没有任何选择权,只能接受医疗机构的高价。
其次,“以药补医”的补偿机制使医疗机构获得药品较高价差的行为“合法化”。由于政府拨款有限,加上我国医疗服务定价普遍偏低,我国政府允许医疗机构采取销售药品获取差价收入的“以药养医”政策,使药品销售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之间就产生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药品价格越高越好。
再次,药品消费环节缺乏费用制约机制,使得虚高的药品价格得以实现。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个人承担部分有所增加,但由于个人缺乏判断药品价格是否合理的必要知识和手段,而保险公司等专业机构目前尚未介入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的审核过程,在最终消费环节也难以对过高药品价格产生有效约束。
最后,由于缺乏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造成医疗机构尤其是城市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门诊负荷过大,从而形成其药品销售的垄断。而由全科医生为社区患者提供常见病、慢性病的诊疗、预防保健及转诊服务,是打破大型医疗机构垄断的关键之一。
目前的药品集中招标只能对批发到医疗机构之间的40%药品价格部分产生一定影响,而无法影响从医疗机构到患者之间药品价格的30%部分。由于药品集中招标没有改变医疗机构在药品零售中的垄断地位(相反更加强化),没有改变“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没有引入新的医疗费用约束机制和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因此,已经降低的药品价格部分也很难反映到药品销售的最终环节上。这不仅使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效果大打折扣,同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存在的大量违规、违法现象也使这一政策正日益走向它的反面。
取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只会使改革退回到起点,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加快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是上策
在我国传统的医药卫生制度背景下,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已经结成牢固的“利益同盟”:高回扣和高价格成为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的共同选择,而患者的利益在药品价格的形成中没有任何机制给以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产生的压力已经使这种“利益同盟”产生了一丝“裂缝”。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和医药监管部门的压力下,医疗机构作出了选择:利用在招标采购中的主导地位打压药品的购买价格,最大限度地截留由此获得的好处。药品生产企业则完全处于被动地位,除了仍然要承担各种公关费用和回扣外,还要支付投标的各种成本,同时只能接受医疗机构开出的低价,药品生产企业利润空间日渐萎缩。
因此,仅仅依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不可能从根本上破除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同盟”关系。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时机,在进一步完善目前的药品集中招标制度的基础上,加快相关制度的改革,包括弱化医疗机构在药品销售终端的垄断地位和“以药补医”的补偿机制,强化消费环节的费用审查机制,并出台能够实质性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政策等等。
如果继续单独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而无任何配套改革,则这一制度目前有限的降价效果也将逐渐消失殆尽。因为一旦大多数药品生产企业意识到无路可走,便会设法与医疗机构在集中招标的制度安排下达成新的利益均衡。事实上,这种趋势已经开始显现:一些地方出现了中标药品价格高于批发价数倍的现象。有媒体披露,批发商1.5元就可以供应一种注射液,而医院中标进价竟然高达13.46元;同一种葛根素注射液,市场批发商供价为47.58元,而中标进货价格高达127元。这种现象一旦蔓延开来,就意味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已经没有任何存在价值了。
买方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制度不符合我国国情,发展方向是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
从欧美国家的实践看,药品的集中采购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买方主导的采购模式;一种是第三方中立的采购模式。根据我国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现行规定,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医疗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因此,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是买方主导的采购模式。而实际上,以卫生主管部门为主导的招标代理机构,使得买方主导模式变得更为复杂和低效。
从美国的情况看,买方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能够有效地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但这种买方主导的集中采购模式在我国产生了很多问题,原因在于两国的产业环境与医疗卫生制度不同。美国制药产业是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药品生产企业的市场支配力比较强,同时由于医药分业,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市场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买方主导的集中采购模式能够有效改善医疗机构在交易中的不利地位,有利于药品市场的发展。
而我国制药产业的特征是企业规模小、数量多、总生产能力过剩,药品生产企业的市场支配力很小,加上医药没有分离,医院垄断了80%的药品市场。采用买方主导的集中采购模式的结果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
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方向是发展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这种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由于买方主导模式强化医疗机构垄断地位所导致的问题。电子化方式可以逐渐降低企业参与投标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弱化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电子交易记录提供的数据的安全与稳定性还可以为药品监管提供便利等等。当然,相关的制度变革不跟上,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不可能彻底打破。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目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还是未来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其在促进良好流通秩序和合理药品价格形成方面的效果,最终都要取决于医药分离等相关的制度变革。
莫夸大药品集中招标的作用
李宪法
近年来,一些地区在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定位和舆论引导时,忽视了集中招标采购作用范围的有限性,赋予其过多的功能,造成公众对这一制度的认识误区。其主要表现:
一是误认为集中招标采购可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不少地区媒体报道的降价幅度是20%以上,个别地区甚至达到40%以上。但是,多数患者普遍认为没有感觉到因此带来的价格下降。这是由于媒体报告的价格降幅是成交药品的算术平均价,反映的是所有成交候选品种的成交价格水平,同患者药品费用支出不能直接挂钩。患者的药品费用是由医疗机构的用药层次和用药习惯决定的。
二是误认为集中招标采购能够从源头上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事实上,现行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能够起到纠风的作用,但无法从源头上纠风。集中招标采购仅仅实现了成交信息的公开,多年来我国药品购销中不正之风主要发生在药品的使用环节,也不属于采购问题。如果认为现有的集中招标采购是阳光工程的话,那它只不过是刺破药品交易黑幕的一缕阳光,还不能使药品交易过程阳光普照。在集中招标采购的起步阶段对纠风的期望值过高,是不切实际的。
三是误认为集中招标采购可以减轻患者负担。造成患者负担过重的原因,有价格问题、质量问题、使用问题,但首先是使用问题———处方回扣导致的临床不合理用药是加重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的主要原因。药品采购行为,影响的都是药品的价格水平,不是临床医生对药品的选择和合理应用。临床用药不合理加重患者负担是一个医疗体制问题,涉及我国医疗行业长期存在的诸多深层次矛盾。在医疗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得以完善之前,集中招标采购的好处将在很大程度上被临床不合理用药所抵消。
集中招标采购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措施,但在坚持这一制度的同时,也要认识到集中招标采购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只能规范采购行为,如果认为对药品流通甚至医疗体制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都会“一招就灵”,只会降低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社会满意度,增加改革的阻力。有关部门在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定位和舆论引导时,不应做这种有害无益的事情。
医药集采和国采的区别
医药集采是私人采集,出售价格贵;国采是国家统一采集,进行一个补差价,然后以一个便宜的价格出售。我认为集采未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一致性评价为导向的集采,分为两个子进程:只要该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超过3家,国家很快启动集采。对此,不需要有什么侥幸心理。国家级别的集采到期,市场对此目前没有太多的讨论,在此重点说一下。 其实我们可以看到,国采条件越来越松,从4+7时的独家中标,4+7扩围最低的3家中标;第二次开始“2选2,3选2,6选4,8选5,9+选6”,第三次“2选2,3选2,6选4,9选6,11+选8”。结合上面所说的,前500名统统进集采,在这个前提下,第三阶段分两步。 上半场:主要是针对原研已到期、已经被大量仿制的品种。第三阶段上半场可能和上文的第二阶段同步、甚至早于第二阶段。这里面主要涉及的是公平性的问题。比较典型的$信立泰(SZ002294)$的阿利沙坦酯ME-TOO氯沙坦,丽珠集团的艾普拉唑ME-TOO雷贝拉唑,恒瑞的艾瑞昔布ME-TOO塞来昔布,贝达药业的埃克替尼ME-TOO吉非替尼,对照药物已经大幅降价,同效药物再维持高价有违公平原则。这类品种遭遇的是大幅降价集采(降价幅度高于50%),不仅清洗营销费用,同时企业的利润也会降低,但不会像仿制药那么惨。 下半场:原研未到期的ME-TOO品种,比如恒瑞的瑞马唑仑,小幅降价进集采,由于不再支付营销费用,企业的利润反而会伴随集采而提升。
你如何看待集采对医药板块的影响?
1、由于集采的特殊性导致这类模式仅适用于具有竞争的仿制药。因而,集采的推行可以促使具有一定实力的仿制药制药企业为避免企业风险而转型,从依赖仿制药品销售的企业转型为依赖创新药品销售的企业。2、所有国家组织的集采药品将覆盖全国所有地区,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产能供给和成本控制的要求更高,企业面临更大竞争压力,将有利于推进行业优化重组,逐步改变行业规模偏小、品质偏低的局面,推动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发展。3、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和使用工作的全面开展将有力促进国内医药企业转型升级、推进药品供给侧结构改革、提高行业集中度。相关人员表示,之前药品价格的高昂,主要来源于中间环节对,销售费用高,有媒体就指出,去年三百多个医药公司销售费用达到了两千亿人民币,中国医药行业整体研发投入也没有两千亿,也就是说中国的医药公司把钱都花在了药品销售商了,所以药物的价格才虚高。这次集采,就相当于医院和厂商直接对接,中间销售费用可以完全省下来了,而且集采是一次性付款,对医药公司的资金链也是一个很大的帮助。根据目前计算,这次集中采购能为消费者节省超过五百亿人民币,而医保基金的钱在节省后,又能用于扩大医保范围,所以群众是最大的受益者。除了价格外,集采采用了更高的标准,对药品的审查和监管也更加严格,集采制度实施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物达到了90%以上,药品质量得到了增强。行业现状集采让其守住市场份额,尽管被集采的药品营收出现下降的局面,但公司有其他的产品跟上,整体来说影响不大;对原本市场占有率高,但短期内没有后续重磅产品的药企而言,虽然收获了更多的市场份额,但增量不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