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车安全发生了那么多事故?求大神们帮忙汇总下?另外,现在那家的校车最安全?
2:2012年12月24日江西省贵溪市滨江镇洪塘村一载有15名幼儿园学生的面包车侧翻坠入水塘,导致3名幼儿当场死亡、8名幼儿经抢救无效死亡。3:近年来,发生了很多的校车交通事故,几起比较大的交通事故如下2010年12月,湖南省衡南县一辆送小学生上学的三轮摩托车坠河,14名小学生死亡,6人受伤。2011年11月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核载9人的校车塞进了64人,与大货车相撞后,校车内21人死亡(其中19名系4至6岁幼儿),43人受伤。2012年12月24日江西省贵溪市滨江镇洪塘村一载有15名幼儿园学生的面包车侧翻坠入水塘,导致3名幼儿当场死亡、8名幼儿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2月20日江西进贤县境内的316国道上幼儿园校车与油罐车剐蹭侧翻,10余幼儿受伤。在付出惨痛的代价后,校车的安全问题也受到了政府和媒体的高度重视,并在12年发布了《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从而规范专用校车技术标准。其后国务院也已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校车标准,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另外,宇通一直积极投身校车生产与研发,推动校车行业的发展。
校车翻车事故感想
又见校车重大伤亡事故,17名花朵般幼儿的逝去,意味着17个家庭因此支离破碎,陷入深深的伤悲痛楚之中。在哀悼孩子们的不幸时,我们亦要对此做出反思,为何频频发生校车伤亡事故?为何校车普遍存在着超载情况?如何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上演?如此,方能在不幸中探究真相,找到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案。
无需再罗列各地发生的校车伤亡事故,悲剧已经上演过无数次,那些悲惨的画面,通过媒体的报道,已在我们的脑海里深深刻下。追究校车事故责任、惩罚责任人当然是必要程序,但是仅仅止步于此的话,并不能扭转校车事故频发的局面。最重要的是要对事故进行全面总结,找出导致校车事故发生的根源,制定完整的应对措施,以避免悲剧再次重演。
从此前媒体报道的事实来看,我国各地的校车普遍存在着数量不足、规格不统一、安全系数低、运营资金匮乏、缺少完善的配套制度等情况。但如果对比庞大的公车规模,就能发现问题所在,并非政府没有能力去解决校车问题,只是把资金用错了方向,过多的资源集聚在公车里,对校车的投入严重不足。说白了,就是各地政府部门对校车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将其当做一件大事来抓,才导致各地校车制度缺失,总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来收拾烂摊子,却未能做好事前防范工作。
向先进的校车管理制度取经,是一条最便捷的途径。国内媒体已经多次介绍美国的校车管理制度,那坚不可摧的黄色校车令国人羡慕嫉妒,完善严苛的管理规章是其安全运营的基石,美国政府对校车的大笔投入则是最牢靠的保证。从目前我国的财政状况来看,引进美国校车体系完全能承受得起,也是最为划算的财政支出,孩子是国家的未来,保护他们的安全就是在保护这个国家的未来,就看政府部门是否有决心,是否真正把孩子的安全当做头等大事来抓!
案例分析题:2010.7.19某幼儿园发生校车闷死幼儿事故
幼儿被长时间遗忘在校车上致使幼儿丧失宝贵生命的,所有责任都应由学校承担。校车上安装“防遗忘装置”再也不用担心把幼儿遗忘在校车上了! 一、跟车老师和班主任大意、马虎、没有责任心,是导致幼儿在校车闷死的主要原因。幼儿是我们祖国的花朵,是父母的宝贝,家长把自己的宝贝交给那所学校,就是对他们的信任。学校有责任照顾好自己学校的每一位幼儿安全。 二、校车安全配置完善的重要性!2010年国家对校车,还没出台具体的安全配置标准。那时所谓的校车,只不过是拉学生的面包车、中巴车而已。根本就没有最基本的安全设施。 以此看来,这几年国家出台的新校车标准,是多么重要。如果,那时有一台新国标校车,那个无辜的幼儿就不会消失。 校车上的“防遗忘装置”——现在新国标校车上都装有防遗忘装置,校车发动机一熄火,校车内的防遗忘装置就会响起“请巡视车箱”,而且巡视车箱前,车门也关不了。直到跟车老师从车前走到车尾安全门处按下巡视安钮后,车门才能关闭,司机才能锁门离开。老师从车前走到车尾的过程中,若有遗留在车的幼儿,老师会很容易就发现他们。
交通事故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里面的法律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4、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5、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6、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8、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9、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1、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4、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5、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6、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7、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8、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9、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与处理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处理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法规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刑法》等。【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国因车祸死了多少儿童
中国每5分钟有一人因车祸死亡,每一分钟有一人因车祸伤残,每天死亡280多人,每年死亡10万多人,汽车数量占世界1.9%,车祸死亡人数占世界 15%,且每年增加4.5%。自1899年发生第一起有记录车祸以来,全球车祸累计死亡3000万人,超过第二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珍重生命,注意安全!
在意外事故中,以车祸占首位,占意外死亡总数的50%以上。仅以汽车交通事故为例,全世界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已超过3000万人,比世界大战所死亡的人数还多。在交通事故中,以青少年的死亡人数最多,其次为老年人。值得指出的是:不论是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的资料均表明,自行车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伤亡,儿童青少年是其高危人群。 据估计,当今世界每年死于车祸的人数约为25万~30万人,受伤者约3000万人,永久性伤残者约300万人。WHO在一份报告中指出,因车祸而死亡的人数以15~24岁的青少年居多,且仍在继续增加。我国城市每万辆车死亡率为50→10.8人左右,与国外相比较,为日本的 26.5倍;美国的17.8倍。若以万辆车的死亡率作比较,则我国车祸的发生率和死亡率皆居世界之首位。车祸主要危害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每年有18万以上的15岁以下儿童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数十万的儿童致残。交通事故在青少年发生意外伤害死亡中占首位原因。车祸后果轻重不一,多见头部受伤、骨折、内脏出血、休克、死亡。在步行交通事故中,危险人群为5~9岁儿童;在驾车事故中,危险人群是10~14岁儿童和15~24岁青少年。
查阅公安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档案可以发现,儿童期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多半是受害儿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发生的车祸在交通事故中占大多数。例如低龄孩子穿越马路时没有成年人带领,不走人行横道,骑自行车技术不熟练或逆行,在公路旁玩耍,红灯亮时横过马路,骑自行车带人,在机动车道上骑自行车,12岁以下儿童骑自行车上马路,骑车下坡不减速、猛拐等等。
中国平均每天有多少少年儿童死于安全事故?
在意外事故中,以车祸占首位,占意外死亡总数的50%以上。仅以汽车交通事故为例,全世界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已超过3000万人,比世界大战所死亡的人数还多。在交通事故中,以青少年的死亡人数最多,其次为老年人。值得指出的是:不论是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的资料均表明,自行车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伤亡,儿童青少年是其高危人群。 据估计,当今世界每年死于车祸的人数约为25万~30万人,受伤者约3000万人,永久性伤残者约300万人。WHO在一份报告中指出,因车祸而死亡的人数以15~24岁的青少年居多,且仍在继续增加。我国城市每万辆车死亡率为50→10.8人左右,与国外相比较,为日本的26.5倍;美国的17.8倍。若以万辆车的死亡率作比较,则我国车祸的发生率和死亡率皆居世界之首位。车祸主要危害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每年有18万以上的15岁以下儿童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数十万的儿童致残。交通事故在青少年发生意外伤害死亡中占首位原因。车祸后果轻重不一,多见头部受伤、骨折、内脏出血、休克、死亡。在步行交通事故中,危险人群为5~9岁儿童;在驾车事故中,危险人群是10~14岁儿童和15~24岁青少年。
查阅公安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档案可以发现,儿童期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多半是受害儿童,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发生的车祸在交通事故中占大多数。例如低龄孩子穿越马路时没有成年人带领,不走人行横道,骑自行车技术不熟练或逆行,在公路旁玩耍,红灯亮时横过马路,骑自行车带人,在机动车道上骑自行车,12岁以下儿童骑自行车上马路,骑车下坡不减速、猛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