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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有什么不同?

现在已经没有区别了,国地税已经合并了。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王勇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该说明第二点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扩展资料: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李永海博士认为,改革现行国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地税机构合并,在新时代背景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要求。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国地税在近年来不断强化合作的基础上进行机构合并,可以更好地践行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二是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制度管理的不断深化,纳税人对国税地税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必要通过国地税机构的合并,调整优化税务机构职能和资源配置,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和公平便利的服务,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2017年以来,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国地税合并,可以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推动“放管服”改革落地见效。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地税合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有什么区别

国家税务局是行政单位,不是事业单位(国家税务局下设的学校、培训中心等才是事业单位)。
国家税务局实行中央、省、市县的垂直领导体制。
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等税收,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等。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营业税、城建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代收社会保险等


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有什么不同

  国家税务局是行政单位,不是事业单位(国家税务局下设的学校、培训中心等才是事业单位)。
  国家税务局实行中央、省、市县的垂直领导体制。
  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将原来的税务局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民间有要求将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合并的呼声。
  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等税收,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等(详细分工略)。
  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其性质是行政单位,不是事业单位(地方税务局下设的学校、培训中心等才是事业单位)。
  地方税务局实行中央、省、市、县的垂直领导体制。 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时,将省以下原来的税务局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个别地方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局合署办公,称为财税局)。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营业税、城建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内资企业)、代收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因地区不同个别税种与财政部门的农税有所交叉。


河北国税是怎么网上申报的?

先参加网上报税培训,培训结束后,在交大龙山公司(培训现场)购买网上报税软件,回来后,安装在能上网的微机上就可以进行网上申报了。
还要到大厅,做一下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申请,当时就能批。
现在财税库银系统已经联通,可以在银行办理税款帐户,和银行、税务局签订三方协议,申报以后,在账户上存足税款,就可以自动扣缴了。


土地增值税中的 普通标准住宅 是什么标准。 在河北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6]37号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建造出售的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为普通标准住房:(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以单栋楼为单位,平均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三)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其中,住房平均价格以当地市、县政府分布的同期数据为准。


请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这样的文件您是从哪找的?

[转载]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
(2014-07-12 23:43:13)

原文地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作者:段光勋




  一、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什么?"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如何计算?

  "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

  二、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一条中"国家有关部门"具体指哪个部门?依据哪个部门规定确定分期?

  一般应以发改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所载内容为依据,如证书中标注不详细或备注中明确"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条件为准"的,则应结合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确定清算单位和项目分期。

  三、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产品类型,依据什么原则来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住宅、商铺、车库等不同类型产品的,应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商铺、车库等)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地下室、车库转让合同的,其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允许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对于赠送地下室、车库的情形,按购买房地产的金额一并核算,收入不再区分类型,其成本费用归集到购买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扣除。

  四、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不同类型房地产进行分摊时的分摊方法有哪些?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应采用占地面积法计算分摊。
  对于同一项目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土地成本应采用占地面积法,其他开发成本应采用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
  对于同一建筑物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可以采用层高系数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
  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具体计算口径和步骤如下:

  (一)计算层高系数
  选取住宅层高为基数,设定为1;其他类别用房层高与住宅层高之比,计算出其层高系数。
  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该类型用房层高÷住宅层高

  (二)计算层高系数面积
  1.总层高系数面积= ∑(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 ×某类型用房可售建筑面积)
  2.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某类型用房已售建筑面积

  (三)计算不同类型用房已售部分可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总成本÷ 总层高系数面积 ×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

  五、房地产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更名费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违约金、更名费不计入土地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土地增值税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收取房款,未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收取房款,但未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按规定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并按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于月末或季末终了后15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无论其是否与受让方办理了房地产权属证书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只要有合同、收据、发票、判决书、裁定书等证据,其转让行为实质发生、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并且受让方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房地产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视其为所有权转移。

  七、已竣工项目,但未最终决算,未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后取得发票,还允许扣除吗?是否可以在取得合法凭证后进行补充清算?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对个别企业因暂时困难未支付应扣除项目的工程费用的情形,在清算完成后三年内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企业可申请对该项目重新清算。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时,如其装修中包括销售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但其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所发生的支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时,如其销售收入包括销售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等取得的收入,应以总销售收入减去家用电器等的采购价格作为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

  九、纳税人整体购置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再投资建设后转让的,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其整体购置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价款是否可以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的扣除;后续建设支出扣除项目的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十、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标准如何掌握?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且无正当理由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开发成本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应采取什么方法进行核定?

  对于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清算附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考虑到不同的时期、地域、项目工程建设成本高低不一致的情况,省局不便统一明确。主管地税机关可在项目清算时,根据开发项目的工程预算,结合本地当年原材料、人力价格等因素,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合理进行确定,并报上级地税机关(县级)确认。

  十二、公共配套设施的移交手续和移交形式如何确定?

  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配套设施的,对于"无偿移交的"情形,应根据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移交手续为准。
  对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情形,应提供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相关证明资料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证明资料。

  十三、企业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已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但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其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对于这种情况,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或由当地政府出具有关证明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可按补充协议或当地政府证明资料的时间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十四、房地产企业因商品房的出售而终止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如何确定?

  "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执行。在实际工作中,终止缴纳的时间按照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孰先的原则确定,实物移交较早的,按相关移交手续(如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买受人等情形)办理的日期确定;房产证或土地证等不动产权利许可证照较早的,按证照的签发日期确定。

  十五、怎样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财税〔2010〕121号)?

  主管地税机关可在当年第一个征期按当年已发生月份的有关数据进行比例计算,如符合减免税备案条件的,可视同全年符合条件享受优惠。待到12月征期进行申报时,再统一计算全年情况,如不符合减免条件,须补交以前税款,但不计算滞纳金。

  十六、《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1年的时间?

  应按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日期为起点来计算。

  上述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清算完毕的项目不再追溯调整。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信息

1、智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智勐,男,汉族,1961年5月出生,河南淅川县人,198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2、张有乾(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张有乾,男,汉族,1966年2月出生,山西神池县人,199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3、楚新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楚新民,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河南郑州市人,198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3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4、杨贵荣(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杨贵荣,女,汉族,1962年7月出生,河南林州市人,1987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5、黄树民(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组长)黄树民,男,汉族,1970年12月出生,吉林农安县人,199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7月参加工作,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组长。6、丁校伟(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丁校伟,男,汉族,1970年6月出生,河南宜阳县人,199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7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7、何娟(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何娟,女,汉族,1965年10月出生,河南内黄县人,199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8、冯炜(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冯炜,男,汉族,1962年11月出生,河南新乡市人,199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9、吕太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吕太昌,男,汉族,1960年8月出生,河南密县人,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3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10、杨国政(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11、杨国政,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河南汝州市人,198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12、付扬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付扬帆,男,汉族,1969年11月出生,湖南岳阳市人,199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6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13、秦应记(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秦应记,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河南项城市人,198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现任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扩展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2、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3、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4、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5、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6、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7、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8、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9、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10、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11、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12、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13、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14、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注: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还在进行中。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机构职能

为什么电子发票下载下来是下面这样的,打不开,并且发票查询为没有该发票,谢谢

为什么电子发票下载下来是下面这样的,打不开,并且发票查询为没有该发票,谢谢?我的分享“打不开联通手机号通讯费发票pdf”的小技巧,自己发现并实践,欢迎转载,请注明来源哟:1.在联通营业厅开具电子发票,然后点击“下载电子发票(pdf)”,另存命名为“1.pdf”。2.下载chrome谷歌浏览器。3.找到该发票“1.pdf”,右键点击,选择“打开方式”---“Google Chrome”,就可以打开了,然后在当前页面右键点击,选择“打印”就ok啦。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信息时代的产物,同普通发票一样,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务局的签名机制[1]。中文名电子发票法律文件《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施行2013年4月1日起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优点节约发票印制成本快速导航背景诞生对比特点前景意义目标相关新闻推广2012年年初在北京、浙江、广州、深圳等22个省市开展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后,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布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国家将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并力争在三年内将网络发票推广到全国。[2]2013年6月27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称,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6月27日起,在北京市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3]2015年2月9日,中国人寿率先开出我国内地金融保险业首张电子发票[4],慧择网也因此成为首个和国寿联手推出保险电子发票的保险电子商务公司,据介绍,消费者选择电子发票后,将取得相关查验信息,凭此依据可以随时通过企业官网和税务机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查验,从而避免消费者因丢失纸质发票带来的诸多不便。[5]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电子发票开具量达13.1亿张,预计到2022年将可能高达545.5亿张,保持超过100%的年均增长速度。[6]电子发票的推广,得益于政策层面的“松绑”和鼓励。由于电子发票都是增值税发票,在“营改增”正式落地后,包括酒店业、餐饮业在内的服务业商户真正被纳入电子发票的开票范围,3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重点在电商、金融、快递等行业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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