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许可证

时间:2024-03-18 08:15:19编辑:分享君

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开办申请;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兽药经营人员的简历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兽药储存和运输设施、设备目录;与兽药经营有关的规章制度;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及守法经营的保证书。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经营。【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兽药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一、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到畜牧局窗口申请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1、申办书面报告;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登记表;3、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4、从业人员资格证学历证复印件;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协议;6、经营场所和库房地点和内部布局图;7、设施设备清单;8、管理制度及材料。二、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接受并核查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报材料:1、申报材料齐全的核发申请表;2、材料不齐全的,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三、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后上交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窗口将材料转交到畜牧局兽医医政股四、兽医医政股接到申请材料后,组织验收小组现场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1、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2、符合条件的,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五、已办理的审批材料交畜牧局兽医医政股归档备案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兽药生产批号有效期是多久

法律分析:兽药的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内,兽药生产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再注册。停产3年以上的兽药品种原批准文号作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五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卖兽药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卖兽药需要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几下条件:1、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2、有专门的兽药技术人员;3、与经营兽药相符合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4、符合兽药经营规范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卖兽药需要什么手续

卖兽药需要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几下条件:1、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2、有专门的兽药技术人员;3、与经营兽药相符合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4、符合兽药经营规范的其他条件。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网上办理,或者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农业局窗口办理,同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法律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综上,卖兽药需要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才是可以的。


卖兽药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先到当地县畜牧局兽药监察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再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即可。(一)申请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扩展资料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3、能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即时受理。无法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4、因为事项复杂无法当场判断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第二章 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第五条 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步实施。第七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第八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第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第十条 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份。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第十一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第十二条 兽药内外包装必须符合保证兽药质量、贮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凡封签、标签缺损,包装破损的,不准出厂。第十三条 兽药的封签、标签和包装禁止转让和出售。第十四条 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药检机构的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内包装上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在包装箱内附有检验合格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第三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系指专营兽药的企业和兼营兽药的企业,包括批发、零售公司或商店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第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内,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士、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学技术人员必须经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准从事兽药经营业务活动。第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购进兽药,必须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检验合格证、批准文号、包装以及外观质量等。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收购、保管、销售兽药,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养、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第十九条 个体兽药经营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上销售兽药的,只准在发证机关辖区内的集市贸易市场上销售。第四章 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第二十条 兽医医疗单位的兽药制剂室应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设备、环境,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设备和药检技术人员。第二十一条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品种,必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配制兽药制剂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质量检验和卫生制度。每批制剂都必须有详细完整的配制记录和检验记录,经检验合格的,签发合格证,不合格的不准使用。第五章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审批程序第二十三条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基本建设报批程序以外,必须按下列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所在县以上农业(畜牧)厅(局)申报,经审查同意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
  (二)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三)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有关文件、材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兽药生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报批程序,按专项规定执行。
  受理审查、审核的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1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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