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房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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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产预售证怎么查询,有没有网址?不要说那些去行政部门查询的,求的是网页查询的网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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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房管局电话多少?
石家庄包含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井陉矿区、裕华区、藁城区、城鹿泉区和栾城区。各区房管局电话如下:
长安区房管所:0311-6042463
桥西区房管所:0311-87872747
新华区房管所:0311-722979
井陉矿区:0311-2072267
裕华区: 0311-86578225
藁城区:0311-88114977
鹿泉区:0311-82013325
栾城区: 0311-86689267
住建部等六部门联合发文 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租市场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长租公寓乱象也频频发生。为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从从业管理、租赁经营、资金监管、消费贷款等七方面入手,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意见》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从业管理的同时,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见》提出,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等。
《意见》明确,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发放贷款时应明确向借款人告知相关业务的贷款性质、贷款金额、年化利率以及有关违约责任,切实保护借款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同时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对于已实际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的存量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制定妥善处置方案,稳妥化解存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意见》还提到,要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发挥住房租赁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市场租金水平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此次政策是长租公寓市场首个系统监管的政策,也成为今年在经营贷管控基础上,房地产市场迎来的第二个金融市场监管政策。”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前述规定直击长租公寓企业各类违规做法,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同时防范经营方面出现金融风险。
广州加强租赁资金监管:不得以租金优惠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据广州市住建局网站消息,广州市住建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通知》提出,鼓励采取“押一付一”“押二付一”等交易方式,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月租金两倍的金额纳入监管。
其中,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企业被要求在广州市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政银企”三方监管账户,并通过该监管账户收取租金及押金。
下一步,广州市将对从业主体、房源信息、租赁资金监管、租赁合同、网络平台责任、租赁服务、房屋安全、纠纷调处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
根据通知要求,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广州市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政银企”三方监管账户,并通过该监管账户收取租金及押金。
通知显示,鼓励采取“押一付一”“押二付一”等交易方式。住房租赁企业转租或分租房屋的,转租或分租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未经房屋业主书面同意,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次承租人的租金周期不得长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经房屋业主书面同意的,住房租赁企业尚未支付给房屋业主的租金纳入监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月租金两倍的金额纳入监管。
同时,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广州市住建局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住房租金贷款的信息共享。涉及违规建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涉及无照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大整治规范租赁市场工作力度。
业内人士指出,政策对企业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可以有效防控企业经营风险。此次政策明确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在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政银企”三方监管账户,并通过该监管账户收取租金及押金,可以合理有效规范企业行为,保障租客权益。同时企业应加强对自身经营风险的审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2月以来,四个一线城市均发文要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同时明确严控和约束“租金贷”。
2月1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显示,要求在深圳市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须在深圳市确立唯一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其经营下所有承租人押金及租金。对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押金及周期租金总额超过4个月租金数额的部分资金,由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租赁企业提供相应价值的银行保函担保。
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严格禁止“长收短付”,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收、付租金周期必须匹配;严控“租金贷”拨付对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建立押金托管制度,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须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
2月4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提出未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该项业务。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