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管理

时间:2024-03-20 14:27:13编辑:分享君

浅谈电力企业如何做好燃料管理工作

一、燃料市场调研是做好燃料管理工作的前提
一是火电企业必须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等先进传媒及时收集有关煤炭市场信息,要加强同区域内的煤炭局、铁路局、工信委等权威部门建立稳定的沟通渠道,搜集源头产运销的直接数据。
二是要更加注重同行业的联合,要与区域内电力集团沟通顺畅,互通电煤市场采购的意见及相关判断,共享信息成果。
三是要运用好市场分析结果,市场分析要以指导电力企业采购为最终目的,必须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切实有效的应对策略,要敢于运用分析结果,不能为分析而分析,努力提高企业驾驭市场的能力。
二、深度配煤掺烧,是降低燃料成本的有效手段
首先,电厂生产部门要认真开展配煤掺烧设备性能试验,科学确定在安全、环保等前提条件下机组不同负荷的配煤掺烧边界条件。
其次,以综合效益最大化为原则,以机组为单位建立科学配煤掺烧数学模型,实时生成配煤掺烧方案。
再次,燃料采购单位要根据可采购煤源、运输条件科学划分电厂主烧煤种和掺配煤种,最大限度的采购可掺配的经济煤种以满足掺烧需要。
最后,运行部门要按照配煤掺烧方案取煤、混配、掺烧,保证配煤掺烧方案落到实处。
三、做好煤炭库存管控,是保证煤炭供应、降低燃料成本重要环节
四、深化燃料对标分析,全力降低标煤单价
一是建立区域对标管控考核机制,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所属电厂对标单位及目标值,以深化区域对标为抓手,以对标推动提升,以指标提升管理。
二是通过对比与其他集团的进煤价格、进煤结构、月度采购比重的差异等因素,发现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并分解落实到厂。
三是保证主渠道煤炭供应,确保中长协合同兑现。
四是加大与铁路、煤矿沟通协调力度,进一步优化进煤结构。
五、注重细节管理,促进燃料管理水平提升
一是着眼问题,提高风险防控意识。
二是加强监督考核,坚定不移反腐倡廉。


浅谈电力企业如何做好安全管理

在由总体的小康向全面小康迈进的过程中,电力部门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没有电力作为保障,那建设全面的小康社会将只是一句空谈。但从目前来看,我国的电力企业发展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扩张速度过快,软实力跟不上硬建设。如果电力企业想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中分得一杯羹,就要努力地使自身更加适应市场经济以及适应现阶段的国民需要。而重中之重就是要求电力企业苦练内功,将自身的管理水平提上去,将生产安全事故降下来,这才是现代社会发展所需要的。
1 电力企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当前存在的缺陷分析
1.1 管理人员的素质较低
企业管理人员往往是由总部指派,一些跨国企业情况稍微好一些,而在我国存在的大多数中小企业情况就不是很乐观。在领导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外行领导内行的情形,加之企业的规模所限,不能投入很大的成本进行责权利的分派,使得企业管理混乱。在没有制度作为保障的企业,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事故,电力安全也就很难得到保证。
1.2 有令不行,有错不察
有的企业为了应对上级的检查,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是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却将该制度至于脑后,认为是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绊脚石。在日常的电力工作中,也不能够准确详实的记录出现过的问题,甚至对电力设备的检测都不能按时进行,这就给以后的电力工作埋下了隐患。这些行为使制定的规章制度变得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
2 关于电力企业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2.1 重视安全管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电力企业当中更是如此。电力安全无小事,要重视对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管理。在制定规则的时候一定要以具体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及员工的个人条件作为依据,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准绳,这样才能使规定真正地落到实处,才能够成为规范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
第一,国家要组织相关的部门,对电力企业在现阶段的发展把脉。一定要结合当前中国的改革开放形式以及电力企业自身的情况,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电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法可依、有条可循、有的放矢。
第二,企业自身要有坚定执行制度的决心,设立奖惩机制,将企业相关人员的特权关进笼子,一切按照规章制度办。实行奖惩机制,并严格履行。对在工作中认真负责的员工,可以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并且在公开场合可以提出表扬及奖励办法;对于工作中出现错误的员工,要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只有赏罚分明,才能使企业的规章制度有说服力,也才能够使企业健康的发展。
第三,电力企业要积极主动地联系相关上级部门,对企业一个阶段的安全现状做书面的陈述,并在每季度或者每年进行安全事故的分析及安全问题的座谈会,可以请专家学者对企业现状进行分析并对企业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这样能够有效地使企业的安全管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企业也要注意自查自纠,不要认为自查自纠是揭短,而要将这种合理的自我批评作为企业强化自净能力的一种手段。第四,企业要与当地的宣传部门结合,定期在企业内部宣传电力安全的重要性。电力企业还可以接洽当地高校及其他企业,组织“电力安全进校园”等活动,使全民了解电力安全,重视电力安全,监督电力安全,维护电力安全。让电力安全深入人心,也就能有效地减少社会上破坏电力安全的行为。
2.2 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本化
如何使企业的利益与员工自身的利益结合到一处,是现代企业应当给予重视的一个问题。
随着80后90后逐渐成为这个社会的主要劳动力,企业要用何种方法使这些新一代的劳动者主动、积极地为企业服务,在企业与自身之间找到双赢的平衡点,时刻萦绕在企业管理者脑中。通过对国外一些成功案例的研究,我们结合中国国情,总结出以下几点意见,供电力企业参考:
第一,人性化管理。企业在日常的生活中要让员工感受到温暖,这样才能使员工迸发出工作的积极性,员工在企业工作的目的无外乎两点,一是工资是否达到预期,二是工作环境是否合心意。企业要尽可能地为员工创造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针对青年员工的压力问题,企业要适时地进行心理疏导。做到了这些,员工也就会认为自己是一个能够得到尊重的人,这时候员工就能在心底产生自尊心与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并且增强了工作中的责任心,企业与员工在这个问题上实现了双赢。
第二,树立员工的竞争意识与团队精神。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管理者都希望自己的员工有战斗力。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将员工分成若干组,通过相同或相似的工作,使各组之间积极的、良性的竞争,并且给予胜出的小组一些物质奖励。还可以采取的办法是多搞一些管理者与员工互动的活动,比如利用年会或节日期间,管理者与员工之间多进行无缝的、零距离的接触,这就会让员工倍感亲切,也能够使员工感觉到自身存在的价值,继而更用心的工作去回报企业及社会。企业在今后也就更容易对员工进行管理。
2.3 管理工作具体化、责任化
第一,管理工作需要常态化,这样才能够避免在细枝末节处出现问题。电力企业不要认为每天的检测是没有必要的,是费时费力的,其实每天的检测都是在对企业及员工的生命安全负责。一旦出现了事故就不是小事。哪怕一年两年没有发现问题,也要坚持每天进行例行的点检。企业还可以建立安全评价制度,针对电力设备等进行登记注册,给每件设备都建立档案,以供出现问题时及时查询。也可以给员工建立安全档案,对员工参加安全学习以及安全学习的测试结果,都要记录并存档。这也可以督促员工明确自身的行为准则。
第二,现场机械设备的操控要规范。在现场操控专业电力设备时,一定要由专职人员负责,严禁普通职工接触专业设备。设备要做到专人专用。对设备的使用寿命及当前状况做以了解,规范操作。对超过使用期限的设备一律淘汰,避免不必要的安全事故发生。
2.4 各种关系的处理
电力安全生产是复杂而又严谨的工作,在具体执行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做到先有调查研究,再有分析结论。分清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之后再拟定解决方案。
第一,部门之间的关系。
(1)管理部门与技术部门。在真正的执行过程中,管理部门要高于技术部门,技术部门是执行管理部门命令的,在发现问题并产生矛盾时,技术部门要无条件地服从管理部门的指令。
(2)一线员工与生产设备。员工永远是第一位的,企业安全就是保障员工安全。
(3)领导与员工。领导和员工的关系应该是达到双赢的,员工不能由于自身的疏忽为企业带来损失,领导也不能不顾员工的安全去盈利。
第二,部署与检查、目标与反馈的关系。管理就要一管到底,部署了任务之后,要认真地去监督和管理,并且及时向领导层汇报执行的情况。在任务执行之后,要注意对工作成果的检验。结果要尽量可能详实,有必要时,部门主管要亲力亲为,绝对不能马虎大意。
3 结语
企业的生产安全是依托认真有效的管理来实现的,企业在自身的发展中应该足够重视安全管理,并且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加强和完善管理制度,用制度去保证管理能够落到实处。


如何搞好火力发电厂燃料化验室管理工作

收藏推荐 火力发电厂燃料化验室担负着燃料质量检验和技术监督的重任,燃料是火力发电厂生产的重要原料,约占发电成本的(70一80)%。加强燃料管理,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对降低发电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保证安全生产都具有重要意义。 燃料质量检验是火力发电厂燃料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中随着企业的转轨变型,火力发电厂燃料化验室也在不断深化自身的工作职能,对内担负着煤耗、热效率等经济指标的计算和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等方面的监督职能;对外担负着燃料(煤和油)的质量检验,提供以质计价的科学依据。燃料化验人员保证提供准确的检验数据,并具有合法性,是十分重要的。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是燃料化验室搞好文明管理的基础·它能把化验室各部门协调地联系成一个整休。化验室所制订的各种管理制度,应以保证工作质量,及时提交化验结果为自的。最重要的管理制度应是质量管理、仪器设备与材料管理、安全生产以及资料管理等。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需经调查研究,认真讨论,征求意见,定稿和报批实施等几个环节。一个好制度的制订,必须吸收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领导有哪些?

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召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大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主持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正部长级)陈希同志宣布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变动的决定:赵建国同志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免去其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职务;李庆奎同志任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免去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职务。上述职务任免,按有关法律和章程办理。2、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在整合华电集团系统煤炭开发和运营资源的基础上,于2005年8月29日在北京成立的,主要负责华电集团系统的电煤供应、燃料管理以及煤矿、煤电化一体化、煤炭深加工、煤炭储运和境外煤炭等项目的投资。3、知识拓展:华电煤业集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在北京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5.6亿元人民币,其中:华电集团控股51.28%,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合计参股48.72%。现有13个分公司、5个办事处、10个全资(控股)子公司、18个参股子公司。

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燃料供应

华电煤业担负着集团公司系统燃煤电厂的电煤供应任务,公司上下牢固树立“服务中心、确保大局”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五统一”管理的优势,成功实现电煤调运集团化、专业化运作。“要以优质服务为宗旨,以保量、提质、控价为总要求,发挥好‘五统一’管理优势,优化电煤调运体制,强化服务协调职能,合理布局储煤基地,打造电煤供应的长效机制。”华电煤业总经理丁焕德对电煤调运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艰辛孕育着发展,改革推动着创新。面对保证供应和控制煤价的双重压力,华电煤业审时度势、统筹兼顾,在全面做好电煤供应工作的同时,抓住跨区域调运这个关键点,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定措施,深化调运工作改革,调动各方面力量,迎难而上、奋力拼搏,探索出一条“保障供应,控制成本,实现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电厂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电煤供应之路。——加大跨区域调运力度,确保电煤调运总量。截至2007年12月底,累计完成电煤调运量1.14亿吨,同比增长18.66%;其中完成跨区域调运量3988万吨,同比增幅达到95%;跨区域调运供应电厂达到27个。——有效地调整供煤结构,达到平抑煤价效果。2007年,在重点矿涨价幅度相同的情况下,华电煤业在黑龙江、山东、山西和陕西等地区争取到的合同增量最多;华远星海运公司实现以低于市场运价25~35元/吨的价格为可门电厂供煤31万吨。——拓宽供应渠道,做到年度电煤衔接与日常供应相结合,确保当前供应和重点计划兑现。公司先后成立多个工作组,守矿驻点、跟车护煤,保证了邹县、广安、新乡、宿州、贵港、襄樊、长沙等新投产机组的“口粮”供应。全年电煤重点合同兑现率达到90%。——实现下水煤科学调度、安全运输,不断提高航运能力,保障电煤供应。2007年实现下水煤调运量超过400万吨;“华远星轮”运营半年来完成13个航次,安全承运煤炭78万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铁路机车运用规程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力。机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搞好机车运用工作,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特制定本规程。第2条 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好用好机车,优质高效地全面完成国家运输计划;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技术素质和文化知识水平;坚持改革开放,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机车运用管理水平。第3条 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求实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对技术精益求精,勇于探索,攀登高峰;顾全大局,联劳协作,服从命令听指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树立扎实的工作作风。第4条 本规程所规定的机车运用工作必须遵守的规则、标准和基本要求,是机车运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法规。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第二章 机车运用工作管理第5条 机车运用工作必须贯彻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运用组织的职能作用。第6条 铁道部: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对全路机车运用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制定有关机车运用的规章制度及全路机车运用工作人员的培训规划;确定、调整全路机型,审定各铁路局的年度机车配属、报废和机车运用计划;组织编制列车运行图,审批机车周转图、机车交路、牵引定数、乘务制度、机车运转制、乘务员换班方式;负责全路机车及救援列车的调度指挥和部备、封存机车的管理;掌握特备机车的出动。第7条 铁路局:贯彻铁道部的命令指示,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局机车运用的有关细则、办法和作业标准;审定各分局的年、季、月度机车运用计划;确定机务段的机车配属及局备机车的管项;审定各分局及机务段提报的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资料;掌握全局机车和救援列车的管理及调度指挥工作;审核上报机务部门部级表彰项目;拟定本局机车乘务员配备计划,掌握机车乘务员的培训、考核和晋升,签发机车司机驾驶证。第8条 铁路分局:根据铁道部和铁路局的命令指示,正确编制和执行运输方案、机车工作方案及机车周转图,经济合理使用机车;负责全分局机车和救援列车的调度指挥,组织实现年、季、月度机车运用计划;审批管内机务段、机务折返段的运转作业管理细则。第9条 机务段:认真贯彻上级的命令指示,执行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按计划供应质量良好的机车,全面完成年、季、月度机车运用计划;加强机车乘务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负责机车乘务员的任免、提职考试和技术考核;抓好班组管理和班组建设,不断完善岗位责任制;搞好机车保养,不断提高机车质量;推广先进经验,大力节约煤、油、电及原材料;强化安全管理,不断加强安全基础工作,质量良好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第10条 机车交路是机车固定担当运输任务的周转区段。
  按用途分为客运机车交路和货运机车交路;按区段分为一般机车交路和长交路;按机车运转制分为循环运转制、半循环运转制、肩回式和环形小运转制交路等。
  根据铁路技术政策,内燃、电力机车尽量采用长交路。
  确定机车交路的基本原则:
  一、适应铁路发展的需要,本着节约投资的方针,有利于提高线路通过能力。
  二、考虑运输组织和编组站的分工,合理发挥内燃、电力机车长距离运行的优势。
  三、统筹安排乘务员劳动和休息时间,合理利用各类机车的性能,提高机车运用效率。
  四、近期与远期相结合,适应于铁路发展的远期规划。第11条 机车乘务制度是机车乘务员使用机车的制度,分为包乘制和轮乘制等。
  蒸汽机车适用于包乘制。班制配置一般为三班制、三班半制和四班制。班制的选择应符合部定机车乘务员劳动时间标准和运输的需要。
  内燃、电力机车适用于长交路、轮乘制。为了发挥内燃、电力机车的优势,提高运输能力和运输效率,内燃、电力机车应有计划地逐步实行长交路、轮乘制。第12条 根据各区段机车交路、乘务制度、乘务员劳动时间标准和工作条件,合理采用机车运转制和乘务员换班方式。第13条 机车牵引定数、运行时分,应根据线路纵断面、机车类型、燃料种别、地区海拔高度、站段设备及运量等条件,进行周密计算和实地试验查定。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确定,并报铁道部备案;跨铁路局的由相邻两铁路局协商,报铁道部批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确认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律地位,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的铁路局、铁路分局。第三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铁路局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铁路分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第四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申请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三)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四)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其内容应当包括宗旨、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经营范围和方式、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职权、财务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形式、劳动用工制度及其他事项;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铁路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铁路局、铁路分局提交的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对核准登记的铁路局、铁路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法人进行登记公告。第六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企业名称,按现有名称核准登记注册。第七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主要经营范围:
  (一)铁路客货运输
  1.国内国际旅客、货物运输;
  2.运输装卸。
  (二)运输设施修理与制造
  1.机车修理;
  2.车辆修理;
  3.通信信号设备制造、安装及大、中维修;
  4.工务设备制造及线路、桥涵、隧道大、中维修;
  5.房屋建筑及大、中维修;
  6.供电供水设备制造、安装及大、中维修;
  7.机械动力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安装与修理;
  8.装卸机械设备制造、安装与修理。
  (三)物资采购与供销
  1.原材料、燃料、配件采购与供销;
  2.运输设备及配件生产、修理与销售;
  3.铁路用料、林业等生产。
  (四)生活服务
  1.乘务人员公寓服务;
  2.旅行生活服务;
  3.铁路招待所服务,食堂、浴池服务;
  4.职工生活物资生产、采购与供应。
  (五)国家允许开办的其他经营业务。
  上述经营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定。第八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注册资金按固定资产原值和国拨流动资金扣除所属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后的余额填报,不得重复计算。第九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登记费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取。第十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属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程、工业、物资、勘测设计、科研、多经、集经等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申请登记时,应提交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批准该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文件。经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铁路局、铁路分局进行监督管理。铁路局、铁路分局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的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负责解释、补充和修改。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谁知道《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内容?

发布日期:2002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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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164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附: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4〕72号)
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营业性桌球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84〕73号)
3、南宁市农业税实行超收分成试行办法(南府发〔1985〕51号)
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名不副实的企业名称和换发全市工商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5〕61号)
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占用耕地建房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86〕12号)
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86〕70号)
7、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86〕80号)
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电信局《关于请求采取措施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6〕98号)
9、南宁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7〕10号)
1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87〕116号)
1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金贸办《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企业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南府发〔1987〕129号)
1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炮竹的通知(南府发〔1988〕10号)
1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对过往邕江二桥的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8〕86号)
1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安会、经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南宁保险分公司联合拟定的《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和船舶损失法定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8〕122号)
1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9〕2号)
1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公路货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9〕87号)
1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9〕88号)
18、南宁市企业经济利益分配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9〕102号)
1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按期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过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0〕18号)
2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1〕28号)
2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1〕61号)
22、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对南宁市高层建筑工程征收消防经费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91〕63号)
23、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南府发〔1991〕113号)
2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关于从企事业单位选派职工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南府办〔1992〕85号)
2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的通知(南府办〔1992〕78号)
2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望仙坡、南湖、葛麻小区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33号)
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2〕118号)
2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拆除占用马路、人行道搭建的周转房的通知(南府办〔1992〕36号)
29、南宁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和房地产暂行办法(南府发〔1992〕67号)
30、南宁市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115号)
3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5号)
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7号)
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我市燃汽轮机发电综合附加费覆盖面的通知(南府发〔1992〕117号)
3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2〕83号)
3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义务教育达标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发行教育募捐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119号)
36、南宁市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南府发〔1992〕80号)
3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国营工商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8号)
3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社会审计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06号)
3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对放开经营试点企业放宽企业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7号)
4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房产部门非住宅租金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60号)
4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对放开经营试点企业放宽劳动用工权、内部分配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6号)
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肉食补贴政策的通知(南府发〔1992〕54号)
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民用煤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57号)
4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城管办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办案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2〕46号)
4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发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109号)
4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商业流通“四放开”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四放开”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2〕87号)
47、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金贸办公室关于建立南宁市专业商业街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89号)
48、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102号)
49、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36号)
50、南宁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2〕78号)
5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2〕122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122号)
5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强化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3〕87号)
5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83号)
5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通知(南府发〔1993〕34号)
5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外商、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区内、外单位、公民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申办所有权证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64号)
5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城市燃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72号)
57、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3〕33号)
5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房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对一些亟待解决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78号)
5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银行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通知(南府发〔1993〕67号)
6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南府办〔1993〕104号)
6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南府发〔1993〕11号)
6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城区公费医疗实行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35号)
6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发〔1993〕17号)
6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放开的通知(南府发〔1993〕38号)
6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旅游局《关于全市旅游行业实行归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3号)
6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执行琅东综合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5号)
6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93〕9号)
6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南宁市金融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28号)
6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城建局《关于对上门收运垃圾经营统一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3〕69号)
70、南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61号)
7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改革企业审计办法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4〕49号)
72、南宁市进一步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62号)
73、南宁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办法(南府发〔1994〕42号)
74、南宁市新型液体燃料生产和经营管理办法(南府发〔1994〕140号)
75、南宁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106号)
76、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知(南府发〔1994〕113号)
77、南宁市进一步搞好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70号)
78、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办理建设项目收费手续的通知(南府发〔1994〕115号)
7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国有土地临时基准地价的通知(南府发〔1994〕129号)
80、首府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南府办〔1994〕26号)
81、南宁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44号)
82、南宁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47号)
8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消毒管理的通知(南府办〔1994〕57号)
84、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94〕39号)
8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南宁住宿的外来人员征收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4〕121号)
8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品市场建设步伐的决定(南府发〔1995〕75号)
87、南宁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南府发〔1995〕72号)
88、关于成片旧区改建项目办理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123号)
89、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5〕126号)
90、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占用道路及人行道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通知(南府办〔1995〕33号)
9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50号)
92、南宁市建设项目收取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暂行规定(南府发〔1995〕110号)
93、南宁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5〕2号)
9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用经济手段加强控制首府摩托车入户的通知(南府办〔1996〕56号)
9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以土地补偿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号)
96、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6〕38号)
97、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建设项目用地清理工作批复的通知(南府发〔1996〕87号)
9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6〕161号)
9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不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南府办〔1996〕158号)
100、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西乡塘大道加强综合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9号)
10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挖掘城市道路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10号)
10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1995年度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的通知(南府发〔1996〕36号)
10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湖区琅西片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有关问题的决定(南府发〔1996〕60号)
104、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只能由市规划管理局审批的通知(南府发〔1996〕91号)
10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集体企业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5号)
10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资金运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56号)
10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66号)
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南府发〔1996〕84号)
109、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定向口粮销售价格的通知(南府发〔1996〕88号)
110、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连锁商业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6〕92号)
11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51号)
11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灭蝇达标活动实施方案》和《南宁市灭蝇达标活动技术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6〕80号)
113、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企业管理、做好工商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7号)
11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6号)
11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牛集中屠宰及肉类经营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8号)
11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民用煤市场的通告(南府字〔1996〕12号)
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原料蔗砍运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6〕159号)
11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收邕江防洪大堤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南府发〔1996〕70号)
11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3号)
120、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4号)
12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部门实行两线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6〕96号)
122、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14号)
12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46号)
12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82号)
12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破产国有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83号)
12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64号)
1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费用收取标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03号)
12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通告(南府字〔1997〕4号)
12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依法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南府发〔1997〕47号)
13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商业银行扶贫贷款投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府发〔1997〕148号)
13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宁市严禁贩运销售旱濑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97〕14号)
1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6号)
1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饲料、兽药、禽苗行业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12号)
13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加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89号)
13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南府发〔1997〕129号)
13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50号)
13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对我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通告(南府字〔1997〕9号)
13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33号)
13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我市部分市区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9号)
14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23号)
1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通知(南府发〔1997〕67号)
1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21号)
1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湖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41号)
14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朝阳路、江南路人行道护栏及各式广告灯箱的通告(南府字〔1997〕8号)
14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贯彻自治区七部门《关于整顿老旧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通告》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73号)
14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通知(南府发〔1997〕92号)
14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7—2000年南宁市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的通知(南府发〔1997〕31号)
14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由有关行政机关委托南宁市城市综合管理监察总队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南府发〔1997〕157号)
14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会、体改委关于《南宁市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40号)
150、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8〕10号)
15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全市小煤矿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98〕89号)
15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入户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17号)
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8〕64号)
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76号)
155、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通知(南府发〔1998〕79号)
15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计委关于我市建设项目优先采用本市工业产品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9〕8号)
15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完成或超额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计划目标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5号)
15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南府办〔2000〕24号)
16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9〕127号)
16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商用公房售买补充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0〕29号)
162、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南府发〔2001〕115号)
16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药管理局关于《南宁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流通领域)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0〕91号)
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征缴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1〕157号)


南宁市城市燃气经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燃气的经营、使用管理,稳定经营市场,确保正常供气和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 南宁市城市建设局为我市城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南宁市煤气管理处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在本市(含郊区)范围内经营、使用城市燃“气和燃气用具生产销售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申请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从事正当经营,有从事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
  (2)拥有维持正常经营所需的自有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有安全、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符合要求的供气设施;
  (4)有稳定、符合标准的气源;
  (5)有专业技术人员经过行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第六条 凡本市经营城市燃气和生产、销售燃气用具的单位,必须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规划、公安消防、劳动部门签署意见,南宁市煤气管理处审查核发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经营。自购城市燃气内部使用,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公安消防、劳动部门签署的意见,由南宁市煤气管理处核发使用许可证。第七条 被批准经营或自购内部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南宁市煤气管理处缴交行业管理费。第八条 禁止个人经营城市燃气和燃气罐。第九条 经营或自购内部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须按照国家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颁布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并遵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九设计技术规范》等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在生产、贮存、输配、使用过程中,切实做好安全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第十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点进行非营业性供气的单位,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供气外,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对于擅自经营城市燃气和销售燃气罐、燃气用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外,并予以罚款。第十一条 市城建、工商、物价、计量等部门应对经营或自购内部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年度定规检查。对于投机诈骗、哄抬物价、短斤少两、掺杂假冒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和守法经营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或经营、使用单位要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主管部门要严肃处理,追究行政、经济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实细则由市城建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 邕宁、武鸣两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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