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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局的电话多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联系电话:65306671 ,65306692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滨海新区文化商务中心暨塘沽大连东道1060号。邮政编码:300456传 真:65306675扩展资料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各处室政务公开电话:1.办公室-65306692,2.公务员管理处-65306726,3.事业单位管理处-65306732,4.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处-65306715,5.人力资源开发处-65306720,6.就失业管理处-65306695,7.社会保障处-65306701,8.劳动关系管理处-65306708,9.滨海新区行政机关公务员不作为不担当监督电话-65306727。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机构职能

天津塘沽滨海新区教育局电话多少

教育局办公室电话: 022--66896198 教育局中学教育处: 022--66897212 小学教育处: 022--66897261 学前教育处: 022--66897213 职业和成人教育处: 022--66897219 监 察 处: 022--66897226 扩展资料:天津塘沽滨海新区教育局职能:1、负责学校的规划、布局和调整;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指导教育、体育发展的理论研究及试验工作。2、对本区有管理权限的高等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实施管理,协调本区其他高等学校的管理工作;统筹管理和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组织指导成人教育;统筹管理全区民办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统筹管理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和学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区教育。3、承担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及其举办者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工作;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管理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教育援助;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滨海新区教体委--联系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举报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立案?在多长时间内结案?遇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须在5天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并最多在两个月内结案。如果劳动监察因为不受理的,必须在5天内书面通知投诉人。举报人或投诉人要求劳动监察告知自己案件处理结果时,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法律分析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保障监察即过去所称的劳动监察,国外亦称劳动监察。它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的强制性手段,广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监察主体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个工作日。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中止案件的调查。待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继续计算。


劳动仲裁投诉5个工作日有说法吗

  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立案手续。不是5个工作日结案。

  立案后45天结案,疑难案件可以再延期15天。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俗称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等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并且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一般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收到裁决书15天内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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