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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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工作,提高压力管道设计水平,确保化工生产实现长周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管道,必须遵守本办法。
1.进口压力(表压)Pn≥0.1MPa;
2.公称通径DN≥50mm;
3.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及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下列情况
1.仪表管道;
2.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3.输送非易燃、无毒或毒性程度为轻度危害的管道。第四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级别划分按《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第三条管道分级办理,即A、B、C、D级(附件一)。第五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1.生产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所属单位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化学工业部生产协调司负责归口管理。
专业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化学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归口管理。
2.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由化学工业部生产协调司和建设协调司按归口范围进行批准、发证和管理。
非直属企事业单位的A、B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由化学工业部进行批准、发证和管理;C、D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在征得化学工业部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发证和管理,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压力管道自行设计资格由省级化工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具有压力管道自行设计资格的单位,只能为本单位且属丁级工程设计单位设计范围内的更新、改造项目进行压力管道的设计。第六条 凡取得高级别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相应低级别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第七条 压力管道设计的综合管理工作由化学工业部生产协调司负责。第二章 设计单位条件第八条 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2.有相应的设计机构和专职的设计人员;
3.配备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工具;
4.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有与管道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
6.必须有相应的压力管道设计作品。申请A、B级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要有10项设计作品,申请C、D级管道没计资格的单位要有6项设计作品;
7.申请A、B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审核人员不应少于3人,但不超过设计人员的30%;申请C、D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审核人员至少1人。
申请自行设计资格的单位,申请A、B级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审核人员2人;申请C、D级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4人,其中审核人员1人。第九条 具备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C、D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具备三类低压、中压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A(高压管道除外)、B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具备三类高压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A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第十条 具备丙、丁级化工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C、D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具备甲、乙级化工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A、B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第十一条 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各类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
1.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且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有能力指导管道的设计工作,能对关键技术问题作出正确决定;
3.熟悉化工生产工艺;
4.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二、设计审核人员
1.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管道设计人员正常工作;
2.熟悉化工工艺和化工机械专业,并了解相应的专业知识;
3.具有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校核的经历;
4.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三、校核人员
1.能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设计规程、标准、规定等技术规范;
2.具有相应的化工工艺、化工机械及相关专业知识;
3.具有2年压力管道设计经历,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标准、规范;
4.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四、设计人员
1.具有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2.能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3.能在设计审核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压力管道设计工作;
4.具有技术员(含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化工部关于颁发《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压力容器设计质量,确保其技术性能安全可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计以下各类压力容器,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2、超高压容器;
3、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承压罐体(以下简称压力槽、罐车)及其支承、固定和稳定性等安全技术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按照本办法附件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表》执行。第三条 化工系统勘察、设计、施工、制造、生产、科研及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必须按本办法进行取证和管理。第四条 化工系统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制造、生产、科研、院校及其所属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部生产协调司负责归口管理。
  专业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归口管理。
  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由部生产协调司和建设协调司按归口管理范围进行审查批准、发证和管理。
  非直属企事业单位申请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压力槽、罐车的设计资格,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初审合格后报部,由化工部进行审批、发证和管理;非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负责审批、发证和管理。
  三、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认可,由化工部生产协调司和建设协调司或委托有关单位按归口范围进行考核、发证。第五条 凡取得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相应品种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第六条 压力容器设计的综合管理工作,由部生产协调司负责,安全技术监督由部技术监督司负责。第七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范围:
  一、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专业设计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同时具备《化工工程设计证》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可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的类别和品种,在全国范围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
  二、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含现场组装),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只能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的类别和品种范围内,主要为本单位制造和开发产品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
  三、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但没有《化工工程设计证》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只能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的类别和品种范围内,为本单位自用压力容器的更新、改造或开发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第二章 设计单位条件第八条 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2、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场所;
3、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必须配备计算机并进行辅助设计、计算;
4、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质量体系;
5、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
6、具有与申请类别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7、申请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或压力槽、罐车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总数应不少于10人,其中审批(审核、审定两类)人员不得少于3人;申请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得少于7人,其中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
  审批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数量一般不得超过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总数的30%;
8、申请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应有两年以上的同类压力容器初设计阶段;申请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或压力槽、罐车设计资格的单位,应有三年以上的初设计阶段。在初设计阶段,设计图样须送交化工主管部门指定的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审批;
9、具备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方可申请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第九条 压力容器设计各级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
  由设计单位主管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担任。
  (二)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
1、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
2、熟知并能正确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组织、指导各级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3、熟知压力容器设计工作和国内、外压力容器技术进展,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能作出正确决断;
4、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三)审定人员
1、熟知并熟练运用有关规程、规定、标准,能带动并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常开展设计工作;
2、熟知国家的技术方针、政策,能把握重要压力容器设计技术方案的先进可行、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性,并能对关键技术问题作出正确的决定;
3、熟知化工生产工艺,了解其他有关专业知识;
4、具有三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审核经历;
5、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四)审核人员
1、熟悉并能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规定、标准,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2、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压力容器设计质量;
3、具有审查计算机辅助设计的能力;
4、具有三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的校核经历;
5、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五)校核人员
1、能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程、规定、标准等技术规范;
2、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容器设计已投入制造、使用;
3、熟悉并会应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设计;
4、具有三年以上压力容器设计经历;
5、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工)以上技术职称。
  (六)设计人员
1、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专业知识;
2、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规定、标准等技术规范;
3、能在审批人员指导下完成压力容器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设计;
4、具有技术员(含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压力容器设计的标准体系是什么?

一.锅炉压力容器法规体系结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作为承压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爆炸或泄漏,往
往并发火灾、中毒等灾难性事故。由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具有发生爆炸或
泄漏、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性,世界上各主要工业发达国家一般都制定有专
门的法律、建立了完善的法规体系进行规范和管理。中国目前还没有特种设备的
专门法律。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备的安全法制,我国目前主要是依据
2009-05-01起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对于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制度确立了依据。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先后颁布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形成了“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要求”三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

1.1 第一层次: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1) 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 法规性文件:
(3) 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的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2 第二层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这部分内容是监察制度的主要内涵。
(1) 部门规章:以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并经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
的“办法”、“规定”。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1997
年7 月18 日劳动部令第8 号发布)、《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
年6 月15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 号发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 年6 月29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 号发布)。
(2) 规范性文件:以部门文件形式发出的“监督管理规定”、“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技术检验规则”等。
① 监督管理规定、办法类: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接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
----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机构资格认可
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人员考核注册
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② 安全监察规程类: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③ 技术检验规则类: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1.3 第三层次: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要求
(1) 相关标准:是指一系列与锅炉压力容器有关的国家及行业标准。择其主要的
相关标准,列有: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
----GB12337 《钢制球形储罐》
----GB 1576 《低压锅炉水质》
----GB 12241 《安全阀一般要求》
----GB 9222 《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T 16508 《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 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 11345《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JB 1152 《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JB 1609 《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
----JB 1613 《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
----DL 647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GB 530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
(2) 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是指有关部门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
法规的实施,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技术规定、条件和要求,主要有: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考核大纲》(劳锅局字〔1989〕14 号)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手册〉编写导则》(劳锅局字
[1989]46 号)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电安生〔1994〕257 号)
----《关于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校验的若干意见》(劳办锅字〔1992〕18 号)
----《工业锅炉T 型接头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规定》(质技监锅字〔1998〕10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162
号)……


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部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基础管理,依法有序地开展会计工作,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建立完善的部机关、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和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事业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各项会计基础工作。第三条 各单位按照以下原则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体系:(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会制度;(二)体现本单位业务管理特点和要求;(三)全面规范本单位各项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扎实有序地进行;(四)制度要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五)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不断完善制度体系。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机关服务局等独立核算的机关司局、与部有经费、事业费领报关系的教育、科研、工交事业单位。第二章 单位会计管理体系第五条 部机关、事业行政单位及其附属企事业单位均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事业行政单位附属的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上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也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上述单位所属规模不大,业务不多的基层会计单位(含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但需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业务。第六条 部机关、事业行政单位及其附属企事业单位,均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
  各单位行政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工作,并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大中型事业单位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组织领导本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应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各单位要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主管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的六个方面的条件。会计主管人员的职务任免须经财务司签署意见。不得任用非专职会计人员和不熟悉会计业务及政策水平、组织能力不适应会计工作要求的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七条 各单位会计机构是会计管理与核算的专业部门,对单位经济活动的价值形式进行全面管理,只要有经济活动就有会计核算。因此,会计部门是综合管理部门,各单位有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会计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提供全面、完整、真实、合规的原始核算资料,共同做好单位经济核算工作。第八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经济核算体制和经济业务的特点确定与其相适应的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以财务管理集权为原则,确定内部独立核算层次,规定各层次职责权限以及与经济核算体制相应的核算方法。第三章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岗位。会计岗位设置应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可以一岗一人,一人多岗,一岗多人;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第十条 各单位一般应设置:会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费用成本核算、资金往来核算、基金核算、预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电算化等岗位。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各会计岗位职责标准和职业道德标准,定人定岗,明确岗位分工和岗位责任,各司其职,使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十二条 根据岗位职责标准和职业道德标准,定期考核各岗位会计人员工作情况,制定科学合理和具有量化指标的考核标准,不断完善考核制度,激励会计人员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第四章 会计核算第十三条 部机关、事业行政单位使用财政部统一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各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使用同行业会计制度。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会计制度规定,制定单位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对本单位会计科目设置、会计科目使用、会计凭证格式、审核要求、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主要业务核算、会计报表等具体业务做出规定。按照“统一规定,分级管理”的原则,二级会计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应报部备案;二级会计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内部会计核算制度由二级会计单位审批,报部备案。


压力容器水压试验合格标准在GB150有规定:(1)无渗漏;(2)无可见的变形;(3)试验过程中无异常的响声。

不合格,
第四章 耐压试验
第二十七条 全面检验合格后方允许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前,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耐压试验场地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且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耐压试验过程中,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到试验现场进行检验。检验时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第二十八条 耐压试验时至少采用两个量程相同的并且经过检定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安装在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部位。压力表的选用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6级;
(二)压力表的量程应当为试验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
第二十九条 耐压试验的压力应当符合设计图样要求,并且不小于下式计算值:

式中: P——本次检验时核定的最高工作压力,MPa;
PT——耐压试验压力,MPa;
η——耐压试验的压力系数,按表1选用;
[σ]——试验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σ]t——设计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
表1 耐压试验的压力系数η
压力容器
型 式压力容器
的材料压力等级耐压试验压力系数
液(水)压气压
固定式钢和有
色金属低压1.251.15
中压1.251.15
高压1.251.15
铸铁2.00
搪玻璃1.25
移动式中、低压1.501.15
当压力容器各承压元件(圆筒、封头、接管、法兰及紧固件等)所用材料不同时,计算耐压试验压力取各元件材料[σ]/[σ]t比值中最小者。
第三十条 耐压试验前,应当对压力容器进行应力校核,其环向薄膜应力值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液压试验时,不得超过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点的90%与焊接接头系数的乘积;
(二)气压试验时,不得超过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点的80%与焊接接头系数的乘积。
校核应力时,所取的壁厚为实测壁厚最小值扣除腐蚀量,对液压试验所取的压力还应当计入液柱静压力。对壳程压力低于管程压力的列管式热交换器,可以不扣除腐蚀量。
第三十一条 耐压试验优先选择液压试验,其试验介质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凡在试验时,不会导致发生危险的液体,在低于其沸点的温度下,都可以用作液压试验介质。一般采用水,当采用可燃性液体进行液压试验时,试验温度必须低于可燃性液体的闪点,试验场地附近不得有火源,并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二)以水为介质进行液压试验,所用的水必须是洁净的。奥氏体不锈钢制压力容器用水进行液压试验时,控制水的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mg/L。
第三十二条 液压试验时,试验介质的温度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碳素钢、16MnR、15MnNbR和正火15MnVR钢制压力容器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5℃。其他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液体温度不得低于15℃。如果由于板厚等因素造成材料无延性转变温度升高,则需相应提高液体温度。其他材料压力容器液压试验温度按设计图样规定。铁素体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应当高于壳体材料和焊接接头夏比冲击试验规定温度中的高者与20℃之和。
第三十三条 液压试验的操作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压力容器中充满液体,滞留在压力容器中的气体必须排净,压力容器外表面
应当保持干燥;
(二)当压力容器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能缓慢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压30
min,然后降至规定试验压力的80%(移动式压力容器降至规定试验压力的67%),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
(三)检查期间压力应当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液压试验过程中不得带压紧固螺栓或者向受压元件施加外力;
(四)液压试验完毕后,使用单位按其规定进行试验用液体的处置以及对内表面的专门技术处理。
换热压力容器液压试验程序参照GB151《管壳式换热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内筒外表面仅部分被夹套覆盖的压力容器,分别进行内筒与夹套的液压试验;对内筒外表面大部分被夹套覆盖的压力容器,只进行夹套的液压试验。
第三十四条 压力容器液压试验后,符合以下条件为合格:
(一)无渗漏;
(二)无可见的变形;
(三)试验过程中无异常的响声;
(四)标准抗拉强度下限σ¬b≥540MPa钢制压力容器,试验后经过表面无损检测未发现裂纹。
第三十五条 压力容器气压试验应当符合本条的要求。
(一)基本要求如下:
1.由于结构或者支承原因,压力容器内不能充灌液体,以及运行条件不允许残留试验液体的压力容器,可以按设计图样规定采用气压试验;
2.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在气压试验前,必须采用蒸汽或者其他有效的手段进行彻底的清洗、置换并且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3.试验所用气体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
4.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的试验用气体温度不得低于15℃。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其试验用气体温度应当符合设计图样规定;
5.气压试验时,试验单位的安全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二)气压试验的操作过程如下:
1.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保压5~10min,对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检查。如果无泄漏可以继续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50%;
2.如果无异常现象,其后按规定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直到试验压力,保压30min。然后降到规定试验压力的87%,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当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气压试验过程中严禁带压紧固螺栓或者向受压元件施加外力。
(三)气压试验过程中,符合以下条件为合格:
1.压力容器无异常响声;
2.经过肥皂液或者其他检漏液检查无漏气;
3.无可见的变形。
对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如果以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进行气压试验,试验后,应当保留0.05~0.1MPa的余压,保持密封。
第三十六条 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应当符合其标准规定或者设计图样的要求。


化工压力容器安装,取经营许可证

条件如下:
第八条: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并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维修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起重、成形、加工、焊接、防腐、试压、检测等工作的需要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四)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
(五)建立能够确保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性能的质量管理体系,
并且能够正常运行。
(六)有与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
度,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是正式版本,并且能够有效执行;
(七) 能够保证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安全性能。

第九条: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一般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详细的请按TSG 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执行。
里面的许可条件、程序等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
几句话是说不清楚的。
在网上下个许可吧,找不着给地址,我发给你。

注意:以后有可能不发放压力容器维修许可证了,压力容器维修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或安装单位实施。


压力容器具体定义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压力容器的检验和国家标准 内部或外部承受气体或液体压力,并对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密封容器。早期主要用于化学工业,压力多在10兆帕以下。合成氨和高压聚乙烯等高压生产工艺出现后,要求压力容器的压力达100兆帕以上 。随着化工和石油化工等工业的发展,压力容器的工作温度范围越来越宽,容量不断增大,有些还要求耐介质腐蚀。20世纪60年代开始,核电站的发展对反应堆压力容器提出了更高的安全和技术要求,从而促进了压力容器的进一步发展,广泛应用于各工业部门。拓展资料:压力容器主要为圆柱形,也有球形或其他形状。根据结构形式,可分为多层式压力容器,绕板式压力容器、型槽绕带式压力容器、热套式压力容器、锻焊式压力容器和厚板卷焊式压力容器等。大多数压力容器由钢制成,也有的用铝、钛等有色金属和玻璃钢、预应力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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