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虹

时间:2024-03-26 08:31:10编辑:分享君

性、爱、婚姻之间的关系。?

性是引子,爱是过程,婚姻是结果。这是一个如此重要而又如此少被人谈起的话题,可能很多已经结婚十几载的人也不曾认认真真想过。所以,当社会娱乐新闻满天飞的时候,因为价值混乱,因为不曾认真想过这些根本性的问题,所以很容易人云亦云,很容易迷失。爱,在这里我们只谈论狭义的纯粹的爱情,所谓“真爱”。我认为,纯粹的“真爱”是柏拉图的,也就是纯精神的。如果你不可以接受我这个观点,那我可以这样说,爱,分为肉体(生理)之爱和精神之爱。而第一部分所谓的“性”,就是这里的肉体(生理)之爱。那么什么是精神之爱?精神之爱,指的是,当你与一个人在交往和接触了之后,这个人在其排除肉体(脸、身材)之外任何品质对你产生的强烈的吸引,使你非常享受与这个人相处的过程。这些品质,可以包括智慧,道德,才能等等。最后,谈一谈婚姻,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不能像理解肉体的性和精神的爱简单地说这个问题,我也只能非常粗浅和概括的说说个人的想法。首先,婚姻,归其本质,就是两个人之间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而离婚,就是这种契约关系的解除。那么,婚姻,与“性”(指纯肉体方面)和“爱”(指纯精神方面)有什么关系呢?在我看来,婚姻的初衷,或者说,理想的婚姻,应该是基于“性”和“爱”的。通俗来讲,就是两个人结婚,双方在“性”与“爱”方面都能一定满足对方的需求。但是记住,基本上不太可能是完完全全满足。什么意思呢?说得直白一点,有多少人,能够问心无愧地说,你的配偶是你感觉最完美的性伴侣,长相身材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你?又有多少人,能问心无愧地说,你的配偶是你最合适的灵魂伴侣,是你认识的人中和你最有灵魂共鸣的?即便是纯粹地满足其中一项指标,恐怕就算你是非常少数的幸运儿了。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婚姻是一定程度上基于“性”与“爱”的。

《童年记忆》原唱是谁

您好,请问您说的是哪一首《童年记忆》呢?

纯音乐的《童年记忆》有两首:

一首是班得瑞的音乐,试听地址:http://www.kuwo.cn/yinyue/4962897?catalog=yueku2016
班得瑞是1990年发迹于瑞士的一个音乐项目,成立于瑞士音乐公司Audio Video Communications AG旗下,其作品涉猎广泛,主要以创作环境音乐为主,另外,他们还涉及演奏欧美流行曲改编二次创作的乐曲及古典音乐中的著名曲目等。

另一个是作曲家刘星的专辑《运去的村庄》中的一个系列,名为《童年记忆》的一共有四首曲目,试听地址:http://music.163.com/#/album?id=11618
刘星被称为中国新世纪音乐拓荒者,1962年出生,其音乐渗透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又充满现代主义精神,将西洋乐器与中国古典乐器完美地融合在一起,开辟出另外一种全新的风格,带给听众不一样的听觉盛宴。

另外还有一首杜聪用排箫吹奏的班得瑞版本的《童年记忆》,试听地址:http://www.kuwo.cn/yinyue/1654148?catalog=yueku2016
杜聪被称为是亚洲排箫第一人,另有“排箫王子”的称号,1978年进入上海音乐学院民乐系,1991年,制作出自己人生中第一张排箫唱片《沉思》,获得第三届中国金唱片奖。

另外还有一首理查德·克莱德曼的钢琴曲,叫《童年的回忆》又名《爱的纪念》,试听地址:http://www.kuwo.cn/yinyue/545708?catalog=yueku2016
理查德·克莱德曼是1953年出生于法国巴黎的艺术家和钢琴表演艺术家,代表作品有《罗密欧与朱丽叶》、《星空》、《水边的阿狄丽娜》等,在中国享有“钢琴王子”的称号,被国民所熟知。


中国婚姻法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一定要过性生活吗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夫妻之间一定要过性生活,但是夫妻之间有忠诚的义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应当如何相处,每个家庭各有不同,如有矛盾还请及时沟通解决,如果是沟通无法解决的可以考虑调解等有关办法,如果确有必要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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