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安排2013

时间:2024-04-12 08:38:13编辑:分享君

2013年国家法定假期安排时间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2013年部分节假日的时间安排,总共有29天的假期: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5日(星期六)、1月6日(星期日)上班。
  春节:2月9日至15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上班。
  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
  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7日(星期六)、4月28日(星期日)上班。
  端午节:6月10日至12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上班。
  中秋节:9月19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22日(星期日)上班。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中国春节法定节假日是几天?

2021年,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为9天。主要从1月29日调休至2月6日。一般情况下,每一年的春节法定节假日都在6到7天左右,不会相差甚远。第一,对于我们国家各种节日的放假时间,我国的政府部门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判定。并且每一年的放假时间并不固定,会根据特殊情况或者每一年的具体天数进行小范围调整。但是及时有小范围的调整,但区别不是很大,而春节节假日的调整也主要围绕过年具体时间调整,放节假日时间可能会有变化,但时间不变。第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必须严格执行,并且节假日针对的群众具有全面性,要求无论是社会单位,或者国家单位,学校都应该严格执行。若无特殊情况,法定节假日不可以私自随意更改,或者拒不执行。春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也是阖家团圆的重大日子,在许多中国人心中,春节就是一年结束的最好盼头。因此,国家为了遵从这种传统节日,顺便给时间来给民众进行短暂的休息娱乐。春节是全国人民的假期,所以春节也是所有节日当中最热闹的节日。2007年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将清明、端午、中秋和除夕设为法定节假日,并且尤其看中春节节假日。同年期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里面明确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013年放假安排

  一、元旦: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1月1日调休,放假3天。其中2012年12月30日(星期日)公休,2012年12月31日(星期一),2013年1月1日(星期二)为国家法定节假日,2012年12月29日公休调至2012年12月31日(星期一),即2011年12月29日(星期六)、2013年1月2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二、春节:2013年2月9日至2013年2月15日调休,放假7日。即2月9日(星期六,农历除夕)公休、2月10日(星期日,农历正月初一)、2月11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二)、2月12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三)为法定节假日,2月10日(星期日)公休调至2月13日(星期三),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公休调分别调至至2月14日(星期四)、2月15日(星期五),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三、清明节:2013年4月4日至6日调休,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四,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7日(星期日)公休调至4月5日(星期五)、4月6日(星期六)公休,4月7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其中4月27日(星期六)、4月28日(星期日)公休调至4月29日(星期一)、4月30日(星期二)、5月1日(星期三、“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即4月27日(星期六)、28日(星期日)、5月2日(星期四)照常上班。
  五、端午节:6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6月12日(星期三,农历端午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为公休调至6月10日(星期一),即6月7日(星期二),6月8日(星期六)、6月9日(星期日)、6月13日照常上班。
  六、中秋节:2013年9月19日至9月21日放假,共3天。其中9月19日(星期四,农历中秋节)法定节假日,9月21日(星期六)公休日,9月22日(星期日)公休调至9月20日,9月22日(星期日)照常上班。
  七、国庆节:2013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共7天。其中10月1日(星期二)、10月2日(星期三)、10月3日(星期四)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 10月5日(星期六)、10月6日(星期日)公休、9月28日(星期六)、9月29日(星期日)分别调至10月4日(星期五)、10月7日(星期一)公休,9月28日(星期六)、9月29日(星期日)、10月8日(星期一)照常。


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是哪些天?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除了国家法定假期以外,港澳部分优秀企业也会有内部的福利假期:例如公司的成立日、周年庆、甚至是工龄达到一定程度的无条件"带薪假期"。也就是享受假日的同时,还享有正常薪水待遇。公司福利假期一般没有固定日期,只有固定天数,由员工根据自己的需要安排放假日。"近年来,也有少数港澳企业将福利假期引入其在中国的分公司,如部分公司,除了工龄带薪假期外,还有男性产假、旅游假等。"由于福利带薪假期不同于国家法定假日,如果员工放弃福利假期,将不会得到加倍工资的补偿。

2014年法定节假日中哪几天是三薪,哪几天是双薪?

2014年,春节法定假期变回正月初一至初三,不含除夕。除夕工资按正常工作日计算。原则上普通休息日加班的支付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三倍工资。调休的按正常工作日计算。1、加班费的支付要执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是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由国务院2013年12月11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扩展资料:除夕工资近几年政策变化:《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几经修订,除夕加班的待遇也几经变化。在2007年12月的那次修订中,除夕被纳入春节法定假期。因此,在2008年至2013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除夕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但从2014年春节开始,春节法定假期又变回了正月初一至初三,除夕不再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需支付正常工资。2015年情况又和去年不一样,由于除夕被纳入了春节假日放假调休日期,因此,根据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2015年除夕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请问国家规定的2010年假是放几天?从哪一天开始放假呢?谢谢

2010年放假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等有关部门的通知中已将2010年春节节日假期期间的放假安排时间表公布,一共放假7 天。具体时间安排为:2010年2月13日至19日放假,共7天。其中2月13日是除夕,2月14日是春节,2月13日到15日共三天为法定元旦假期。2 月16日、2月17日、2月18日、2月19日分别是星期二到星期六,随后的两天周末不再另行补休


国家规定的年假从什么时候开始放,今年是从什么时候放起,放几天?

国家规定的年假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一般工作满一年休5天,10年以上休10天,20年以上休15天。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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