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电话是多少?
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22-58586666,公司邮箱jfzh@jfzh.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5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1条。公司介绍: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是1999-07-20在天津市和平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33-39号。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注册资本2,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津房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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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房置换,是指天津市直管公产房使用权转让的交易行为,在该交易行为中,原承租人委托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房置换公司)挂牌代理转让直管公产房使用权,买房人通过摘牌方式取得直管公产房使用权,原承租人获得相应价款。【回答】
我是离婚我名下有一套房,然后我父亲留下一套遗产是五个人的名字,我把我名下的这套卖了再买一套还可以写我的名字吗?
【提问】
您是要卖您自己名下的房子的话【回答】
当然可以在购买一套啊【回答】
是【提问】
只是 重新购买的话【回答】
就是不属于首套房的【回答】
我买二首房可以写我的名字吗?
【提问】
可以啊【回答】
这个不影响的【回答】
主要还是二套房【回答】
税费会高一点【回答】
高多少
【提问】
二套比一套房的税费高【回答】
百分之1.5【回答】
中介都说不能写我的名字了【提问】
这个是没有理由啊 你们当地自己购买房子 是可以的啊【回答】
您买的是公租房还是什么【回答】
大产权房二手房【提问】
那这个的话【回答】
建议您把您继承得来的 那个房产【回答】
给除名吧【回答】
房子被津房置换收了
律师分析:
津房置换实际上就像市房管局的三产,房管局规定所有的公产房交易过户都要在津房置换挂牌进行,而且现在公企产房在津房置换交易买方也可以贷款,交易时间一般在28个自然日左右但是也有例外,例如公产房卖方不配合验房等等。私产房现在房款全部由房管局托管,如果买方是按揭贷款大概需要一个月左右能拿到钱,公积金需要一个半月左右,一次性大概是交易完毕一周。津房置换也押款,呵呵,但是它不像其他中介押款那么厉害,他的押款只是出现在个别情况下比如赶上结款日或者由于员工疏忽,到规定给款日子只要你管它要都会给你。另外说一句津房置换也收房但是主要针对公产房,如果你是公产房如果价格合适不如直接卖给他,好像签约三日就可以拿到钱。相对于其他中介来说津房置换还是比较可信的,毕竟它是国家办的,不会像汇众那样公司倒闭了房款也不见了。但是你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津房置换的员工服务态度相对来说都是比较硬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子被津房置换收了?
律师解析:
津房置换实际上就像市房管局的三产,房管局规定所有的公产房交易过户都要在津房置换挂牌进行,而且现在公企产房在津房置换交易买方也可以贷款,交易时间一般在28个自然日左右但是也有例外,例如公产房卖方不配合验房等等。私产房现在房款全部由房管局托管,如果买方是按揭贷款大概需要一个月左右能拿到钱,公积金需要一个半月左右,一次性大概是交易完毕一周。津房置换也押款,呵呵,但是它不像其他中介押款那么厉害,他的押款只是出现在个别情况下比如赶上结款日或者由于员工疏忽,到规定给款日子只要你管它要都会给你。另外说一句津房置换也收房但是主要针对公产房,如果你是公产房如果价格合适不如直接卖给他,好像签约三日就可以拿到钱。相对于其他中介来说津房置换还是比较可信的,毕竟它是国家办的,不会像汇众那样公司倒闭了房款也不见了。但是你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津房置换的员工服务态度相对来说都是比较硬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