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土规划

时间:2024-05-08 16:42:55编辑:分享君

国土局和规划局合并后叫什么名字?

国土局和规划局合并后叫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责任:国土资源局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划局和国土局合并叫什么?

国土局和规划局合并后叫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土资源局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等。国土资源局职能简介: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拟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土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政策;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执行国家并制定全县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省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三、监督检查全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四、拟定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确保全县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五、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定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及全县土地调查工作。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七、进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八、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九、依法征收有关专项收费并负责专项管理,负责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建议计划的编审,安排省厅拨给的专项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税收部门征缴有关税费。十、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培训。十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管理、测绘登记、测量标志保护、地图编制以及地籍测绘技术设计书的审批。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设1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二)政治处(三)信访处(四)政策法规处(五)财务处(六)规划编制处(七)重大项目处(八)用地规划处(九)交通市政处(十)耕地保护处(十一)征地处(十二)土地利用处(十三)拆迁管理办公室(十四)地籍处(十五)建筑与城市设计处(十六)地质矿产处(十七)测绘勘察处(市测绘局)(十八)离退休干部处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工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局的城乡规划和测绘勘察管理职责、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国土资源(土地和地质矿产资源,下同)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二)加强耕地保护和征地管理职责。(三)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统筹协调职责。(四)加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对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协调、服务和调控职责。(五)加强服务重大建设项目职责。(六)加强对远城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的统筹管理职责。(七)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领导信息

张文彤,局长领导行政全面工作。何 艳,党组书记领导党务全面工作。盛洪涛,副局长协管重大项目处;分管交通市政处、建筑与城市设计处、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及武汉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联系武汉化学工业区、王家墩商务区。严 春,副局长协管土地资产委员会办公室、财务处;分管用地规划处、土地利用处及武汉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规划研究中心;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联系武汉新区。刘奇志,副局长协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武汉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分管规划编制处、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市地理信息中心、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档案馆)、武汉市规划编制研究和展示中心;负责国土资源和规划业务的科技创新及对外合作交流、培训工作。联系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马文涵,副局长协管武汉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规划督察办公室;分管耕地保护处、地质矿产处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新农村建设、高产农田建设工作。联系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石东文,纪检组长协管办公室;分管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信访处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协调稳定工作。汪普查,总工程师协管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市高产农田建设管理中心)、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分管征地处、拆迁管理办公室、地籍处及武汉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刘锦智,巡视员分管测绘勘察处(市测绘局);联系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国土资源和规划分局。袁海军,副巡视员协管政治处;分管政策法规处、离退休干部处、工青妇、协会、学会及局系统基本建设工作;联系远城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分局)。马土彦,副巡视员协管高产农田建设、有关专项工作。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组织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统筹城乡规划和建设发展、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土地资产经营战略研究,提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统筹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三)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统筹协调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测绘勘察事业发展规划等,并组织报批、实施和监督检查。(四)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综合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综合交通体系、市政公用设施等规划,指导编制乡镇、村庄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保护、高产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等规划,指导编制区、乡级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审查、审批以上各类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五)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及储备供应、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房屋拆迁、基础测绘等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年度建设计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六)负责耕地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工作。拟订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措施;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复垦、高产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七)负责规划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法高效办理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市政及其它工程设施,下同)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八)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工作。负责各类建设工程的用地预审和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工作;组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审核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九)负责土地资产经营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转让及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基准地价;负责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和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工作;对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监督管理。(十)负责土地权属管理。负责土地权属确认、登记、核发证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十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管理,依法高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指导乡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地质矿产资源管理。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地质勘察成果和地质资料,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评估防治、矿区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十三)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负责审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实施备案管理,依法及时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安置房源和拆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十四)负责测绘勘察管理。负责测绘项目登记,管理测绘市场、地理信息市场和测绘成果;负责测量标志的使用核准和保护工作,监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及登载;组织开展规划勘察、基础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工作;负责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审批。(十五)承担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督察日常工作。拟订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开发区和远城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的审批、实施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六)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执法管理,查处建设工程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会同城管部门查处其它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执法监察,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十七)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的收集整理、系统建设及开发利用;负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方面的信息化建设、新技术推广运用和行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展示工作。(十八)负责国土资源和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等依法行政相关工作;负责政务公开、信访相关工作。(十九)负责局系统绩效目标、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宣传教育、财务审计、综合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收取、代收有关费用。(二十)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组织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其管理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规划论证、测绘、评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部门应当公开专业机构的相关信息。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九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征收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十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因重大项目建设等原因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二条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管、建设等部门就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情况进行论证。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合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规划、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和暂停办理范围,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按照职责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分割、赠与、出租、改变用途;(三)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地址设立、变更工商登记;(四)户口的迁入、分户。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征收、规划、城管、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二)房屋征收的目的;(三)房屋征收的范围;(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六)补助和奖励标准;(七)安置房屋的基本情况;(八)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九)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十)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十一)其他事项。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
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拆迁安置费
计算标准一般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自考大专有哪些学校

自考以省为单位,不管报名广东省哪一所主考院校,在自己所在的市参加考试就可以了!毕业论文和学位英语则根据学校安排,可能会在校本部参加考试!
不同的省份,自考院校也会不同,这里以广东为例:
广东可以选择的自考学校包括
深圳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南方医科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工业大学、汕头大学等多个学校。
院校怎么选择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1、按照院校选
考生确定好心仪的主考院校之后,就可以在院校开设的专业当中进行选择,选择方向可以是职业前景、考试难度,也可以是兴趣爱好或者毕业时间。
2、按照专业选
自考一个专业往往对应了2-4个主考院校,考生在对应的主考院校可以根据院校名气、毕业难度、以及学位证申请要求等方面进行选择。
3、按照难度选
自考专业考试和自考本科段学位证申请难度不一,考生如果基础较弱就可以选择难度较低的专业,或者申请要求较低的主考院校。


自考大专学校有哪些

自考大专学校有以下几所:现在,社会企业普遍认可的学历还是以全日制学历为主,但是全日制教育入学门槛非常高,很多没有毕业的考生基本没有机会再接受全日制教育。自考大专作为一种高等成人教育学历考试,含金量仅次于全日制专科且入学门槛低得多,考生选择大专报名更容易。1. 黑龙江职业学院:黑龙江职业学院始建于1948年,是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要从事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是省内办学规模最大、专业门类齐全、地理位置优越、师资力量雄厚的综合性高职院校。2. 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常德职业技术学院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常德市人民政府主办、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的一所全日制国有公办普通高等学校。3. 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湖南网络工程职业学院是省教育厅直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依托广播电视大学丰富的网络和教学资源。4.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四川科技职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备案,涵盖工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等多学科综合发展的全日制、综合性、应用技术型普通高等院校,面向全国统一招生。5. 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审批,四川省教育厅主管,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计划。6.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外国语学院直属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管理。是华南地区国际化人才培养和外国语言文化、对外经济贸易、国际战略研究的重要基地。7. 华南师范大学: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高校,是首批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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