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财政局

时间:2024-05-10 11:31:22编辑:分享君

2021年安徽马鞍山初级会计职称证书线下自取发放通知

  各位考生:

  为做好2021年度会计中级资格证书及其他年度会计初级资格证书线下自取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1.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无纸化考试成绩合格且资格审核通过,未通过皖事通APP线上申请邮寄发放的考生。

  2.其他年度未在规定审核时间内申领的初级资格证书,省财政厅已于4月初开放证书申领系统,进行初级资格证书的补申领。考生可登陆安徽省财政厅-办事服务-会计管理-会计管理服务平台-证书申领,在线提交相关材料,待审核通过后现场领取证书。

  二、发放方式等

  1.自取时间:


马鞍山市财政局的机构设置

市财政局内设办公室、综合科、税政条法科、预算科、政府采购科、国库科、行政事业科、经济建设科、农业科、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社会保障科、企业科、金融外资科、会计科、农村财政管理局、财政监督局、行政资产管理科、企业资产科、业绩与人事考评科、监事会管理办公室。下属机构国库支付中心、非税收入管理局、注册会计师管理办公室、信息中心、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等单位。各科室职能如下: ( 1 ) 、统一受理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用款申请;( 2 ) 、对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进行审核、拨付、核算和监督管理;( 3 ) 、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建立帐册管理体系;( 4 ) 、按照市级财政统发工资范围进行工资统发;( 5 ) 、建立支付信息数据库,向有关部门提供查询全面、及时、准确的支付信息。 ( 1 ) 、负责全市政府非税收入制度、办法的拟订,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 ) 、负责市本级执收单位年度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的编制审核、汇总、组织执行和决算审核、汇编工作;( 3 ) 、负责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的票据购领、发放、缴销和日常管理工作;( 4 ) 、负责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性质审定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标准的审查;( 5 ) 、负责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预算外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结算账户的日常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6 ) 、负责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7 ) 、配合市财政局监督机构对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费年审工作;( 8 ) 、负责对全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指导,完成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区唯一从事各种会计类培训的专职机构。(1)承担市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工作;(2)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3)开展会计电算化考试培训;(4)开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5)开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培训;(6)承担全市会计电算化考试的考点工作;(7)承担我市就业再就业技能(会计类)定点培训等。 根据授权,集中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土地等公建物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置换利用和处置,监督使用单位合理、有效维护公建物业,统一运营和监督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公建物业。

2020年安徽马鞍山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安徽省财政厅

   一、参加人员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尚未参加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学员,需先进行信息采集后再参加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具体通知公告已在安徽省财政厅网站“会计管理”网页发布)。    二、科目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学员取得并在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系统登记不少于90学分的,即为完成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公需科目需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70号)有关规定设置课程,包含:《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专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忘初心 学国史 学党史》《新时代专业技术人员新理念素养提升》《学习十九大精神构建国际人才比较优势》等5个专题,学员可任选专题学习。   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特别是最新出台的会计准则制度、财税改革政策。    三、教育形式   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有网络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和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加计算。   1.网络继续教育。6月1日起,学员可登陆安徽省财政厅网站,打开“会计管理”网页,点击“网络教育学习”,按照《网络继续教育须知》,进行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2.面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各市财政局需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告所属地通过审核的面授培训机构名单,并及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督导面授培训机构做好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3.视同参加继续教育。学员参加《实施办法》规定的会计类学历(学位)教育、研究课题、发表论文等,或参加并完成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公需课学习,在本年度登陆安徽省财政厅网站,打开“会计管理”网页,点击“视同教育登记”,按照《视同继续教育登记办理须知》,上传继续教育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视同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有关要求   学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各市、县(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区会计管理工作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及时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时间和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加强会计继续教育政策的解读,及时审核会计继续教育学分申请。要贯彻落实好《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皖财会〔2019〕547号)精神,督促培训机构按照要求抓紧做好课程设置和技术服务保障准备,确保学员正常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未参加以往年度继续教育的学员,仍按照当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参加网络继续教育进行补学。 2020年安徽马鞍山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安徽省财政厅

2019年安徽马鞍山会计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安徽省财政厅

  一、参加人员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参加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员需要先进行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具体通知公告已在安徽省财政厅会计管理网页发布)。   二、内容学分   从2019年起,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网络继续教育提供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每报名一家网校,至少选择10个学时的课程后方可缴费学习。学分计量标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9〕2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习流程   1.网上报名   学员登录安徽省财政厅官网(czt.ah.gov.cn)会计管理页面,点击“网络教育学习”。输入证件号码、密码(未参加信息采集人员使用默认密码,已采集人员使用采集时的登录密码)、验证码,登录报名系统。根据提示信息,选择继续教育年度和培训网校。   2.选择课程   学员报名成功后,可凭身份证号、姓名,直接登录网校,根据本人需要学习的学分(学时),自主选择课程。   3.缴费学习   按照学时缴费后进行课程学习,网校课件自动记录学习时间。   4.考核登记   学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学习所选课时,参加网校举办的考试。学员考试合格后,相关继续教育信息自动登记到会计人员档案中,无需在属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再行办理现场审核。   5.监督评价   学员参加网校学习后,应在会计网络继续教育报名系统中,就网校的课件质量、服务质量、讲师水平进行评价,提交满意度调查表。    中华会计网校(http://jxjyxuexi.chinaacc.com/wangxiao/anhui/index.shtml) 2019年安徽马鞍山会计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安徽省财政厅

马鞍山市48号令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加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和市政府修订的《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等相关规定,我局草拟了《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市现行的《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马政〔2005〕14号),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以来,为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推进土地征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被征地农民参保8.89万人,其中发放待遇2.65万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上位法变更、保障方式、资金筹集渠道变化等问题,应予以重新制定。主要依据以下两个方面: (一)即将出台的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地方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省里将要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我市的政策需要通过修订保持与其规定一致。 (二)市政府48号令第十五条要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保障范围、基金筹集、账户设置、参保流程、保障方式和保障权益等。 (一)保障范围。凡本市市辖区内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市政府令第48号实施前征地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按照市政府令48号征地的(不含以前部分土地被征用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建立缴费补贴账户,给予缴费补贴,由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纳入财政专户。统筹基金,按照被征土地面积收取每亩5万元,由土地征收主体单位缴纳。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及其利息组成。对市政府令48号实施前征地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6000元、9000元其中一个标准缴费。对市政府令48号实施后征地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缴费金额由本人确定。个人缴费需一次性缴纳。 (三)补贴账户设置。市政府令48号实施后征地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征地时参加养老保障人员的年龄、补贴标准,为其配置缴费补贴账户。具体标准:16周岁至女34男39周岁的补贴2万元;女35男40周岁至女39男44周岁的补贴2.5万元;女40男45周岁至女44男49周岁的补贴3万元;女45男50周岁至女49男54周岁的补贴3.5万元;女满50男满55周岁及以上的补贴4万元。 (四)参保流程。符合参加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征地所在村民委员会,统一收集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备案的《农业人员货币化安置表》和被征地农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明材料,填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登记表》,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办理参加养老保障登记手续。 (五)保障方式。《暂行办法》将我市马政〔2005〕14号文单一的保障方式,改为两种保障方式,实现逐步过渡,即:对市政府48号令以前征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执行马政〔2005〕14号文;对按照市政府48号令征地新增的被征地农民,通过给予缴费补贴的方式纳入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即:市政府令48号实施前征地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从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保障金;已达到和超过上述年龄未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的,养老保障金从参加养老保障登记的次月起发给。 按照市政府令48号实施征地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时,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将其补贴账户和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账户养老金;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将其补贴账户和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六)保障权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础保障金和缴费补贴资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个人账户保障金从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中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不发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丧葬费标准为每人20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死亡人员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养老保障金。 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按死亡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中高的标准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支付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三、贯彻落实 今年是暂行办法施行的第一年,暂行办法内容新,政策变化大。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平稳进行。 一是在市区范围尽快印发暂行办法,明确各级承担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二是加强宣传和培训,使所有经办人员统一思想认识,了解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和操作规范,积极做好政策宣传,为办法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三是指导含山县、和县、当涂县、郑蒲港新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办法。


马鞍山市48号令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示范园区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慈湖高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被征地农民继续纳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及房屋、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遵循程序规范、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和审计等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人民政府、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慈湖高新区管委会为征收主体(以下简称征收主体),负责组织本区域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征收工作。 征收主体确定的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权利人应当支持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协助做好征收工作。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 第六条 征地方案经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 第七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和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补偿登记的,以征收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其他权利人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及需要安置的人员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人员安置方式;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征收主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三)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过户、土地流转; (六)其它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征收主体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申办《继续暂停办理事项通知》,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办理第一款所涉暂停办理事项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 征收土地在交付前,由征收主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相关费用纳入征收成本。征收土地交付用地单位(收储单位)后,由用地单位(收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 第十一条 征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被征收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设立财务专户,由乡(镇)、街道监管,所有人使用。被征收土地属村民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规定,自行组织分配给应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其使用、管理由乡(镇)、街道负责监督。 安置补助费全部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应安置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应安置人员数,按照被征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单位总人口为征地公告之日在籍的符合安置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地单位征地前耕地总数量以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成果为准。 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水浇地、旱地、经济作物地。精养鱼塘(含鱼苗塘)按耕地计算。 第十四条 被征地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应安置人员: (一)常住农业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婚入人员; (二)原有常住农业人口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三)原有常住农业人口的服刑人员; (四)1995年8月1日前户口迁入被征地村民组,有承包地和住房,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承包地未达到所在村民组承包地人均水平的,按实占比例予以安置; (五)国家政策性移民中初始迁入地的农业人员; (六)本市市区政策性迁移为小城镇户口的“自理口粮户”,在原居住地仍有承包地和住房的人员; (七)征地转户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转户花名册为准),在历次征地中应安未安人员。 上述应安置人员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征收部门确认后,抄送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 征地时,人员安置以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人员安置界定的截止时间。 下列人员不属于应安置人员: (一)历次征地已安置人员和征地转户后婚入及出生的自然增长非农业人员; (二)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但不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人员; (三)自费农转非人员; (四)其它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标准,支付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费、人口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占用林地的按《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 青苗、附着物补偿 第十七条 征地应依法据实支付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本办法支付租金、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乘以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无青苗的不予补偿。擅自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栽种树木或挖塘养鱼等,按原使用用途计算青苗补偿费。 栽种的零星树木,被征收户愿意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愿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 天然野生杂丛和征收土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花草、树木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经法定部门许可的特种养殖、种植,经征收主体组织认定后可评估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征收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国有和集体所有林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 (一)集体所有的林地征收按《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划定的区片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其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划分及分配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林场林地参照集体林地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林场周边有多个区片的,按周边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补偿费的分配由国有林场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林权证的集体林场和国有林场上的林木补偿费标准,进入主伐期有蓄积量的按3300元/亩给予补偿,无蓄积幼龄、新造林的按2800元/亩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需要复建的,由用地单位复建;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支付迁移费。不需复建和不能迁移的附着物,依据重置价据实补偿。 第二十二条 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迁移费用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五章 房屋补偿 第二十三条 对合法住房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围墙、地坪等附着物补偿; (五)其它合法内容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收合法住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对办理权属登记的,按证载面积予以认定。 对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户补偿登记时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其住房合法补偿面积经认定后予以补偿。 对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如自行在规定时限内拆除的,适当给予搬迁补助费。 上述涉征房屋由征收主体组织调查认定并公示。 第二十五条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打捆补偿和净值评估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装饰装修打捆补偿方式的,其装潢补偿金额按合法住宅补偿总额的35%予以一次性计补。 被征收人选择净值评估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有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逾期未选定评估机构的,按照打捆补偿方式确定补偿金额。 第二十六条 符合住房安置的被征收户,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有关标准执行。 对合法住房按100元/平方米给予搬家奖励,每户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临时安置费从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至通知领取产权调换房钥匙之日后的3个月止,搬迁至多层安置房安置的,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搬迁至高层安置房安置的,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逾期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二十七条 征收非住宅的,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 (三)围墙、地坪等附着物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五)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的补偿;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其它合法内容的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收非住宅的,对用地、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净值计算补偿金额。 对2005年底前航拍图上虽有图斑但无土地批准和规划手续,正常生产经营、依法纳税的非住宅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净值的70%计算补偿金额。 对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如自行在规定时限内拆除的,适当给予搬迁补助费。 上述涉征房屋由征收主体组织调查认定并公示。 第二十九条 征收非住宅的,属破坏性拆除的设备、设施以评估价为依据给予补偿。 属可搬迁设备的,搬迁、安装费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协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或按照设备价值的5%给予补偿,由被征收人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第三十条 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纳税企业按照征收公告日前一年税后月平均利润,一次性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或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款的5‰给予补偿,由被征收人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第三十一条 征收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征收人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如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房补偿标准的1.1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产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六章 住房安置 第三十三条 住房安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安置人员; (二)合法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三)被征收房屋属合法所有。 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的人员,仍在其原居住房屋生活且有合法产权登记手续的,比照应安置人员予以住房安置。 已享受城镇住房福利的人员不予住房安置。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住房安置: (一)房屋未被征收的; (二)暂住户或虽是常住户但属租房居住的;  


鼓励发放留岗红包

  1、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巩固来之不易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果,人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七部门印发通知,于1月21日至3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鼓励引导农民工等务工人员留在就业地安心过年,为重点企业和其他春节期间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提供用工保障,组织农村劳动力春节后有序外出务工,确保员工健康安全、企业生产有序、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2、行动期间,各地将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送温暖留心,组织多种形式的送温暖和集体过年活动,鼓励企业发放留岗红包,过年礼包、安排文化娱乐活动,落实好工资、休假等待遇保障,餐饮商超、医疗卫生、治安消防等服务供应不断线,让务工人员留在就业地安心过春节。


有城市将发春节留岗红包,每天100元,你会选择留岗吗?

如果我的工作单位发过年留岗红包,每天100元,我不会选择留岗。因为许多人出门打工,一年才只能回家一次,只有春节才能和家里人团聚,吃一顿团圆饭。所以春节才会显得格外重要,所以春节期间即使买不到坐票,站着也要站回家。因此有许多人不会选择留岗。为什么春节对我们这么重要呢?有句歌词叫有钱没钱,回家过年。有钱没钱,不管混得怎么样,都回家过年吧,回家团团圆圆的一起吃一顿团圆饭多幸福呀!百节年为首,过年是中华民族最隆重、最具文化内涵的传统佳节,承载了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是国人情感的寄托。过年是亲朋好友欢聚的日子,是中华民族大团圆的节日,几千年来已深深地融入了每一个炎黄子孙的血脉。过年也是拉动经济发展的一个快门,“春节经济”可以有效地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推动经济发展。在我的记忆力,老家从小年开始,家家户户就开始忙着过年了,备年货、做卫生、上坟、贴对联、挂灯笼、放烟花、煮鸡蛋准备大年初一早上吃。每家每户最重视的是三十的“团圆饭”,所以,如果说“过年”,我更愿意接受三十,如果说“春节”心里默认的是初一。但无论是过哪天,过年是要和家人一起过,要遵守的是家乡的风俗。家乡重视团年饭和除夕夜,我们就必须在三十前赶回家。于是就不能在外地过年,也就不能留岗。当然也会有一些人选择留岗,他们真的很伟大。有人回家过年,就有人在岗位上兢兢业业默默付出。当然也有一些人是在家乡的城市工作的,所以会选择留岗,因为其他时候可以回家。还有可能是因为一些年轻人觉得回家过年走亲戚什么的比较累,所以选择不回家过年。还有一种可能就是自己孤身一人,没有家人了,只能工作。最后还是倡导大家常回家看看,子欲养而亲不待,希望每个人都可以珍惜时间,珍惜身边的人。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你带来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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