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时间:2024-05-11 07:35:17编辑:分享君

山东省财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财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权限,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事项,进行的检查和处罚。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凡涉及到地方财政收支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财政机关应当结合日常财政收支管理,实施财政监督。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应当相互协调配合,避免重复检查。第五条 财政机关依法实施财政监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 财政监督管辖的范围依照财政体制确定。
  上级财政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监督事项,授权下级财政机关监督;上级财政机关对下级财政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财政事项,可以直接监督。第七条 财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财政机关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财政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九条 财政机关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各预算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以及预算执行的情况;
  (二)应向财政解缴预算收入的单位解缴预算收入情况,以及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资金的分配情况及各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情况;
  (四)地方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五)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与国家债券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及内、外债使用情况;
  (七)部门和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十条 财政机关依法实施财政监督时,有权检查被监督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被监督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第十一条 财政机关有权就财政监督中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第十二条 财政机关认为被监督的单位有伪造、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或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可对其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依法登记保存。第十三条 财政机关对被监督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责令纠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的,可暂停拨付或核减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或予以扣回;对拒不解缴预算收入或拒不退还预算支出资金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 财政机关对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违反规定多征、减征、免征、缓征和退付的,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征收部门拒不纠正的,财政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机关和该征收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财政机关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拒绝、阻碍检查,或拒不执行财政检查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可以依法向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财政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财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财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被监督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被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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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七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同一政府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当编报一个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采购品目、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金额等内容。第九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报送采购计划前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且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示。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情况。

  政府采购预算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由财政部门收回。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并不得将采购项目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人应当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委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论证,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及评审办法,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并按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规定明确优先或者强制采购的要求和评分标准。

  需要交纳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供应商可以采用银行票据和专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形式交纳保证金。采用担保函形式交纳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三)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四)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五)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一、办法起草背景及主要依据

2014年以来,财政部推进“放管服”改革,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机制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取消了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行业的“门槛”。此后,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展迅猛,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截至2022年8月,全省代理机构数量已达5447家,从业人员1.9万人,分别是2014年底的13倍和1.7倍。
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已成为我省政府采购的主力军。2021年,经代理机构代理完成的政府采购金额达2425.25亿元,占全省政府采购总额的95.57%。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提供专业化服务,协助采购人进行市场调查、确定采购需求及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项目评审、协助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居于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的关键位置,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通过监督检查,我们发现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机构数量激增,规模偏小,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法规政策水平及业务能力偏低;代理服务市场竞争激烈,执业质量下降,供应商投诉数量持续大幅增加,近5年来全省投诉数量年均增长率9.57%,对政府采购质量、效率产生了不良影响,亟待予以规范。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 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35 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鲁财采〔2022〕3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2〕7号)。
二、主要内容
《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分六章45条。各章分别为:总则、名录登记与注销、从业管理、行为评价、监督检查、附则等。
“第一章 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代理机构的概念及监管部门、监管机制等内容。“第二章 名录登记与注销”共6条,主要包括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变更、注销需要提供的信息和遵守的规则。“第三章 从业管理”共21条,包括代理机构从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职责及基本要求、采购文件售价、代理服务费、发布采购信息、档案管理等相关规定。“第四章 行为评价”共5条,主要包括评价主体职责,评价方式、时间和依托平台,评价结果信息公开,评价结果应用及被评价主体的权利等内容。“第五章 监督检查”共7条,主要包括监督检查主体、依据原则、具体内容、结果信息公开以及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等内容。“第六章 附则”共1条,包括施行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三、主要创新点
按照“宽进严管、强化约束、规范引导”的原则,办法着重在第三章--从业管理中增加、细化了相关内容,并将行为评价相关内容单辟一章(第四章)。
(一)严格从业管理,细化相关规定。一是增加内控要求,实行源头治理。第十六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设置业务审核、质量把关岗位,围绕委托代理协议、需求调查、编制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履约验收、代理服务绩效等重点内容和环节加强管理。二是明确公示标准,实行挂牌服务。第十七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从业场所显著位置以适当形式公示业务办理指南、相关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名单及监管部门有关要求;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时要挂牌服务、亮明身份。三是细化相关要求,促进规范服务。第二十五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委托协议等有关规定,规范履行采购项目执行程序,严格评标(审)现场管理,除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审)现场。第二十六条规定,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二)宣布评审纪律;(三)公布供应商名单;(四)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五)组织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组长;(六)采取必要的通讯工具管理措施;(七)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采购文件;(八)监督评审委员会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九)核对评审结果;(十)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十一)对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信息予以保密;(十二)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记录并及时向采购人和监管部门报告等。第二十七条规定,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健全内部审核机制,落实信息审核责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得出现错字、漏字、别字、重字等错误。第二十九条规定,代理机构不得以供应商身份参加本单位代理的采购项目,不得为参加本单位代理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采购文件公开信息以外的投标(报价)咨询。第四十三条规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档案或注销时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是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第二十一条规定,代理机构应按照弥补印刷、制作、邮寄等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以电子化(线上)方式实施的采购活动,不得收取采购文件费用。第二十二条规定,鼓励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如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得超过项目金额的2%,并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自成交(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未成交(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退还成交(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二)建立评价机制,引导规范发展。为有效引导代理机构逐步走上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实现行业发展良性循环,办法单辟一章(第四章 行为评价),对代理机构行为评价及结果公开专门作出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依托山东省政府采购系统建立代理机构行为评价机制;按照采购项目预算级次,根据代理机构规模、业绩、内部管理、组织培训及失信与被处理处罚等情况定期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行为进行评价。第三十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定期公开对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的评价结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数据及排名:完成业绩及增长率、电子化采购完成率、专业化服务、参加业务培训情况(参训人员占比)、被有效投诉率、失信及被处理处罚情况、信息发布质量(错误信息数量及占比)。
(三)融监管于服务中,优化营商环境。一是强调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负有培训的责任。第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原则上每三年将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轮训一遍。鼓励代理机构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或参加第三方提供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二是优化服务。第八条规定,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省财政厅负责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且满足从业条件的,省财政厅应及时为其开通政府采购系统用户权限。三是建立代理机构退出机制。一方面,可以选择主动退出,第十条明确,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填报《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注销名录登记申请表》,申请退出代理行业;另一方面,对不规范的机构进行清理,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省财政厅将予集中清理并定期通报,并收回系统操作权限;对经查证已注销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经公告后注销其名录登记信息,收回系统操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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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常见问题解答

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常见问题解答

  一、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何文件依据?

  答: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财会字[2013]18号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山东省财政厅鲁财会[2006]23号印发《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 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什么?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央驻鲁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三、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需要多少时间?

  答: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改为学分制,每学时相当1学分,每年累计不少于24学分。

  四、 继续教育有几种方式?

  答:主要分为网络培训、面授培训、经财政部门同意的系统行业自行培训、视同培训四种形式。

  五、 我省2013年度继续教育有什么变化?

  答:的变化是省政府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免费为全省会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9月1日前开展的继续教育按照原规定执行。

  六、 我省2013年免费后主要采取什么方式?什么时间完成?

  答:采取网络培训为主,面授为辅的方式,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七、 如何进行网络培训?

  答:网络培训机构由市级财政部门确定,会计人员登录“山东会计信息网”按照指示进入本市所选的网站学习。

  八、 未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是否可以参加继续教育?

  答:不可以。

  九、 每年累计学分可以超过24分吗?

  答:可以,并且予以鼓励。本人每年的学分将如实记录到山东会计人员管理平台中的“个人诚信积累空间”中去,长期保留。

  十、 网络培训可以多次登录吗?

  答:可以,系统会有记忆功能,自动计算学分。

  十一、 网络培训还设置必学课程吗?

  答:不设置必学课程,只设置推荐课程,会计人员根据本人情况自由选择。

  十二、 网络培训还考试吗?

  答:需要考试,在学习期间网站随机弹出试题,每个课程单独计分,测试满60分以上才可获得本课程的相应学分。

  十三、 视同学分如何添加?

  答:按照管理规定,视同学分需持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审核添加。

  十四、 有会计证但没有从事会计工作还需参加继续教育吗?

  答:需要按规定参加每年的继续教育。

  十五、 2012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还可以补学吗?

  答:可以,通过网络学习的可选择网站提示的2012年继续教育课程。会计人员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十六、 单位应如何对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和单位应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保证受训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常见问题解答

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常见问题解答   会计继续教育即《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再培训、再教育,这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和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下面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会计继续教育的常见问题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何文件依据?   答: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财政部财会字[2013]18号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山东省财政厅鲁财会[2006]23号印发《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 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什么?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央驻鲁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三、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需要多少时间?   答: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改为学分制,每学时相当1学分,每年累计不少于24学分。   四、 继续教育有几种方式?   答:主要分为网络培训、面授培训、经财政部门同意的系统行业自行培训、视同培训四种形式。   五、 我省2013年度继续教育有什么变化?   答:最大的变化是省政府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免费为全省会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9月1日前开展的继续教育按照原规定执行。   六、 我省2013年免费后主要采取什么方式?什么时间完成?   答:采取网络培训为主,面授为辅的方式,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七、 如何进行网络培训?   答:网络培训机构由市级财政部门确定,会计人员登录“山东会计信息网”按照指示进入本市所选的网站学习。   八、 未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是否可以参加继续教育?   答:不可以。   九、 每年累计学分可以超过24分吗?   答:可以,并且予以鼓励。本人每年的学分将如实记录到山东会计人员管理平台中的“个人诚信积累空间”中去,长期保留。   十、 网络培训可以多次登录吗?   答:可以,系统会有记忆功能,自动计算学分。   十一、 网络培训还设置必学课程吗?   答:不设置必学课程,只设置推荐课程,会计人员根据本人情况自由选择。   十二、 网络培训还考试吗?   答:需要考试,在学习期间网站随机弹出试题,每个课程单独计分,测试满60分以上才可获得本课程的.相应学分。   十三、 视同学分如何添加?   答:按照管理规定,视同学分需持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审核添加。   十四、 有会计证但没有从事会计工作还需参加继续教育吗?   答:需要按规定参加每年的继续教育。   十五、 2012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还可以补学吗?   答:可以,通过网络学习的可选择网站提示的2012年继续教育课程。会计人员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十六、 单位应如何对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和单位应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保证受训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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