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人才

时间:2024-05-17 13:14:05编辑:分享君

晋城市人才引进政策待遇

对引进人才给予住房补助,标准为:来晋城工作的两院院士为20万元,用人单位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10万元,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为8万元。从引进当年起,按上述标准分5年平均发放,每年发放一次。
一、工勤工资标准
一、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和工勤技能岗位(设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三、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对艰苦边远地区根据发展变化情况,每5年评估调整一次。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对在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订特殊岗位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
二、人才引进补贴怎么申请
窗口申请流程:1.协助申请。申请人员到达服务大厅后,在大厅工作人员指导下在自助服务区内完成网上申报。2.提出申请。新引进人才应当在首次引进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当地政务服务网”提出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3.申请审核。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核查申请人户籍情况,通过社保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受理名单送市住房保障部门核查住房保障政策享受情况。市住房保障部门在2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核查结果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次申请终止。4.发放。
三、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
1.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致残一至四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三级伤残的,为23个月;四级伤残的,为21个月。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致残五至六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4.(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5.(工伤复发)
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待遇。
6.(因工死亡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晋城市人才引进政策待遇

法律分析:对引进人才给予住房补助,标准为:来晋城工作的两院院士为20万元,用人单位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10万元,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为8万元。 从引进当年起,按上述标准分5年平均发放,每年发放一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晋中市人才补贴

按照《晋中市对新引进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发放补贴办法》(厅字〔2018〕28号,以下简称《补贴办法》),将于近期集中开展2022年度申报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我市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特色食品、现代煤化工、玻璃器皿、玛钢铸造、现代农业、文化旅游行业的企业和市属高校、中小学、医院、科研院所、文化机构四类事业单位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引进的,符合《补贴办法》条件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人员)。 具体条件为: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2018年1月1日以来新引进在晋中参加工作; 3.所学专业符合《晋中市2018-2019年度急需紧缺人才专业目录》所列专业等要求(件1,专业与所在单位的行业需对应); 4.2018年度引进的,毕业时间须在2015年1月1日之后;2019年度引进的,毕业时间须在2016年1月1日之后;2020年度引进的,毕业时间须在2017年1月1日之后;2021年度引进的,毕业时间须在2018年1月1日之后;2022年度引进的,毕业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之后; 5.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五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在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6.取得本市户籍。二、补贴标准及时间 (一)生活补贴 1.博士毕业生每月5000元,补贴时间为5年; 2.世界排名前200名的大学、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高校(学科)毕业的硕士生每月3000元,本科生每月1500元,补贴时间为5年; 3.其他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毕业的硕士生每月12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补贴时间为3年。 (二)学费补贴 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高校(学科)毕业的硕士生、本科生每人3万元(分两次发放,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先补贴60%,工作3年以上的再补贴40%)。 补贴发放起止时间:(1)起始时间:已领取过的从2022年1月算起,新申请的从在本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算起。(2)截止时间:如到2022年12月未达补贴年限的,发至2022年12月;已达补贴年限的,发至实际补贴结束时间。 特别说明: 1.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高校(学科):“双一流”建设高校继续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公布的42所高校认定。 “双一流”建设学科根据申请人毕业时间划分认定: (1)2018至2021年(含)毕业的继续按照教研函〔2017〕2号文件认定; (2)2022年(含)以后毕业的按照2022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22〕1号)认定。 2.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以ARWU、THE、QS、US News四个机构2020年至今排名为准,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3.市属高校、中小学、医院、科研院所、文化机构四类事业单位补贴范围仅限博士生、世界排名前200名的大学和教育部公布的“双一流”高校(学科)毕业的硕士生。 4.2017年以后入学、全脱产在校学习、毕业后具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可按全日制研究生对待。三、申请材料 (一)本人提供 1.《晋中市新引进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补贴申请表》;(件2,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三份) 2.身份证及户口簿本人单页;(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毕业证、学位证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4.企业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5.在所在单位参加企业或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提供 1.《晋中市新引进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补贴申请花名表》;(件3,电子版及纸质版) 2.单位性质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单位性质为企业且没有进行过申请人才补贴企业行业认定的,还需提供市级工信、农业、文旅等部门盖章的《晋中市申请人才补贴企业行业认定表》(件5,原件)。如2020-2021年已经通过行业认定且经营范围没有变更的,无需提供本材料。 申请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特别说明: 1.《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免费认证获取; 2.在所在单位参加企业或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可在市县人社部门社保窗口自行办理。四、集中申报时间 2022年9月21日~10月20日,逾期不候。五、办理流程 (一)申报1.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 申请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在本单位公示5日后,县(区、市)所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文化机构等事业单位提交到属地县(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市直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文化机构等事业单位分别提交到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2.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为企业的 (1)申请人所在企业先向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申请进行企业行业认定,认定审核不通过的企业,不属于《补贴办法》适用范围,不再申请补贴。 (2)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在本单位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以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晋中市申请人才补贴企业行业认定表》提交到属地县(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晋中开发区和晋中国家农高区人力资源部。 (二)审核。各县(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晋中开发区和晋中国家农高区人力资源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社、公安、工信、农业、文旅等部门,对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人员信息逐一核实,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申请人本人。 (三)公示。各审核单位将审核通过名单在本地主要媒体或本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并经县(区、市)委人才办确认同意后,提交到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四)批准。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名单进行汇总和复审,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发放。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拨到县级财政部门以及市直各用人单位,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由市直各用人单位、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统一发放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六、法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追回补贴资金,并纳入单位和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补贴申请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1.市委人才办 0354-2636287 2.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0354-3075664 3.市委宣传部 0354-2636312 4.市教育局 0354-3806621 5.市科技局 0354-3260072 6.市卫健委 0354-2638533 7.示范区晋中开发区人才引进交流服务中心 电话:0354-3369291 地址:榆次区迎宾西街131号辰兴发展大厦四楼306室 8.晋中国家农高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 电话:0354-6331611 地址:太谷区山西农产品国际交易中心16层1613室 9.榆次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354-3029947 地址:榆次区中都北路102号 10.太谷区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354-6221013 地址:太谷区正东大道102号 11.祁县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354-5221502 地址:祁县东风大街101号 12.平遥县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354-5868668 地址:平遥县柳根西街行政审批大楼5层 13.介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354-7299785 地址:介休市西大街77号 14.灵石县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354-7623627 地址:灵石县天石新城劳动保障大厦407室 15.榆社县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354-6624878 地址:榆社县东升东街南一巷1号 16.左权县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354-8659234 地址:左权县北大街91号 17.和顺县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354-8142726 地址:和顺县太和路26号科技楼605室 18.昔阳县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 0354-3806061 地址:昔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 19.寿阳县就业服务和人才中心 电话:0354-4622116 地址:寿阳县残联一楼县人力资源市场企业行业认定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电话:0354-2639519 地址:榆次区顺城街85号市政府南区2号楼709室 2.市农业农村局 电话:0354-3029081 地址:榆次区锦纶北路3号政务中心大楼322室 3.市文化旅游局 电话:0354-2639223 地址:榆次区顺城街85号市政府南区2号楼42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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