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畜牧局

时间:2024-05-22 10:14:03编辑:分享君

河南省有多少个畜牧局单位

根据河南省政府机构设置信息,河南省共设有1个畜牧局,下设多个处室。该局隶属于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畜牧业的发展,包括动物养殖、疫病防控、畜禽种质资源管理等工作。据了解,河南省畜牧局的工作重点是推动畜牧业结构调整、加强畜禽疫病防控、促进畜禽产品质量提升等。【摘要】
河南省有多少个畜牧局单位【提问】
河南省畜牧局共下设7个处室和1个中心,具体为:1.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处2. 畜牧生产管理处3. 草原与牧区管理处4. 畜牧科学技术处5. 畜禽种质资源管理处6. 禽业处7. 动保处8. 河南省畜牧业综合服务中心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政府改革、重组等原因,上述单位信息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回答】
我问的是全省有多少个畜牧局【提问】
根据河南省政府机构设置信息,河南省共设有1个畜牧局,下设多个处室。该局隶属于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畜牧业的发展,包括动物养殖、疫病防控、畜禽种质资源管理等工作。据了解,河南省畜牧局的工作重点是推动畜牧业结构调整、加强畜禽疫病防控、促进畜禽产品质量提升等。【回答】


畜牧局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 法规,指导畜牧业生产, 负责畜禽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管理工作;负责畜牧、兽医、兽药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畜牧业产品的质量管理; 负责畜牧业其他项目的审核、论证、 申报工作;研究制定畜牧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规划;指导协调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畜牧业生产、加工、供销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对本地区的畜牧业疾病防控,及疫情上报监控。

河南省畜牧局的领导简介。

宋虎振:党组书记、局长(正厅级)负责全面工作杨文明:党组成员负责:计划账务及畜牧业发展工作;分管:计划财务处、畜牧处、奶业管理办公室、河南省世行贷款黄河滩区生态畜牧业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河南省畜禽改良站、河南省饲草饲料站(河南省草原监理中心)、河南省郑州种畜场(河南花花牛集团)、河南省正阳种猪场(河南省诸美有限公司)、河南省纯种肉牛繁育中心(河南省鼎元牛业有限公司)、河南畜牧规划设计研究院。王承启:党组成员、副局长(副厅级)负责:机关工作;分管: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科技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联系:河南省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河南畜牧兽医杂志社。朱立良:副巡视员负责:兽医工作;分管:防疫检疫处、医政药政处、河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王全周:党组成员、副局长(副厅级)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临时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处(政策法规处)、饲料处(河南省饲料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河南省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河南省兽药监察所、河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方旭: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总队长)、河南省畜牧局党组成员(副厅级)主持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及河南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全面工作。1、河南省畜牧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总畜牧师、总兽医师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2、职责调整编辑: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将指导国有种畜禽场的经营管理职责下放给市、县分级管理。3.增加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职责。4.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职责。5.加强畜产品和畜牧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3、主要职责编辑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2.组织制定全省畜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省有关畜牧、兽医、兽药、饲料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牧草种子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全省涉牧财税、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的制定。3.负责畜禽养殖、种畜禽、兽医、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负责饲草饲料资源的开发及草地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4.指导全省畜牧业生产,引导畜牧业结构调整、区域布局和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指导畜牧业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促进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加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发,推广畜禽新品种;培育、保护和发展畜产品品牌;参与扶持全省畜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提出项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5.负责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6.负责全省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动物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拟订动物防疫、检疫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落实;负责祖代以上种畜禽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和发证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畜禽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负责全省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7.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兽医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工作。8.承担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指导生鲜乳收购站布局规划和建设;负责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9.承担畜牧业的监测分析、预警和有关统计工作,发布畜牧业经济信息。10.组织制定全省畜牧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规划;组织实施畜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畜牧业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全省畜牧兽医科技推广队伍建设管理;负责畜牧业服务体系的建设管理;指导畜牧业环保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畜牧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11.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郑州市畜牧局的畜牧概况

郑州市北临黄河,西依嵩山,东南为广阔的黄淮平原,总土地面积7446.2平方公里,辖6县(市)、6区,121个乡镇,现有人口708.2万人左右。郑州地处豫西山区向黄淮平原过渡地带,地势西高东低,境内山区、丘陵、平原各占三分之一。气候属北温带季风型气候,春旱多风,夏炎多雨、秋凉晴爽、冬寒干燥,全年平均气温为14.2-14.6℃,无霜期206-234天,常年降雨量为599.6-707毫米,日照时数为2400小时。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3.4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为210立方米。郑州市现有耕地438.1万亩,人均不足0.7亩,土壤自西向东分布为棕壤土、红粘土、褐土、潮褐土、潮土等,其中以褐土和潮土面积最大,分别占土壤面积的64.4%和30.17%。郑州市地貌复杂、雨量适中,土壤类型多,适宜多种作物的生长。主要农作物有小麦、玉米、红薯、大豆、水稻、谷子、棉花、花生、烟叶、白菜、大葱、土豆、西瓜等。按照自然条件和生产特点,郑州市的农业生产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区域。1、东南沙区。该区位于郑州的东南部,包括中牟中南部、新郑东北部和管城的部分地区。土壤以沙壤土、褐土为主,土层深厚,通透性好,地下水位较高,灌溉条件较好,离城区较近。以生产粮食、花生、蔬菜、水果及大枣、西瓜、大蒜等名特产品为重点。2、沿黄地区。位于黄河沿岸,包括中牟的北部、金水及邙山的部分地区。该区地势平坦,水资源丰富,土壤多系潮土。以发展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莲菜等特色蔬菜及淡水养殖业为重点。3、城市近郊区。位于城区周围,包括六区及中牟的白沙、荥阳的广武等邻近乡村。土地肥沃,灌溉条件好,生产、经济条件优越。以生产蔬菜、养鸡、鲜鱼、鲜奶、花卉及小杂果等集市商品为重点。4、西部丘陵区。位于我市山区向平原的过渡地带,包括新郑、荥阳、新密的大部分、巩义东北部、登封中部及东部。该区土层深厚、土壤绝大部分属褐土。以小麦、玉米、小杂粮等粮食作物,棉花、烟叶等经济作物,苹果及特色水果,大路性蔬菜及养殖业为重点。5、西部山区。位于郑州市西部,海拔高、土层薄易旱、土壤以棕壤、褐土为主,适宜发展林果业、中药材和牛、牛畜牧业。

郑州市畜牧局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畜牧兽医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有关畜牧、兽医、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产品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畜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全市畜牧业生产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和区域布局,指导全市畜牧业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负责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负责优良种畜禽的引进、推广、示范和质量监督。 负责全市动物防疫工作。负责拟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预案;组织实施对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经常性的畜禽防疫、防疫监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指导全市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管理工作,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 承担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指导生鲜乳收购站布局规划和建设;负责奶畜饲养和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畜牧业项目申报、论证和审定,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管工作。 负责饲草、饲料资源开发和草场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 制订畜牧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畜牧兽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我国法律发展史

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法制历史传承四千余年,其总体的发展脉络、相互间渊源继承关系是异常清晰的。不过,四千多年间,朝代不断更替,政权屡经变更。所以从宏观上观察,各个时期法制的内容、特色也各有不同。按照发展的阶段及风格特色等粗略的标准来划分,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和近现代法制三个大的部分。
一、中国早期法制(奴隶制法制时代)
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这一历史阶段。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
在中国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时期。自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代开始,夏王朝前后存在约五百年时间。在此期间,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监狱制度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商取代夏以后也维持了将近五百年。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20世纪初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完备。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在西周政权存续的五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从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所以,西周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点之一。
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在法制方面,以反对“罪刑擅断”、要求“法布于众”为内容的公布成文法运动勃然兴起。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等,都是这一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
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时代)
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战国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这两干余年的法制历史。自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在从战国到清代后期这两千多年中,无论是法律理论、立法技术、法制规模,还是法律内容、司法体制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其主体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发展和成熟的。根据法制发展状况以及在整个法制传承中所起的作用,我们可以把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战国时期。这是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战国时期处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代的后半期。而社会变革的许多重要成果,中国的许多思想文化精华都出自这个时期。与春秋时期相比较,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立”。在法制方面,
“立”主要表现为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体制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来。其中,战国初年魏国李悝(音亏)制定的《法经》,就是战国时期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另外,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影响最大的两大学术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
2.秦汉时期。这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这段历史时期。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的专制王朝,确立了以后几千年中国传统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在中国历史上,战国时代和秦代是法家学派最活跃的时期,而法家理论得到完整的实践,也仅仅是在秦代。所以,从整个中国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极为鲜明的。自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以后,许多以前鲜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现于世。从这些珍贵文物资料中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观念极深,法律制度也很严密。
在两汉(西汉、东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从总体上看,汉代的法律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也就是说,汉代法律体制,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别的法律体制;后期则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此,汉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家化”。经过“儒家化”以后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秦代及汉初的法家化的法律。而且,汉代以后的中国古代法律,都是沿着汉代儒家化的方向逐步发展的。所以,汉代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传统法制迅速发展的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动荡的时代,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221年曹魏立国到公元581年隋文帝结束南北分裂、重新统一中国这段历史时期。在这段时间里,虽然政权快速变更,局势持续动荡,但法律制度仍然在动荡的年代里得到了巨大的发展。首先,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律理论也有明显发展。其次,具体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到加强。一些重要的制度,比如“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已经成为成熟的制度。这一时期法制的发展与进步,为隋唐之际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础。
4.隋唐时期。这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在时间上包括从公元581年隋代建立到公元960年宋代建立以前。隋唐之际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从夏代以后,经过近三千年的积累,中国古代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已经成熟,各种社会体制也进入了比较和谐的阶段。所以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都达到了中国古代的顶峰。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也是如此。由于有几千年的立法、司法经验作基础,隋唐的立法技术得以进一步提高,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优秀法典相继问世。在法律内容上,汉代中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过程,持续了八百余年,到隋唐时期终于结出了丰硕的果实,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礼法结合”的过程基本完成,儒家学派的一些基本主张被精巧地纳入成文法典之中,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特征,在隋唐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同时,经过几千年的实践探索,中国古代的司法体制、诉讼制度也在此时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应该特别提出的是,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代法制,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唐律疏议》也就成为中国古代法制、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法制史和世界法制史上都具有重要地位。所以,唐代法制、《唐律疏议》自然是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一个重点。
5.未元明清时期。这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极端专制的时期。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960年北宋建立到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这段历史时期。宋代以后,中国的社会结构包括法律制度,在隋唐时期所确立的基本框架内,仍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宋、明、清时期,基本法典仍是国家法制的基础。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主体框架,仍然由《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等基本法典确定,但是敕、条例等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却发挥着实际而具体的调节作用。在封建社会后期,“律”规定着大原则,而“效”、“例”则从各方面进行补充和小幅度的修正。作为大原则的“律”相对稳定,较少修改,而起实际作用的附属立法,则因时因地频繁修订,此所谓“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在制宜以善用”(清朝祝松《刑案汇览·序》)。这种立法上的变化说明,在经过了几千年的积累以后,到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者已经能够更加娴熟地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来调节社会。同时,从唐代“安史之乱”以后,中国古代社会开始由盛而衰,一些封建社会体制所固有的矛盾不断激化,导致整个社会体制开始扭曲。随着皇权不断强化,中国传统法制的重心也开始向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的方向倾斜。宋代的编效、明代的廷杖和宦官特务统治、明清之际盛行的“文字狱”等,都是这方面的具体反映。此外,元代和清代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和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也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特点。
三、近现代法制
中国法制史的第三大部分,是近现代法制。从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开始遭受西方列强的一连串的侵略和欺凌。在内忧外患之中,中国社会也开始了艰难的转变。从法律上看,这种转变的突出特征是,存在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体制、法律观念开始瓦解,而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开始在中国土地上艰难地生长。一般来说,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变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清末变法修律。在中国,习惯上把1840年鸦片战争至1911年清代灭亡这段时间称为“清末”。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由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沦为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在这段历史时期内,虽然清代政府表面上继续维持着对中国大部分地域的统治,但在一些沿海地区和通商口岸,实际上丧失了国家领土主权(如在香港),或是丧失司法管辖权(如在华领事裁判权)。西方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就是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一个法律表现。同时,在1840年以后,特别是在清政府存在的最后十年(即1901至1911年)中,清政府被迫进行了范围广泛的法律改革,大量引进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与法律制度,对清代原有法律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造。从此,中国的法制踏上了近代化之路。
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的转折点,从这时开始,中国由古代法律体制向近代法律体制过渡。所以,清末变法这一部分也应该是学习、研究中国法制史的重点之一。
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1911年10月,中国爆发了著名的辛亥革命,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宣告成立。在以孙中山为核心的革命党人的领导下,南京临时政府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活动,初步奠定了民国时期法制的基础。
3.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3月,袁世凯篡夺了中华民国政权,在北京建立了由北洋军阀控制的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人们习惯上称之为“北洋政府”。北洋政府是军阀政权。为应付各种需要,北洋政府也曾进行了立法活动。这些立法,在客观上为以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
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从1927年到1949年,是国民党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也曾进行了广泛的立法,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以及判例、解释例,形成了“六法体系”。但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带有明显的双重性特点,即便在立法上比较完善,在普通法领域比较规范,但在司法上极为黑暗,特别是在特别法领域,采用的是赤裸裸的暴政。
在通常的中国法制史体系中,1921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在各个革命根据地所创建的法律制度,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法制发展,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各个革命根据地创造性地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建制的活动,取得了丰硕的法制成果,同时也留下了很多深刻的教训。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律是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律是 夏代的《周礼·秋宫·司刑》。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历代立法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拓展资料: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参考资料:中国古代法律制度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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