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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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保局人工咨询电话

河北省社保局是具有行政职能的政府部门,其人工咨询电话会因为规定、政策、时间等因素发生变化,因此本回答提供可能存在过时性和不确定性,建议您及时查证。根据我搜集到的信息,在河北省社保局办理相关业务时,您可以拨打以下电话进行咨询或查询:1. 河北省社会保险服务热线电话:12333(转1号键)2.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务受理中心电话:0311-85950666、859506773.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局电话:0311-87025041、87023361建议您在拨打前务必核实所拨打的电话号码是否正确以及办公时间,以免浪费您的时间和金钱。

河北省社保局咨询电话

河北省社保局咨询电话:12333。河北省社保局地址在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北大街118号,河北省社保局大厅办公时间是周一至周五早上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日休息,市民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前往社保局办理社保卡。河北省社保卡办理条件:已完成社会保障卡制卡的单位、本市户籍人员和依法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在本市内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台港澳人员。社保局的职责:1、按照建立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办理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的办事程序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2、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账户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3、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缴拨计划,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和缴费基数的核定。4、负责经办各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及省属驻济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电话

202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将于2022年7月份开始,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是《河北省关于202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官方发布平台,也是查询经济师考试疫情防控要求等考务安排的官方渠道。职上网为有意参加经济师报考的同学们整理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电话、地址,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s://rst.hebei.gov.cn/index.html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电话: 0311-12333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12333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址: 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北大街118号、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81号(西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的,为该省政府组成部门。
2021年4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被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表彰为“河北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摘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问】
这是一个河北省的政府部门。在很多正规渠道都可以找到资料。【回答】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的,为该省政府组成部门。
2021年4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被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表彰为“河北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回答】
你好【提问】
怎么这个月工资没上卡


【提问】
统一拖后了【回答】


河北区劳动局电话多少

法律分析:河北区劳动局:022-26296092。劳动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管理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涉外就业;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综合管理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依法行使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信访工作;负责劳动普法工作。综合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办劳动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石家庄市劳动局的电话是多少?

石家庄市劳动局地址:中山东路216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东院电话:0311-86689243就业和再就业监督举报电话为:86689137
专业技能培训及就业前训练专用热线电话为:86044800
养老保险监督举报电话为:86689244
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电话为:86689143
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86689243
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87049862
(地址:兴凯路)
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监督举报电话为:86689134


河北省医保局电话

河北省医保局电话为0311-66906690,也可拨打全国社保热线12333。0311-66906690是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对外公开的办事电话,若需要咨询相关医疗社保问题,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电话进行了解;考虑到咨询电话会出现繁忙情况,有需要也可以拨打全国社保热线,热线负责人员会把电话转接到当地社保负责部门。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热线是国家重要的民生服务平台,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的建设,将有助于畅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渠道,提高对社会公众的服务能力。河北省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联系方式省医疗保障局参保登记和异地就医中心:0311-85518646省医疗保障局技术支持:18730166689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0311-83865006承德市医疗保障局:0314-2038801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0313-2162800秦皇岛市医疗保障局:0335-3262776唐山市医疗保障局:0315-5908000廊坊市医疗保障局:0316-2227779保定市医疗保障局:0312-2029133沧州市医疗保障局:0317-2020036衡水市医疗保障局:0318-2167763邢台市医疗保障局:0319-3690210(城镇职工)、0319-3690050(城乡居民)邯郸市医疗保障局:0310-2031805定州市医疗保障局:0312-2372916辛集市医疗保障局:0311-83308609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社会保险管理办公室:0311-87925077华北油田社保中心:0317-2715601/2728700以上内容参考: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联系我们

河北省人社厅职称评审公示名单

王长城、李新斗、于孝民、冯士广、刘建兵、魏静、栗学梅、邓绍颖、王春天、左丽明、姜云军、马云青、李中伏、王瑞光、李玉静、王昕洲、申玉民、田小伟、王永波、田玉民、李星梅、陈勇、李彦华、申宗义、白雪山、张立剑、李跃民、罗善霞、专少鹏、王文斌 河北省正高级测绘地理信息专业职称评审公示(15人) 贾乃娟、_茂金、王亚娟、杨享兵、肖建兵、王勇、常宇、聂庆微、马现义、王建华、王瑞丰、赵志杰、王利锋、武晓东、许中彬 河北省正高级国土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公示(5人) 翟中原、王瑞珍、郭树斌、李开宏、王炜 石家庄建筑工程中级职称评审公示部分名单: 河北康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颜成 河北康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吴向涛 河北康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郄建龙 河北康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刘超葳 河北昆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张萌 河北昆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吴迪 河北蓝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张士杰 河北蓝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薛晓普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封卫佳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李合森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刘玉来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刘振宇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王小龙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胡小楠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黄智华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张业健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张飞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郭银方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张杰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张红娜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严绍磊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张雪岩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冯秀婧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宋新春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许松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于德洋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卢宏宏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李林浩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温员超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张磊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崔梦飞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贾京宁 河北力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郑娟 河北力泽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牛彬彬 河北力泽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王鹏雨 河北力泽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称评审人员:范宁宁 河北省轻工工程高级职称公示: 杨兰英 王焕一 刘丽丽 李研科 张 巍 杨利刚 容 琦 马志梅 王新磊 王 普 杜惠丽 吴胜利 张桂良 王明远 赵 莉 孟令挥 陈秀梅 于鸿胜 周 波 刘淑景 王成祥 曹倩倩 宋 敏 朱素芳 李丽华 李 鹏 凌 森 周爱松 任 晶 河北省建材工程高级职称公示: 王丽娟 牛新娟 李丽芬 王天宇 杨国辉 单 锋 徐韶民 章 献 岳世杰 吴丽娜 周金金 贾谢丽 樊立永 檀瑞超 冯艾东 马玉龙 冯 浩 河北省冶金工程高级职称部分公示: 鲍世超 刘 丹 刘 平 姚 忠 董诗朋 王占彬 李博文 王爱英 魏志勇 付永晟 王纪东 朱 彬 贾永报 程尉珉 王延芹 张海军 何 宁 靳晓磊 崔延文 闫 森 高圣勇 李玉茹 王 刚 朱长军 董凤杰 王永新 李玉清 齐海峰 李 振 韩志刚 王保勇 李志强 王雷川 黄财德 关顺宽 石江山


河北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规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3]2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1999]234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单位询问,曾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如何掌握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企业原从事特殊工种且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由于企业转产改制而脱离特殊工种岗位并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在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应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对于确因从事特殊工种而影响身体健康现在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仍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二、从事过特殊工种且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下岗或失业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重新上岗或再就业后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扣除其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时间不满5年的,仍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如果扣除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时间满5年以上的,按第一条规定掌握。   三、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在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从特殊工种岗位提前退休的,从到达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任何年龄段退休,都按此比例增发,但增发总比例不得超过7%;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四、除原国家有关部委或我省有特殊规定外,本行业工种凡未明确为特殊工种的,一律不能参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过去有关规定处理过的问题,不再重新处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我厅《关于办理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1999]234号)下发后,一些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以及职工一直对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原由是不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存有不同认识,实际工作中也带来了不少问题。对此,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今年3月下旬,在全省养老保险科(处)长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在此之前也征求了省 社保 局的意见。根据各市和省社保局的意见,我们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掌握问题。在讨论中,一种意见认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应全部放开。另一种意见认为,我省按冀劳社办[1999]234号文件规定执行已经5个年头了,经过几年做工作,大多数企业及职工都已基本认可,如全部放开,对于以前按234号文件妨行未批准退休的,有可能找后账,引发不安定因素,另外,全部放开后,提前退休人数将大幅攀升(目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占退休总人数的比例在50%以上)。根据大家的意见,经过慎重研究,我们认为,在目前条件下,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还是应采取适当控制的办法,尤其是对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由于企业转产改制而脱离特殊工种岗位并在非特殊工咱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目前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不愿提前退休的,应进行控制。但对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身体有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仍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必须有严格的控制措施和程序。根据各市的意见,我们设置了由县级以上医院或职业病 防治机构出具机构诊断证明、由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程序,以加强控制。另外,对下岗失业人员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的时间不计算为脱离特殊工种岗位的时间。   二、关于按特殊工种退休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问题。按特殊工种退休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我省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一项特殊政策,其源于国发[1978]104号文件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折算工龄,但国家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时没有对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时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产发[1999]275号)规定:“从事井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缴费工资也多,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就相应较多,因此,在退休时也不宜另外提高计发标准”。但我省为了保持新老办法政策的连续性,所以在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初期规定:1994年10月底以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6%,从事高温井下工作满9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新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这一规定从冀劳[1994]108号文件开始,一直延续到冀劳[1996]7号、冀劳[1998]47号等文件。到冀劳社办[1999]234号文件时,对增发比例作了统一规定:1994年10月底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满9年以上、从事有毒有害满8年以上的,每满一年都按0.3%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规定对增发的总比例进行控制,即:提前5年退休的(55周岁)增发的总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提前4年退休的(56周岁)不得超过5.6%;提前3年退休的(57周岁)不得超过4.2%;提前2年退休的(58周岁)不得超过2.8%;提前1年退休的(59周岁)不得超过1.4%;从事特殊工种到达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于上述规定,各市和省社保局认为有鼓励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之嫌,并且,国发[1978]104号文件只规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可折算工龄,并未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按正常退休年龄退休不折算工龄。   综合考虑我省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政策的连续性和各市的意见,我们提出: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在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从特殊工种岗位提前退休的,从到达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任何年龄段退休,都按比例增发,但增发总比例不得超过7%。考虑到我们下发文件目前就是要适当控制提前退休,所以同时也规定:对脱离特殊工种岗们5年以上按特殊工种退休时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


河北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有什么

一、企业原从事特殊工种且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由于企业转产改制而脱离特殊工种岗位并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在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年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应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但对于确因从事特殊工种而影响身体健康现在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仍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二、从事过特殊工种且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下岗或失业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重新上岗或再就业后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扣除其领取基本生活费或金的年限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时间不满5年的,仍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如果扣除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时间满5年以上的,按第一条规定掌握。
三、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在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时,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从特殊工种岗位提前退休的,从到达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任何年龄段退休,都按此比例增发,但增发总比例不得超过7%;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四、除原国家有关部委或我省有特殊规定外,本行业工种凡未明确为特殊工种的,一律不能参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过去有关规定处理过的问题,不再重新处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河北省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河北省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是河北省社会保障局直属事业单位,是河北省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河北省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研究和服务,为全省社会保障事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摘要】
河北省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问】
河北省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是河北省社会保障局直属事业单位,是河北省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河北省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研究和服务,为全省社会保障事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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