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教育厅

时间:2024-05-24 13:45:55编辑:分享君

云南省教育厅电话

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电话号码是0871-65141255。基础教育一处电话号码是0871-65102717。高等教育处的电话号码是0871-65141426、0871-65102714。其中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主要是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基础教育一处主要是规划、指导和推进九年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处主要是承担高等教育教学的宏观管理工作。云南省教育厅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1、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2、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基建处。3、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教育督导室、民族教育处。4、教师工作处、德育处、科学技术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5、教材和语言文字管理处、民办教育处、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安全稳定出。6、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以及校院合作处。以上内容参考 云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云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云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云南省教育厅举报电话

0871-65141663。云南省教育厅:0871-65141663。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2号云南省教育厅612室。云南省教育厅是主管全省教育事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双重领导,与中共云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贯彻实施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实施。举报受理范围:中小学有偿补课及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举报反映方式:如发现中小学及其教师存在以上问题,请通过以下方式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高校)举报,举报要求有具体线索材料。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实名。举报电话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以上内容参考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

云南省教育厅电话

云南省教育厅电话为0871-68530402。如果您需要联系到云南省教育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联系:1.电话联系:拨打云南省教育厅的电话号码0871-68530402,进行相关咨询和沟通。值得注意的是,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接听电话。2.网络留言:登陆云南省教育厅网站,点击“联系我们”进入留言页面,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即可。云南省教育厅会在第一时间内回复您的留言。3.邮政信函:如果您需要以邮政信函的形式联系到云南省教育厅,可以将信函寄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滇池路223号(邮编:650034),并注明您的联系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无论是电话联系、网络留言还是邮政信函,都是与云南省教育厅进行联系的有效渠道。如果您需要进行相关咨询和沟通,不妨选择一种最适合您的联系方式,获取想要的相关信息或帮助。除了上述三种方式,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云南省教育厅的相关情况,还可以考虑以下方法:1.其他联系方式:除了电话、网络留言和邮政信函外,云南省教育厅还设置了微信公众号、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相关信息。2.官方网站:云南省教育厅官方网站(http://jyt.yn.gov.cn/)提供了从组织机构到政策法规等完整的相关信息。在网站上,您可以查询最新资讯、政策文件、数据统计和在线服务等内容。3.在线咨询:云南省教育厅官方网站提供在线咨询功能,您可以在网站上填写相关咨询表单,向工作人员提出问题,等待回复即可。该咨询功能方便快捷,让您无需拨打电话或发送邮件。总之,如果您需要联系云南省教育厅,建议优先选择上述三种方式进行联系,同时也可以考虑其他联系方式,了解更多相关情况。

云南省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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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工作,为国际学生在云南学习提供便利,扩大教育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正式批准在云南省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按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云南省上述学校接受教育或培训的外籍学生。

第四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云南省的相关规定;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五条 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全省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政策,指导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国际学生工作。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学校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国际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省外办、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到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并监督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招生学校备案工作,将招生学校名单定期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制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于新生入学前6个月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不得委托或授权中介机构替代学校招生。

第九条 学校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对国际学生健康状况、学习意愿、学习能力等进行审查,采取适当形式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

第十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将学生持用的身份证件报州(市)级公安部门核查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招收未满18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6个月内)的国际学生,但应当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团组国际学生未满 18 周岁的,学校应要求外方派遣单位按其所在国法律规定,预先办理有关组织未成年人出入境所需的法律手续,并派人随团担任国际学生学习期间的监护人。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执行。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及转学的有关费用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三条 学校或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或补助,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入学前,须在规定期限内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不得录取,并及时报告属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政治素质好,师德师风优良并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国际学生学习成绩和考勤等日常表现。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及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学。转学条件和程序由所在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组织国际学生到校外实习或实践时,学校须按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在国际学生居留证件加注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国际学生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相关信息的,不得到校外实习。

第二十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国际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开展学籍管理工作,为达到考核要求的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国际学生管理机制,由校长负总责,一名副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可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食宿等生活服务设施的管理检查。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按学校和当地公安部门规定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学校须在开学报到时与国际学生签订关于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校纪校规的告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任何机构及个人均不得在校内开展并组织任何与宗教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属地教育、公安和外事部门报备招收的国际学生名单,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属地教育、公安和外事部门报备颁发毕业证书的国际学生名单。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国际学生,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规定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按照公安部门规定协助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此规定制定属地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实施细则,指导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由教育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公安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公安厅其他有关留学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云南省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入口 (二)、云南省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https://ysjy.ynjy.cn/ynedusso/#/login (三)、幼儿园教师班级管理心得体会范文(四篇) (四)、云南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入口:https://sso.ynjy.cn/ (五)、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教育培训管理平台入口:https://pxglpt.zjedu.gov.cn/ (六)、湖南省中小教师发展网管理平台入口:https://sts.hnteacher.net/Account/Login?ReturnUrl=%2F (七)、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http://jsd.hateacher.cn/Areas/AdminLTE/login.html (八)、青岛市教师教育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入口:http://jsjy.qdedu.net/login (九)、青岛市教师教育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http://jsjy.qdedu.net/ (十)、青岛市教师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入口地址:http://jsjy.qdedu.net/ ;


现任云南省教育厅厅长

现任云南省教育厅厅长是周荣。周荣,男,汉族,1962年生,云南宣威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昆明理工大学党委书记,云南省先进成形制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昆明理工大学原校长。现任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书记、教育厅党组书记、教育厅厅长。研究方向:金属耐磨材料加工、半固态材料加工。主持或参加了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及企业委托项目10余项,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被SCI、EI、ISPT收录论文10篇,获省科技进步奖2项科研成果“控制冷却贝氏体球墨铸铁”及“控制冷却贝氏体耐磨铸钢”实现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1、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起草或拟订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2、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3、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拟订基础教育的评估标准、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小学省级地方课程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4、指导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5、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拟订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6、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直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拟订高等教育教学指导文件,统筹协调、管理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的建议,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7、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8、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9、指导除高等学校外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10、主管教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11、负责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各类高等学历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实施国家学位制度。负责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审批。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12、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省创新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13、统筹管理并协调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订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等方面的政策。规划、指导、协调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14、拟订语言文字工作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15、负责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勤工俭学和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的治安环境综合整治和突发事件处置。16、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周荣云南省教育厅-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主要职责

云南省教育厅举报电话

云南省教育厅举报电话如下:云南省教育厅电话为0871-68530402。如果您需要联系到云南省教育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联系:1.电话联系:拨打云南省教育厅的电话号码0871-68530402,进行相关咨询和沟通。值得注意的是,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接听电话。2.网络留言:登陆云南省教育厅网站,点击“联系我们”进入留言页面,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即可。云南省教育厅会在第一时间内回复您的留言。3.邮政信函:如果您需要以邮政信函的形式联系到云南省教育厅,可以将信函寄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滇池路223号(邮编:650034),并注明您的联系姓名、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无论是电话联系、网络留言还是邮政信函,都是与云南省教育厅进行联系的有效渠道。如果您需要进行相关咨询和沟通,不妨选择一种最适合您的联系方式,获取想要的相关信息或帮助。除了上述三种方式,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云南省教育厅的相关情况,还可以考虑以下方法:1.其他联系方式:除了电话、网络留言和邮政信函外,云南省教育厅还设置了微信公众号、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相关信息。2.官方网站:云南省教育厅官方网站(http://jyt.yn.gov.cn/)提供了从组织机构到政策法规等完整的相关信息。在网站上,您可以查询最新资讯、政策文件、数据统计和在线服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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