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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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的介绍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9月。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征管范围,长春市国税局主要负责辖区范围内的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征收管理,具体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2002年后新办企事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以及金融保险营业税等税种。目前,市局机关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征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财务管理处、国际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人事处、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教育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机关纪委、机关工会,下设6个事业单位(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培训中心、税收科学研究所、税务学会、票证中心)、1个直属机构(稽查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的内设机构

1.办公室拟订本系统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组织起草和审核市局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密码、保卫等工作;承担面向社会的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2.政策法规处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税收政策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定期进行清理、评估和反馈;承办局外涉及多税种、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牵头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及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工作;承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反补贴案件的应对工作。3.货物和劳务税处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等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4.所得税处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5.收入规划核算处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组织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组织落实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制度;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对外发布税收收入数据。6.纳税服务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7.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研究提出专业化征收管理和税收征管规程完善的建议;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组织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制度;组织实施本系统信息技术体系建设和监督、验收;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技术标准、业务需求、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8.财务管理处拟订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等办法;审核汇编部门预算、决算;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负责机关财务管理;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清理等工作;承担着装管理工作。9.督察内审处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督察落实税收执法检查结论和各类审计结论。10.人事处组织落实干部人事制度及税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承担人事、机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工作;承担工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工作;承担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监督等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办理因私出国政审事项。组织落实巡视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拟订年度巡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监督检查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落实、协调、督办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议定、决定事项。11.教育处(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承办教育培训项目的开发与管理;承担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和培训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指导、检查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12.监察室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情况;监督检查本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组织协调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13. 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指导、协调、检查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安排)的执行;组织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处理国家(地区)间的有关税务事项;牵头组织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解释和处理具体业务问题;管理机关和系统外事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工作。14.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拟订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参与编制年度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内退税计划;组织实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承担机关统战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离退休干部工作经验交流,协调本系统离退休干部活动。

吉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

法律主观: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为规范 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通过电子办税方式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规定,结合 广东 地方税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办税是指经广东省(不含 深圳 )地方税务机关登记的纳税人,通过网络使用办税服务系统办理地方税务局负责的税(费)业务(以下简称地方税(费)业务),以及地方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系统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以下简称电子办税服务厅)是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办税服务的主要渠道,纳税人可通过广东 地税 门户网站下载或登录电子办税服务厅。 第三条纳税人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及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受理、反馈办理结果、送达税务文书、纳税服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子办税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选择电子办税。 第五条纳税人登录电子办税服务厅的方式有:证书登录和非证书登录。证书登录是指已经办理了数字证书认证的纳税人,以数字证书加密码的方式登录;非证书登录是指未办理数字证书认证的纳税人以用户名加密码的方式登录。 第六条选择证书登录的纳税人,应使用电子办税服务厅支持的数字证书;纳税人须按照数字证书发行机构的要求办理数字证书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使用证书登录或非证书登录,其分别可使用的电子办税服务厅功能范围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需要申报缴纳税(费)的纳税人开通电子办税的,应与具有税(费)款划缴资格的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同意其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令从指定账户中划缴税(费)款。 第九条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电子办税登记表》(附件1)并签署《电子办税协议书》(附件2)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开通电子办税资格,对于非证书登录的纳税人,一并告知电子办税服务厅的用户名和初始登录密码。 如纳税人委托代理人开通电子办税,还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证明或材料。 第十条纳税人为个人的,可以携带 身份证 件原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获取电子办税服务厅的初始登录密码,也可以通过纳税人的任职单位获取。 第十一条纳税人需要变更缴税(费)账户的,应在办理涉及税(费)缴纳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变更要求,并提供与银行重新签订的委托银行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 第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取消电子办税方式的,应填写《电子办税登记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取消纳税人的电子办税方式,同时终止《电子办税协议书》。 第十三条纳税人第一次登录电子办税服务厅后应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密码泄漏或数字证书介质遗失而造成的损失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证书登录的纳税人遗失密码的,应向数字证书发行机构申请重新设置密码;非证书登录的纳税人遗失密码的,应填写《电子办税登记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设置密码。 第十五条纳税人在电子办税服务厅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的期限及需要提交的表格和附报资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纳税人使用证书登录的,其涉税事项申请、备案和审批事项的申请时间以数据电文进入电子办税服务厅的时间为准。纳税人使用非证书登录的,其涉税(费)事项申请、备案和审批事项的申请时间以地方税务机关接收到纸质资料的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电子办税过程中应对提交的数据及资料进行认真的核对,确保提交资料完整,内容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纳税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的,电子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后,开户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回单或电子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系统打印的缴款凭证可作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纳税人需要取得完税凭证的,可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第二十条纳税人使用证书登录的,电子办税服务厅为其接收电子税务文书的系统;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进行文书送达的,数据电文进入电子办税服务厅的时间,视为税务文书的接收时间。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使用证书登录方式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的,无须再报送纳税(费)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税(费)事项申请、备案和审批等所要求提供的纸质资料。 纳税人使用非证书登录方式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的,纳税(费)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按月、季、半年或年报送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别按月、季、半年或年报送上述纸质资料;其他税(费)业务申请、备案和审批事项所需的纸质资料,纳税人应在电子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第二十二条因使用电子办税服务厅产生涉税争议的,纳税人通过证书登录的,以纳税人报送的电子数据为准;纳税人通过非证书登录,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不一致的,以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为准。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应保障电子办税服务厅的安全和稳定。电子办税服务厅发生重大异常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各种地方税(费)业务。 对纳税人通过电子办税服务厅报送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粤地税发〔2007〕211号)同时废止。

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有什么区别

政府部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区别:

1、内涵不同:政府部门、行政单位是国家机关,而事业单位是实施政府某项公益服务的部门,是社会服务组织。

2、担负的职责不同:政府部门、行政单位是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指挥;而事业单位是为了社会的公益目的从事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活动。

3、编制和工资待遇的来源不同:国家部门、行政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行政经费负担。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事业经费负担。事业单位由全额拨款的,有部分拨款的,还有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行政单位人员的工资按《公务员法》由国家负担,而事业单位则根据不同的管理模式实行不同的待遇。 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根据根据工作性质,也有具有行政事业编制的非公务员的人就职,一般是从事后勤保障的工勤人员,他们的待遇除职权不同外,收入和公务员完全一致。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矫正中
                        2004年6月28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管理环节,市政府在前三次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决定再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7项,调整为事后备案的项目6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本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本决定中调整为事后备案的项目,一律按事后备案项目执行。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6年3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3月1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政府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在前五次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决定再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1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本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本决定中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一律按改变的方式执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附表一:
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号 部门

         项目名称

          取消理由

    审核意见

  1











国税局













   外商投资企业列支福利费的审核     国家取消     取消   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
         审批、、

   取消

   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按经营期限计提
        折旧审批、、

   取消

   4

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
         准、、

   取消

   5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核准 、、   取消   6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统一计
       算缴税审批、、

   取消

   7 外商投资企业选用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审批 、、   取消   8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所得税审批、、   取消   9   外商投资企业借款利息列支审核   、、   取消   10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审批  、、   取消   11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
       50万元以下)、、

   取消

   12

技术监
 督局      产品标准年审登记

         没依据

      取消

   13 海关       海关注册企业年审       省收回审批权    取消   14公安局     机动车临时过境登记       没有此业务     取消   15

档案局


  全市各单位档案归档流向处置审核     没依据      取消   
16


    全市档案系统初级职称初审


   没依据

取消市档案局审批
 ,由各单位自行
   初审17
文化局

     演出经纪公司的审批      省级审批权限    取消   18      演出公司的审批       省级审批权限    取消   19体育局     体育彩票投注站审批        没依据      取消   20旅游局       旅游名店审批          没依据      取消   21气象局  防雷安全设施技术检测合格证发放     没依据      取消   22


 建委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执业资格证
         审核   没依据

      取消

   23建设工程造价(概预算)专业人员资质审核   没依据      取消   
24




交通局




      零担运输的审批

今年新颁布《道路
运输条例》中未规
  定此审批
   取消

25     内河船员职务考试认证       省审批权     取消   26    客危船员特殊培训资格审批      省审批权     取消   27

规划局

   规划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意见书

   《吉林市城市规划
  管理条例》   取消

   28宗教局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申办企业审批    没依据      取消   29供销社      烟花爆竹专营审批         没依据      取消   30地税局      农业税减免审批        国家取消     取消   

31




卫生局




   放射线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许可



国务院449号令规
定统一由环保部门
   审批

取消卫生局放射线
同位素及射线装置
许可的审批权,统
一由省环保部门审
    批


  附表二:
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目录(12项)



号 部门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审核意见


1




 建委




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
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它设计勘察、设计
   丙级以下资质(包托丙级)审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
       定》

统一受理
 后报省

2

     建筑企业安全资格审批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  备案

 3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备案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备案 4



房产局



    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审批

    建设部97号令《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
       规定》 备案

 
5


      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吉林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建设部142号令《城市房屋租赁管
      理办法》
 备案

6







交通局







    危货码头(泊位)的同意

    国务院令第355号《内河交通安全管
      理条例》 备案

 7

    拖放竹、木等物体的同意

    国务院令第355号《内河交通安全管
      理条例》 备案

 


8




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审批(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批准;勘
探、采掘、爆破的批准;构筑、设置、维修
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批准;架设桥
梁、索道的批准;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
下电缆或者管道批准;设置系船浮筒、浮趸
、缆装等设施的批准;航道建设,航道、码
     头前沿水域疏浚批准)


国务院令第355号《内河交通安全管
      理条例》






 备案




9



卫生局


       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法》

     统一受理
 后报省10

       医师资格证

            《医师执业法》

     统一受理
 后报省11

规划局

     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统一受理
 后报省12民政局      行政区划的变更            省审批权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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