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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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局厅长是谁

吴永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党组书记、厅长)
汉族,山西省怀仁县人,1959年7月出生,1981年6月入党,1975年4月参加工作,2004年7月山西省党委校公共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党组书记、厅长。

1976.05,大同矿务局煤峪口矿综采队工人、副队长;

吴永平
1981.09,大同煤校(今山西大同大学煤炭工程学院)学生;
1983.07,大同矿务局煤峪口矿通风区技术员、副区长、区长;
1991.10,大同矿务局煤峪口矿副总工程师;
1993.09,大同矿务局煤峪口矿副矿长;
1998.05,大同矿务局挖金湾矿矿长;
1998.08,大同矿务局同家粱矿矿长;
1999.12,大同矿务局晋华宫矿矿长;
2004.02,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4.10,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2005.12,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06.02,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常委;
2007年11月至2008年1月,全面负责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层工作
2008.01,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2008.04,大同煤矿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1.09, 山西煤炭工业厅党组书记,山西大同大学煤炭工程学院(原大同煤校)校友会会长。
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任命吴永平为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厅长
1984年参与完成了“煤峪口矿矿井均压防火实验研究”并成功实施,该项目获原煤炭部科技进步一等奖;1990年主持完成了“均压灭火自动监视与调节”,并成功实施,该项目获大同矿务局科技进步特等奖:2001年主持完成的“大同两硬条件大倾角煤层综采技术研究,通过了山西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撰写的论文《两硬特厚煤层综采上分层放顶煤开采研究》、《晋化宫矿推行超前管理的理论与实践》《试论矿长如何抓好安全生产》、《在复杂地质条件下应用综采技术的实践》、《从煤炭企业发展战略谈人力资源的开发》及《试论综采过大面积冲刷区的技术方法》相继发表在《山西煤炭》、《煤炭科学技术》和《中国煤炭》等杂志上。 从1989年至2003年,先后获得了山西省煤炭系统先进工作者、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山西省劳动模范、山西省“优秀和杰出青年企业家”、省“优秀企业经营者”和省市“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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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隶属于哪里

新组建的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同时加挂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牌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将原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山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省公安厅的消防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救灾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防治、省水利厅的水旱灾害防治、省农业厅的草原防火、省林业厅的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等相关职责,省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森林防火指挥部(委员会)的职责,省煤炭工业厅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由原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薛军正任党组书记、厅长,不再保留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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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3^,它归山西省人民政府管理,它只是一个机构,且该机构在人民政府以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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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有没有下属单位

您好亲很高兴为你解答山西省应急管理厅有下属单位 分别为以下(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二)应急指挥中心;(三)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四)教育训练司(党委宣传部);(五)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司;(六)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局;(七)火灾防治管理司;(八)防汛抗旱司;(九)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司;(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十一)安全生产基础司(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十二)安全生产执法局;(十三)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司;(十四)救灾和物资保障司;(十五)政策法规司;(十六)国际合作和救援司;(十七)规划财务司;(十八)调查评估和统计司;(十九)新闻宣传司;(二十)科技和信息化司;(二十一)政治部,其中,政治部“协助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希望我的回复能够帮助您祝您生活愉快!【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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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单位有企业性质的单位吗?【提问】
有的亲【回答】


煤监局是个什么部门

煤监局是安监局属下的一个二级国家局,受安监局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总局,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下设四司: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煤矿安监局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各省设有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正部级。省级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级和县级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的地区设办事机构)。主要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监管的职能。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并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煤矿监管部门如下:煤监局、煤炭局、安监局、国土资源部门、工商、税务,审计、环保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煤监局是什么单位

煤监局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局,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现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依法组织指导煤矿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拟订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执法规章和标准;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承办相关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及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发布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的安全监察专员

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联合印发通知,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 山西省规定,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由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矿领导、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担任。在下井带班期间,监察专员要对煤矿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安全审核确认;当班监察专员要将现场作业情况向下一班监察专员交接,并且双方签字确认;严禁监察专员空岗、脱岗、离岗;监察专员的职责与煤矿主要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的法定职责互不替代。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对煤矿生产作业的爆破、抽采瓦斯、巷道贯通、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有四方面。一是监督检查相关科室、区队、班组领导等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到岗情况。二是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关键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三是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作业验收人员签字确认情况。四是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指挥和操作情况。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挖乱采煤炭资源行为;
(五)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
(六)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安全生产例会,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制定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煤矿应急救援体系,组织煤矿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确定年度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奖惩办法,并严格考核;
(二)依法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审核评价,对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依法培训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
(五)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六)负责对矿山救护队的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矿山救护队应急救灾、救援工作;
(七)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投入情况;
(八)负责指导、监督驻矿安全监督员的选拔、聘用、培训工作;
(九)负责推广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公告,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举报并组织核查。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煤矿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到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第八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煤矿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并有权参加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达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方可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强化现场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第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和检测、检验工作。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投入不足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按实际产量在生产成本中列支,每吨不得低于10元。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矿长)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负责技术和安全的负责人。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组织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保证从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和自救、抢救措施。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管理机构。
煤矿企业必须配备采煤、机电、通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特殊工种岗位职数配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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