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商局

时间:2024-05-30 16:54:44编辑:分享君

苏州工业园区工商局咨询电话?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咨询电话:0512-62886666,监督电话:0512-62880220。工商主要业务:1、企业登记。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3、动产抵押登记。4、股权质押登记。登记审批处主要业务:1、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项目设立、变更、清算的备案、审批及转报。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及转报。3、进出口业务的备案、核准及转报。4、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许可。5、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及转报。6、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核准及转报。7、物价业务备案、审批。8、其他和投资、进出口等经济活动相关业务的备案、核准、审批及转报。扩展资料机构职能1、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负责行使划转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审批职责,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负责创新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工作。3、负责对局机关、相关事业单位及进驻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业务考核工作。4、负责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虚实一体”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网上审批和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对接园区政务网络信息化体系、电子监察平台、信用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各业务条线的专业化平台,与各业务部门建立监管推送机制。5、负责对进驻办事大厅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区内相关单位的窗口服务进行统筹协调、标准化建设、联网运行及监督管理;负责对街道、社工委、功能区政务服务体系进行对接管理及联网运行。6、负责行政审批档案材料的整理、保管、查询等工作。7、承担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联系我们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主要业务

苏州工业园区工商局的电话是什么?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咨询电话:0512-62886666,监督电话:0512-62880220。工商主要业务:1、企业登记。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3、动产抵押登记。4、股权质押登记。登记审批处主要业务:1、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项目设立、变更、清算的备案、审批及转报。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及转报。3、进出口业务的备案、核准及转报。4、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许可。5、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及转报。6、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核准及转报。7、物价业务备案、审批。8、其他和投资、进出口等经济活动相关业务的备案、核准、审批及转报。扩展资料机构职能1、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负责行使划转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审批职责,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负责创新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工作。3、负责对局机关、相关事业单位及进驻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业务考核工作。4、负责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虚实一体”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网上审批和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对接园区政务网络信息化体系、电子监察平台、信用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各业务条线的专业化平台,与各业务部门建立监管推送机制。5、负责对进驻办事大厅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区内相关单位的窗口服务进行统筹协调、标准化建设、联网运行及监督管理;负责对街道、社工委、功能区政务服务体系进行对接管理及联网运行。6、负责行政审批档案材料的整理、保管、查询等工作。7、承担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联系我们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主要业务

苏州如何办理营业执照?

工商营业执照的种类分为:个体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苏州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流程1、核名:在工商局领取“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拟成立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在工商局内部网上检索是否有重名,没有重名的,工商局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自己提前多准备几个名字,因为现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名字特别容易重复。2、租房:到写字楼租办公室,也可以使用自有的厂房或者办公室。如果没有充足的预算,也可以找小当家财税挂靠地址注册,地址来源于真实办公楼,不用担心地址异常。3、编写“公司章程”:一般工商局网站都有“公司章程”的模板,下载下来进行修改或者请专业的律师修改或起草。公司的所有股东要在章程上签字。4、到工商局现场办理营业执照①公司设立申请书;②公司章程;③董事法人监事任免书;④总经理任免书;⑤全体股东法人身份证原件;⑥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刻章:凭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到专业刻章店刻印公章、财务章,正规的章是到公安分局备案过有刻章卡的;6、办代码证:凭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章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苏州个体户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各地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大同小异,办理方法如下: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来人员另需要暂住证及复印件);2、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产证及复印件;3、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4、如果是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事业人员,特困户。还需要带上失业证、失业人员优惠证、特困证等及复印件,这样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管理费的政策优惠;5、从事饮食、化妆品等特殊行业的还要准备健康证件等及复印件;携带上述文件到苏州当地所属的工商所,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那一类的营业执照。检验过有关文件后,工作人员会给表格要填写。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昆山有几个工商税务局

您好,亲,昆山市一共有8个工商税务局。分别是:昆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昆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昆山市税务局周市税务分局、昆山市税务局千灯税务分局、局昆山市税务局张浦税务分局、昆山市税务局锦溪税务分局。【摘要】
昆山有几个工商税务局【提问】
您好,亲,昆山市一共有8个工商税务局。分别是:昆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昆山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昆山市税务局周市税务分局、昆山市税务局千灯税务分局、局昆山市税务局张浦税务分局、昆山市税务局锦溪税务分局。【回答】


昆山工商管理局电话多少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分局地址:苏州市昆山市前进东路588号 营业时间: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30 官方网址:http://www.szsgsj.gov.cn/ 电话:0512-58681457 长江南路园明路属于昆山分局。扩展资料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制定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六)负责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十)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协调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推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保护工作。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十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工业园区工商局的电话是什么

苏州工业园区工商局的电话是:0512-66600810,地址是: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51号。工商局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教育行政执法、文化旅游体育执法、商务执法的咨询、申诉、投诉、举报工作;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及价格违法行为。扩展资料工商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物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按照职责权限制定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工商局承担监督管理所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者的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商行政管理局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介绍参考资料来源:江苏工商-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工商年检网上申报网

江苏工商年检网上申报网   公司年检其主要目的是要审核这些已登记的公司是否合法经营,是否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江苏工商年检网上申报网,希望能帮到大家!   江苏工商年检网上申报   网址: http://www.jsgsj.gov.cn:58888/province/   企业年检流程   一、网上年检申报时间: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网上年检参检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2019年度逾期年检的企业须先补办年检,再申报2021年度网上年检;2019年度年检尚未办理复核手续的企业须先补办复核手续,再申报2021年度网上年检。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外资企业还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链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申报。   四、网上年检申报流程:   (一)登录   企业通过上述网站进入网上年检平台,选择登录方式。方式一:企业无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输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标识和企业名称,网上年检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显示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企业确认后登录用户界面。方式二:企业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将其插入电脑USB接口并输入密码。系统自动匹配,确认企业身份,企业登录用户界面。   (二)填写年检报告书   企业登录用户界面后点击“填写年检报告书”按钮。系统将根据登录企业的类型自动匹配相应的年检报告书。企业在网上填写年检报告书的过程中,可点击“暂存”按钮暂时保存所填写的内容,并可重复登录,对错漏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直至确认所有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三)申报   企业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将根据网上年检报告书中设置的必输项和表间平衡进行判断和计算,不符合要求的,自动提示企业进行补充修改;符合要求的,将提示企业申报结果。   (四)预审   工商部门在企业申报网上年检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申报内容进行预审。   工商部门认为企业申报内容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退回企业修改;认为企业申报内容完整且符合年检规定的,网上告知其预审结果;认为企业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网上告知预审结果,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工商年检窗口办理年检相关事宜;   (五)预审结果查询   企业登录网上年检用户界面,查询预审信息。   查询结果为“退回修改”的,点击“修改年检报告书”按钮,根据工商部门退回修改的意见对网上年检报告书内容作补充修改。   查询结果为“查看预审结果”的,根据告知书要求下载打印经预审的年检报告书,携带告知书所列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年检相关事宜。   (六)复核   企业携带经预审的年检报告书和相关年检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年检复核。工商部门依法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七)年检戳记加盖   年检复核完成后,工商部门在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上加盖年检戳记。   五、关于执行免征收企业年度检验费的事项   六、网上年检申报流程图:   延伸阅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企业信息。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信息,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示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本条例关于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


江苏省工商营业执照年检

法律分析:一、江苏营业执照年检流程具体步骤

从2014年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

工具/原料:工商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案申请书

在进入年报时,首先要进行身份验证。也就是只有知道了上述联络员的手机验证码后才可以进入(验证码是由工商局发送的,只有当时进行了联络员备案的手机才能收到)

登录成功后,然后根据网页显示的相关信息进行填写,(填好每一页的时候都会有保存和下一步,点保存之后再点下一步,直到把全部信息填完整。然后再年报,年报信息完成后,在网页上可查到年报的记录。

江苏营业执照年检流程介绍:

1、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找到联络员备案,根据系统填写相关的信息,进行联络员备案内容的填写,填写好之后,在网络上打印联络员备案表到企业所在地的工商办事窗口进行备案(备注:带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备案成功后会收到工商局发到备案人员手机上的信息,同时进入工商行政网站进行年报的时候,网页会有提示。备案成功后,方可进行网上年报。

2、查到所在省市点击进入(江苏)

3、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

4、选择【新用户注册】

5、按要求填写信息,点击【验证】,验证通过后再旁边设置密码,然后选择登陆。密码为了防止遗忘最好的是用注册号的后6位。用户名直接用注册后即可。

6、登陆需要填写手机号接受验证码,验证码来得比较慢。

7、登陆后选择【年底报告在线填报】--选择【2015年度】

8、按要求填写,可以选择是否对外公示

9、填写完毕保存并下一步,来到出资情况这块点击【添加】将各个股东的出资时间填上

10、【保存并下一步】资产状况这块让贵公司会计出具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按要求填写,可选择是否公示

11、【保存并下一步】来到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如果没有可以【保存并下一步】

12、下一步来到党建信息,没有的情况下照图填写

13、再下一步到了预览并公示,查看下如果没有错误就选择【提交并公司】

14、提交以后再到企业信用网查询你公司信息就能查看年报信息了,年报信息2015年报2014年度2016年报2015年度,2014年注册的公司2015年再做年报即可。

二、营业执照年检需要哪些资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股份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上述第1至5项所列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上述第1至5项所列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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