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4-05-31 22:18:25编辑:分享君

新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1.将承担的制定市内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责划入市商务局。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二取消的职责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3.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三划入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将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承担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的有关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5.加强全市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6.加强全市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五行政审批事项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准。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内设15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二规划法规调研科(军官转业安置科)。三公务员管理科(市公务员管理局)。四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农民工服务指导科)。五人力资源开发科。六市外国专家局。七职业能力建设科。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十工资福利科。(十一)养老保险科(农村社会保险科)。(十二)医疗保险科(工伤生育保险科)。(十三)行政审批服务科(基金监督科)。(十四)调解仲裁管理科(劳动关系科、信访科)。(十五)劳动保障监察科(市劳动监察局)。机关党委。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

新余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赣府发[1999]14号)-----------------------------------------------------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管理服务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体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体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在2002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60%,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帮工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四)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按照国发[1998]28号文件的规定,用3至5年的时间过渡到全省统一缴费比例。(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缴。企业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对欠缴的基本养老年按日加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六)破产、倒闭、拍卖的企业,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划拨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七)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支持。(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年检制度,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执照年检项目。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省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原已按赣府发[1990]50号文件规定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办法实施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四)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再就业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个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直至其死亡。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一)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办法实施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待遇。3.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工龄。按照此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4.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三)1995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按本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四)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五)本办法实施后,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职工,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费由所在企业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六)本办法实施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基金。(七)1995年10月1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审定下达。(九)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根据国家发[1998]28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的实际研究制定,并逐步向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一)继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平衡、年度结算、调剂使用。(二)全省按实际征缴基金的10%统一提取调剂金,其中,实际征缴基金的3%留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地市范围内的调剂,7%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全省范围内的调剂及支付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各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已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三)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实行全额上缴、全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余额上缴、缺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劳动厅制定。(五)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严格禁止投入其他任何方面。六、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统一管理、集中决策、政事分开、执行与监督分设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一)省劳动厅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的实施。(二)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等业务。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度、调剂和经费的下拨工作;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指导和基金调剂工作;市(含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建立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极创造条件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三)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调剂金的上交情况逐级核拨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设立行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管理与经办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各移交行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五)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行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行业自行解决。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本养老保险规划和法规的实施,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七、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一)本办法所称职工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帮工。(二)原已发布的有关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关于养老保险迁移手续你可以申请转移社保或退保两种处理方式.(一)转移手续是需要在转入地社保局申请开具,然后凭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本本材料在调出社保局申请即可.医疗保险并不支持异地转移,且只能在购买地消费使用和享受报销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种只能在本地使用.在统筹区域内可以随便办理转移关系,而在非统筹区域,转移社保中,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且只能往户口所在地社保局转入,因此,如果说你的户口是当地,是可以办理转移的.对于跨省市转移,其手续需要分别向两地社保局提出申请,且只能转移个人帐户部分,不能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一起取走,做好心理准备.公积金可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后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退.(二)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退保申请书,交纳社保情况(养老本本,医保卡)等材料即可。且只能退养老,医疗保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社保所交的费用是由两个帐户进行管理,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如果拿出来的话就只能领取个人帐户里面的金额。但,大多数的钱都是进入统筹帐户里面,本来个人帐户的钱就不多,而且只能退出个人帐户里的一部分,那就更少了,一般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取决于交纳时间段和交纳档次等。最后还是建议你谨慎退保,得不偿失.

新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内设15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二规划法规调研科(军官转业安置科)。三公务员管理科(市公务员管理局)。四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农民工服务指导科)。五人力资源开发科。六市外国专家局。七职业能力建设科。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十工资福利科。(十一)养老保险科(农村社会保险科)。(十二)医疗保险科(工伤生育保险科)。(十三)行政审批服务科(基金监督科)。(十四)调解仲裁管理科(劳动关系科、信访科)。(十五)劳动保障监察科(市劳动监察局)。机关党委。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发展规划,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方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和发展规划,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拟定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施就业援助制度;落实和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实施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四统筹建立完善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本政策、基本标准以及基金管理和监督。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离退休政策,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工作人员离、退休工作,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农村乡土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八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九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序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定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参与市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十综合协调、管理全市外国专家和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以及国(境)外人员来余就业管理服务工作,贯彻实施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余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和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十一)贯彻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拟定全市农民工工作规划,协调解决农民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二)贯彻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重大案件。(十三)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工作。(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介绍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9〕64号)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发〔2010〕8号)精神,组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管理,人才资源的规划与开发,城乡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正处级。

新余市社保局电话号码

新余市社保局电话号码是0790-6736955。办理社保卡的步骤:1、去当地社保局领取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名单及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领取后收集未办理此卡的人员身份证原件,然后正反两面复印后剪切出身份证正反两面,拿回回执;2、核对身份证信息: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有各未参保人员的身份证信息,请与收集的身份证原件仔细核对,如有错误请在信息右方栏内更正;3、认真填写员工个人信息:通讯住址,邮政编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民族;4、粘贴身份证正面反面复印件:将剪切好的身份证复印件的正面反面按正确的位置粘贴好;5、签名确认:仔细核对员工信息有无错误,如无错误,就可在表中指定位置签名确认,签名可代签,可员工本人签;6、粘贴社会保障卡数码照相回执:将员工上交的社会保障卡数码照相回执粘贴在社会保障卡登记表的反面“相片粘贴处”,然后填写回执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勾选性别;7、盖公章:在表格指定位置盖上公章,如图所示,带上银行卡,就可以拿去社保局上交了,大概一到两个月就可领取社会保障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新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基本信息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9〕64号)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发〔2010〕8号)精神,组建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管理,人才资源的规划与开发,城乡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正处级。

江西省新余市省属重点中学招聘教师公告出来没?一个招多少人?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江西省新余市省属重点中学招聘教师公告您可以点击登入中公江西教师考试网提供的:江西省新余市省属重点中学面向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2014届毕业生招聘教师公告本次招聘教师的学校有:新余市第一中学、新余市第四中学、新余市新钢中学、新余市第九中学。拟招聘教师17名。  新余市第一中学6名(语文3名,数学1名,英语1名,历史1名);  新余市第四中学4名(语文1名,数学2名,物理1名);  新余市新钢中学5名(语文1名,数学1名,英语1名,历史1名,物理1名);  新余市第九中学2名(化学1名,音乐1名)。  由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新余市教育局、新余市编委办公室、用人学校组团于2014年4月14日组成重点中学教师招聘小组赴华东师范大学进行现场招聘,新余市纪委派员全程监督。  招聘时间:2014年4月15日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江西省新余市省属重点中学招聘教师公告哪里有?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江西省新余市省属重点中学招聘教师公告您可以点击登入中公江西教师考试网提供的:江西省新余市省属重点中学面向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2014届毕业生招聘教师公告  报名需携带的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加盖学校公章的毕业生就业登记表;  3.全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4.简历2份,加盖学校公章的学习成绩单(含成绩、开设的课程);  5.在校学习期间各类专业比赛、成绩获奖材料等;  6.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 由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新余市教育局、新余市编委办公室、用人学校组团于2014年4月14日组成重点中学教师招聘小组赴华东师范大学进行现场招聘,新余市纪委派员全程监督。  招聘时间:2014年4月15日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江西省社保局电话

江西省社保局电话:0791-12333。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69号省政府原办公大楼五、六层及一层西侧。邮编:330046。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12333智询通”智能服务系统通过对12333电话咨询中心知识库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海量信息资源的有机整合,着重突出人机互动“对话”服务方式,实现了网站在线咨询形式和交互流程的创新。12333的发展历史:2003年,原劳动保障部申请开通了全国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专用号码“12333”,之后下发了《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84号)、《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劳社信息函[2004]13号),对各级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建后,下发了《关于继续使用全国性公益服务号码12370与12333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09]35号),明确12333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12370用于公务员管理的业务政策咨询及公务员招考等服务。以上内容参考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门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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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在异地转移过程中,申请是其第一步。如何申请社保卡异地转移是很多人不了解的,下面是本网站我整理的异地社保转移手续问题,仅供参考。

在你离开参保所在地的时候,到社保中心办理你的缴费证明。

到原籍参保,有了个人账户,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提交你在异地出具的缴费证明,就可以给你办理转移手续了。

1、总的来说,流程为: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提供身份证、社保编号,到所在的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后台所有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处理。

2、具体的时间规定: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和《缴费凭证》。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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