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农村商业银行

时间:2024-06-01 13:24:10编辑:分享君

九台农商银行可靠吗

您好,很荣幸回答您的问题。是可靠的。农商银行是一个区域银行。 从理论上讲,存在失败的风险。 事实上,如果它确实失败了,中国的普通人银行将采取行动,不会导致存款人的财产损失。 因此,您对金融产品的投资仍然可靠。拓展资料:事实上,当我们购买银行金融产品时,我们不需要考虑银行是否会破产,因为中国有近4000家银行金融机构,我们没有听说过任何银行破产。即使海南开发银行在历史上失败了,历史上只剩下几个问题。银行失败不太可能发生。因此,投资银行金融产品的全身风险不是很高。【摘要】
九台农商银行可靠吗【提问】
您好,很荣幸回答您的问题。是可靠的。农商银行是一个区域银行。 从理论上讲,存在失败的风险。 事实上,如果它确实失败了,中国的普通人银行将采取行动,不会导致存款人的财产损失。 因此,您对金融产品的投资仍然可靠。拓展资料:事实上,当我们购买银行金融产品时,我们不需要考虑银行是否会破产,因为中国有近4000家银行金融机构,我们没有听说过任何银行破产。即使海南开发银行在历史上失败了,历史上只剩下几个问题。银行失败不太可能发生。因此,投资银行金融产品的全身风险不是很高。【回答】


九台农商银行是国家正规银行吗

九台农商银行是国家正规银行。一、什么是九台农商银行?九台农商银行全称为吉林九台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企。是首家在香港上市的东北地区规模最大的农商银行,九台农商银行经营范国包括吸收人民币公众存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发放人民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货款;办理国内结算;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参与货币市场;从事同业拆借等。在农村金融改革和东北振兴发展中做出了模范带头作用。二、农商行上市的内在意义?1、农商行上市的根本原因:在于农商行急于补充自身的资本金,以符合银行监管要求,满足经营需求,减小银行自身风险。2、政策性原因包括: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策倾斜;分散风险,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监管;监管机构支持银行等“传统”企业上市融资。3、农商行的上市可以帮助地方政府和企业解决当前困境,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抗风险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化经营运作;实现跨区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优化激励机制,提升经营绩效;提高品牌知名度,提升整体竞争力等内在促进意义。三、我国银行的分类?银行主要有下列五种:1、国有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2、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3、地方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上海银行、济南银行、长沙银行、大连银行等,很多城市都有一家地方银行。4、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5、投资银行:花旗银行、摩根银行、高盛银行等。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是什么银行?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前身是九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始建于1950年,在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中,始终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繁
荣做出了突出贡献。特别是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以及吉林省联社成立以来,九台市农村信用社在四年多的时间
里,实现了健康快速发展,各项工作走在了全省农村信用社
的前列,为改制升级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o
截至2008年11月末,与改革之初比,九台市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存款增长3.3倍,贷款增长4.4倍,农户贷款占比达80%,
利润增长208倍,不良率1.94%,存贷款规模及利润指标均
居九台市各家金融机构之首,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村金融主力军。
按照国家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总体要求,为提升经营管理层次,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建立现代金融企业,
吉林省联社和九台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做出了组建九台
农村商业银行的战略决策。2007年11月筹建工作正式启动,
2008年10月13日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筹建,
2008年12月15日
吉林银监局批准挂牌开业。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431-82323808,公司邮箱baige4321@126.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5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2条。公司介绍: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2008-12-16在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504号。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兵,注册资本461,290.1427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查一下子九台农商农商行在哪条街上

1、九台农商银行(九台支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沿河街健康路47号 2、九台农商银行(东方储蓄所)。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曙光大街1104号 3、九台农商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与益民路交叉口东40米 4、九台农商银行(东湖支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金牛大街1588号 5、九台农商银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隆泰商贸园东南门旁 6、九台农商银行(兴隆支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兴隆镇兴隆路1415号 7、九台农商银行(城子街支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镇城子街大路1478号【摘要】查一下子九台农商农商行在哪条街上【提问】亲亲请问您需要哪一个,可以有更详细一点的方位吗【回答】1、九台农商银行(九台支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沿河街健康路47号 2、九台农商银行(东方储蓄所)。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曙光大街1104号 3、九台农商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与益民路交叉口东40米 4、九台农商银行(东湖支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金牛大街1588号 5、九台农商银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隆泰商贸园东南门旁 6、九台农商银行(兴隆支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兴隆镇兴隆路1415号 7、九台农商银行(城子街支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镇城子街大路1478号【回答】8、九台农商银行(胡家支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胡家回族乡北兴路198号 9、九台农商银行(二道沟支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吉长路689号 10、九台农商银行(卡伦支行)。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卡伦镇卡伦湖大街26号【回答】亲亲,您还可以微信搜索【九台农商银行】公众号,进行更具体的问题和操作哦~【回答】【回答】【回答】【回答】亲,点击快速查询—网点查询就可以知道离您最近的网店啦~亲亲记得注意银行上班时间哦~以免耽误事情【回答】

长春市九台农商银行营业网点

九台农村商业银行(简称九台农商行)前身是九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始建于1950年,位于长春吉林两大城市之间,属于长吉开发开放先导区的长吉城市群集散地,服务面积达到1100平方公里,集中耕地占16万公顷,全市共有2个民族乡,3个街道办事处,3113行政村,2771个自然村,总人口达到了85万,其中农业人口占65万,属于农业大县。2003年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九台农村信用社在4年多的时间里实现了快速健康发展,各项经营指标均占九台市之首,为改制省级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奠定了坚实基础。拓展资料1、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表示,将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全面取消资格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要在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前提下,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逐步构建以产权为纽带、以股权为联接、以规制来约束的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的新型关系,真正形成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的利益共同体。2、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格股占比已降到30%以下,已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约303家、农村合作银行约210家,农村银行机构资产总额占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41.4%。另外,还有1424家农村信用社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通过改革,农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长期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机构自身已经形成了深入推进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的内生动力。3、2019年5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服务县域的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对5月6日央行宣布的对中小银行实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框架进行了进一步细化。《通知》明确,定向降准将分3次落地,并明确了3次落地的规模。即5月15日、6月17日分别下调县域农商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7月15日下调其存款准备金率至8%。


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存款有保障吗

法律分析:有保障,只要是银行就要遵守我国的银行保险制度,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台农商银行,前身是九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8年12月,正式改制为东北首家农商银行,现为全国标杆农商银行,东北地区资产规模最大、网点覆盖范围最广的农商银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九台农商银行有存款保险制度吗?

有。只要是银行,就要遵守我国的银行保险制度,即单账户50万的无责任保障。拓展资料: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2]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2]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一)未依法投保;(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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