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1、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1)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管道工程;(2)建筑材料的技术研发、推广、生产、销售、租赁;铝合金模板的生产;铝合金模板及脚手架的销售;(3)环境艺术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城市规划设计、雕塑设计、景观园林设计、平面设计、艺术品设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二、注册建筑工程公司办理资质流程有哪些注册建筑工程公司办理资质流程包括:1、准备建筑公司核名所需材料;2、报送审批特许项目提供法人、股东证件材料、刻章;3、申领发票购买薄;4、开设纳税专用帐户;5、购买发票企业开始实际营业。
建筑工程公司经营范围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城市与道路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机电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防水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抹灰建设工程作业,油漆建设工程作业,园林绿化,家用电器维修,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服装服饰、鞋帽、家用电器、日用百货、有色金属、化工产品及原料、钢材、煤炭、矿产品。(三)、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管理与服务;环境卫生管理与服务;绿化管理与服务;城乡市容管理与服务;架线及设备工程建筑施工;公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施工;建筑装饰和装修设计与施工;工矿工程建筑;管道工程建筑;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体育场地设施安装;电力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水利和水运工程建筑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节能环保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建筑物拆除活动(爆破工程除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房地产开发、工程勘察、规划、设计与施工;建筑机械、材料租赁、销售;生态节能工程设计与施工;环保型建筑材料与高新合成材料电力产品技术的研发、转化和咨询。(四)、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隧道工程专业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施工;管道工程建筑;建材批发;建筑装饰用石开采;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五)、建筑工程、装饰工程、亮化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房屋拆迁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玻璃幕墙工程、钢架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装卸搬运服务;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六)、建筑劳务分包,水电安装,河道疏浚工程,防水工程,市政工程,隧道和桥梁工程,房屋建设工程,土方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处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七)、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电力工程、房屋拆迁、河湖整治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计算机图文设计;家具、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的销售;建筑劳务分包。【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