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献田的介绍
巩献田,教授,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南斯拉夫萨拉热窝大学法学博士。研究领域有:法理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学概论、政治学、伦理学。主要作有《法理学三论》(1997年),《论依法治国》(1996),《现代法理研究》(1995),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2005年8月,巩献田发表了一封《公开信》,公开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违宪,在互联网上引起极大回响。2005年10月被潍坊学院特聘为兼职教授,现任北京大学李志敏书法艺术研究会会长。
物权法是否违宪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巩献田指出,目前已通过的《物权法(草案)》有多处违宪,“在物权法制定上,要么走社会主义道路,要么走资本主义道路,决不存在第三条道路。”巩献田如是说。
一、背离社会主义?
巩献田: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
起草人:物权法的制定是在宪法基本原则指导下,对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取得的成果进行确认,并适应和引导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它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历史潮流的。
二、违 宪?
巩献田: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这是违宪的行为。
起草人:在商品流通领域,国家财产、个人财产要神圣就都神圣。马克思说过,商品交换是天生的平等派,只有对所有财产平等保护,商品交换才能进行,市场经济才得以建立。
三、加大贫富差距?
巩献田:现在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讲平等,就是要把乞丐的要饭棍和少数人的汽车、机器平等保护,要把普通居民的住房、危旧房和那些高级别墅一样保护,这样形成的,不是劳动的平等,而是资本的平等,这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区别?
起草人:物权法不是财产分配法,是对财产分配结果的确认。无论富人穷人的财产,只要是合法获得的,物权法都要确认和保护。至于社会财产如何分配,另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比如税法。此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劳动权益的保护,我国有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予以保障,这些不是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四、不捍卫公有制?
巩献田:对于广大劳动者和全国人民来说,公有制和国家财产这是他们每个人的物权的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基础保障和物质体现。没有国家和集体物权,每个公民的物权就没有实现的可能。
起草人:在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上,前者永远处于弱势地位,个人权利最容易遭受国家行政权力的侵害。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单纯强调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保护,忽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在建立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整个民法包括物权法必须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当然,这里有两个前提,一是个人利益具有合法性,二是公权的介入具有违法性。
你认为物权法(草案)姓资还是姓社?
婚姻法第26条是否违宪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而不是二十六条.
参考:http://www.chinacourt.org/flwk/index.php?type=1&sobj=title&start_year=1949&end_year=2008&action=search&page=1&keywords1=%CF%DC%B7%A8&bt_search=%BF%AA%CA%BC%CB%D1%CB%F7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其实这一条并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生冲突,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意思是指军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需要征得军人同意.在你选择了军人作妻子或者是丈夫,你就应该知道军人的职责.
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就不受本条约束.这一点是关键.
简单地讲,何为物权法?
物权,是对物的权利。这里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主要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知识产权主要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债权主要是根据合同产生的权利。财
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无形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