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时间:2024-07-28 19:47:17编辑:分享君

资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可以的。汇算清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以前年度未扣资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第四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即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实际资产损失,要么是资产处置损失、要么是资产转让损失。只要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资产转让和处置损失就应当允许其扣除。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促进作用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与此同时,《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根据损失类型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以上五种类型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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