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检疫物的检疫程序
(一)报检
输出检疫物应当在检疫物出境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应填写报检单,并随附贸易合同或协议、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生产企业检验报告或当地检疫部门出具的产地证书等。有特殊检疫要求的,要在报检单上注明。
出境濒危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凭国家濒危办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的允许出境证明文件接受报检和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出境检疫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重新报检:更改输入国家或地区,更改后输入国家或地区有不同检疫要求的;改换包装或原来未拼装后来拼装的;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的。
检疫有效期指检疫物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疫合格至规定检疫物出境的期限。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天,因此经检疫后的货物要在有效期内出境。黑龙江、内蒙、吉林、辽宁、新疆、五省(区)的植物产品在冬季(11月1日至次年2月底)进行检疫的,检疫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35天。如输入国另有不同要求(荷兰检疫有效期规定为14天),可按对方的要求办理。
(二)检疫
1.准备工作
(1)现场检验检疫工具一般应具备有规格筛、扦样铲、分样混样布、手持放大镜、刀、标签、镊子、虫样管及样品袋等。
(2)室内检验仪器设备,按虫害、病害、杂草实验室的要求配置。
(3)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测鉴定,应在专门的隔离室或使用专项设备进行。
2.审核工作
(1)检疫人员应审核报检单,检查贸易合同等有关单证,索取货物配载图,查对载货储存清单,核对货证是否相符,确定现场检疫时间、地点、人员和方法。
(2)国外收货人信用证中的检疫要求,如与合同、双边植物检疫协定或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不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确定能否接受或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
3.现场检疫
输出出境检疫物在抵达口岸时,检验检疫人员到指定的货物停放场地检疫,核对货单、唛头标志和数量、重量,对植物和植物产品检查货物及其包装有无受病虫害侵染,并按规定采取代表样品供实验室检验检疫用。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协助开启和恢复包装、取样及除害处理等工作。需要离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所在地检疫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住宿。
(1)对出境植物(指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除在贮运现场检查外,必要时需要到植物种植场圃进行疫情调查。
(2)对生产加工条件要求严格或包装特殊的出境检疫物,除按规定进行堆垛场所考核监管外,根据需要还应在出境检疫物的生产、加工现场实施检疫。
(3)现场核查。出境货物应备货充足、包装完好、唛头标记明显、垛位码放整齐。实施现场检疫时,首先根据货主提供的货位图,查验报检数量,检查货位、唛头标记、批次代号,清点件数,核对重量检查是否与报检情况相符。
(4)垛表及环境检查。注意出境检疫物堆垛表层、垛脚、周围环境及包装外表和铺垫材料有无害虫及害虫排泄物、蜕皮壳、虫卵、虫蛀为害痕迹等,并做详细记载。
(5)货物检查。
①袋装直观检查。打开应检物包装,通过肉眼或手持放大镜,直接观察检疫物中有无虫体、菌瘿、杂草籽或病斑、蛀孔等为害状。
②过筛检查。用不同孔径的规格筛进行筛检,在筛下物和筛上物中仔细检查害虫、伪茧、菌瘿、杂草和植物残体等,装入指形管,携回室内鉴定。
③剖开检查。用解剖刀或剪子剖开植物受害的可疑部分,查找虫体、菌核、菌瘿等。
④倒包检查。将出境检疫物倒出后检查,检查包装内层缝隙有无隐藏害虫。倒包数量从抽样件数中视需要而定。
⑤抽样调查:在现场检查完环境、包装后,针对全批货物抽取样品做进一步检查。
a.所谓“一批”货物:是指同一品名,同一商品规格,以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的出境检疫物。应按每批进行检查、放行或处理。
b.袋装抽样比例:
袋装出境检疫物,以堆垛作为一批,抽样检查袋内是否带有病、虫、杂草、泥土以及异样品种;
在全批检疫物中对每垛按上、中、下部位有代表性地整件抽取样品,抽样分3种比例,分别为该批出境检疫物总件数的0.5—5%、5—10%、10—20%。按上述3种比例抽样的最低数量,种苗类不得少于10件或100株,其余各类不得少于5件;
出境植物(含种苗、其他繁殖材料)抽样,在100件以下取1份样品,101—500件取2份样品,501—3000件取3份样品,3001件以上取4份样品。每份样品的重量根据检疫物大小分为5种,分别为10—30g、100g、500g、1000—1500g、2000—2500g;出境植物产品(非种用)抽样,在1000件以下取1份样品,1001—3000件取2份样品,3001—5000件取3份样品,5001—10000件以上取4份样品,10001—20000件取5份样品,以后每增加20000件样品取1份用品。每份样品的重量与上同;
c.散装抽样比例:散积垛位,比照袋装检疫物的垛位检查,抽样检查和扦取室内样品时以100kg比照一件。
(6)样品制备和管理
①样品概念:依样品提取和混合缩分制备过程,分为原始样品、复合样品、保留样品和工作样品。原始样品是以垛为单位从各垛位(散货按扦样比照)按要求开采件数,对每件随机或等量提取的样品;复合样品是以批位单位将提取的多个原始样品在混样布上加权混合均匀称复合样品;保留样品和工作样品是将全批货物的复合样品分成四份,按对角或平均棋格方法缩分,使复合样品最后形成2.5—3kg左右,将此样品再一分为二,留一份作保留样品,另一份为工作样品。工作样品约1—1.5kg,供完成植物病害检验,洗涤镜检,余下部分作昆虫、杂草籽、螨类、线虫等检查。
②样品的制备。
③样品制备方法。应在抽样检查时结合进行。必须考虑到病虫、杂草的特性,也要注意货物不同部位的代表性,采用对角线、棋盘式或随机的方法按规定的份数与重量扦取原始样品,经混合成复合样品后注入盛器携回室内检验。
④样品的管理。
a.检疫抽样后须向货主或其代理人出具《采样凭证》,准确填写有关内容并注明领回样品的时间。
b.检验检疫机关的样品管理员,负责样品的出入登记、样品的保管等工作。样品的登记内容包括抽样时间、抽样数量、检验损耗量、处理情况等。
c.现场抽取的样品应及时作室内检验,检验完毕后必须留样保存的,要作好留样封存工作,并用标签注明样品的货主单位、品名(一般写学名)、产地、检验日期、检疫官等内容。检疫人员在作完检疫鉴定后,要及时将样品移交样品管理人员保存。
d.样品的保存期限一般为半年,以备核查或复检。
e对不易长时间保存的易腐、易变质或速冻的货物,可根据具体情况掌握存留时间或不留存样品。
f.对抽取的样品数量较大的在完成室内检验后,由货主凭单位证明和《采样凭证》领取样品(按规定留样和检验损耗部分除外),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取回的可看作是自动放弃,由出入境检疫机关妥善处理。
4.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在其种植地、种植场圃、收获集散地、产地加工厂、产地储存场(库)等场所实施检验检疫,以保证检疫质量和方便货主、服务外贸的一种检疫工作方式。
产地检疫主要是针对有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特殊规定的植物及其产品、出境种子苗木以及货主有申请要求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产地检疫工作基本包括检疫调查、疫情监测、现场检查、检疫监管(包括产地检疫注册、产地兼职检验检疫员管理)等内容。
5.实验室检疫
根据双边协定、检疫条款、贸易合同、信用证、输入国检疫要求和我国的检疫要求,需做植物病虫害检疫的和需要在实验室作进一步检疫鉴定的,均需作实验室检疫。实验室检验需按病虫不同生活习性、侵染规律,采取过筛检验杂草和昆虫、螨类分离法、蚧虫鉴定、线虫分离鉴定、真菌、细菌检验、病毒检验、试植检验等7种检测方法,对不同出境检疫物分别情况作不同检验。
6.检疫结果的判定
(1)符合出境植物检疫依据(简称“检疫依据”下同)规定的货物应满足检疫依据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检疫合格的货物还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下运输和装载,方可出境。
(2)不符合“检疫依据”规定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进行整理、换货或实施检疫除害处理等措施。对加工整理或换货的货物应重新报检。
(3)对检出一般生活害虫超标的货物须进行除害处理,具体要求与检验不合格货物的要求相同。
(4)对检疫发现带有输入国家和地区及信用证要求的应检病、虫、杂草的货物和一般生活害虫超标严重的货物,经过检疫处理后,须进行复检,以确定检疫除害的效果,经复检合格的货物方可出境。
(三)检疫处理
1.经检疫发现不符合出境检疫规定的货物,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分别作加工整理、除害处理,经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境;对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2.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将按照货主或其代理的申请,依据检疫处理的有关规程,监督专业熏蒸队实施处理。
3.进行熏蒸杀虫、灭菌等检疫处理时,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管理下进行,对经检测达到检疫除害标准要求的,准予出境。
(四)签证放行
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境检疫物,准予出境。出境货物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考试大我整理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主要有哪些环节
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重要的考点) 单选题: 1、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M/N),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发现该批货物不合格,该企业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 ),用于对外索赔。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C.检验检疫证书 D.入境货物处理通知书 答案:C 2、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 第一个步骤:报检 第二个步骤:受理报检 第三个步骤:检验检疫部门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个步骤:检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合格评定 对于合格的,有两种情形 1、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是同一个地方,那么就开出《出境货物通关单》。 2、如果说货物的产地和报关地方不一致的,则开出《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例1:烟台的A公司出口一批牛肉,A公司在烟台出口货物,报检的工作程序是: 1、向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烟台受理报检 3、计收费用 4、实施检验检疫 5、合格,烟台检验检疫机构开出《出境货物通关单》 6、凭着《出境货物通关单》报关 7、放行 例2:烟台的一家工厂,货物从青岛口岸出口,前面的4个步骤是一样的。 1、先向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 2、烟台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检疫 3、计收费用 4、实施检验检疫 5、检验合格后,烟台检验检疫机构开出的不是《出境货物通关单》,而是《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 6、这批货物从烟台运到青岛后,企业凭着烟台检验检疫机构给开出来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到青岛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出境货物通关单》。 7、凭着青岛检验检疫机构开出的《出境货物通关单》以及其他单证向海关报关,履行完有关的手续后,海关放行。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简单的说就是: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实施检验检疫——评定合格——签证放行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的工作程序一般是( )。 A、受理报检—签证放行—检验检疫—合格评定 B、受理报检—检验检疫—合格评定—签证放行 C、检验检疫—合格评定—受理报检—签证放行 D、检验检疫—受理报检—签证放行—合格评定 答案:B (三)出入境货物通关单联网核查(09年新增)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商品签发通关单,实时将通关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以验放法检商品,办结海关手续后将通关单使用情况反馈检验检疫机构。 (四)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09年新增) 直通放行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出口直通式放行是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二、出入境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出入境集装箱的报检 1、入境集装箱的报检 (1)进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办理报关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指空的集装箱,或者集装箱装的是非法检货物 (2)对于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进境集装箱,与进境货物一起报检,一起签证放行 2、出境集装箱的报检 (1)出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空的集装箱) (2)对于装载出境货物的集装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地检验检疫出具的检疫证单验证放行。 (3)对于在出境口岸拼装货物的集装箱,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三、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工作程序(09年新增) 快件运营人按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 入境快件道道海关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报检流程是
1、报检流程:第一步、报检申请。 2、报检人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信用证等单证;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检疫注册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在报检单上注名文件号。 3、第二步、报检。 4、将申请的相关信息录入CIQ2000系统,并将相关单证递交检验检疫局检务部门受理。 5、第三步、施检部门施检。 6、施检部门接受单据、确认、检验、结果登记、拟制证稿、审核签字。 7、第四步、签发证书。 8、检务部门对施检部门拟稿审核,并签发证书。
报检须知
报检资格
报检单位首次报检前,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向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后,方能向检验检疫局报检;报检单位若有变更情况(如单位名称、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或撤并等情况须迅速申办登记备案的变更。
收用货单位或代理接收单位可作为入境货物的报检单位。
对外贸易关系人可申请办理相关的鉴定业务。
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必须预先向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填好表格,经检验检疫局注册调查合格并同意注册登记后,才具备申领原产地证的资格。
报检人员由检验检疫局进行培训考核,合格的则发给“报检员证”,检验检疫局将逐步实施凭“报检员证”报检的制度。
报检范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的;
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或一般原产地证的;
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
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官方机构出具证书的;
〈检验检疫目录〉外入境货物经收用货单位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检验检疫局出证索赔的;
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内容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业务;
报检单位对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验。
报检证单
总体要求: 报检人在报检时必须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该填的项目完整准确,单单一致,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同时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
入境报检: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上述条款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 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 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 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4)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6) 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7) 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8) 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9) 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0) 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11) 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12)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3) 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出境报检: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出口生产企业代外贸出口单位报检的,须有外贸出口单位委托出口生产企业向检验检疫局报检的委托书。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上述条款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 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 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3) 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4) 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5) 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6)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7) 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8) 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整套缮制完毕的产地证书、出口商业发票等资料,含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9) 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10) 申请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的,根据不同的申请项目,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报检时限和地点
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预计时间不够,报检单位应向国外发货人要求延长索赔期。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如在产地检验后,需要异地在报关地检验检疫局出具单的,还应考虑查验换单的时间。
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申报。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证单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并交附相关文件。
报检及证单的更改
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已撤销报检的。
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证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 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报检人遗失检验检疫证单的,必须由报检人书面说明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指定的报纸或刊物上声明作废,经检验检疫局审批同意后,再重新签发。
其它 报检单位应按规定逐批交纳检验检疫费、签证费、鉴定费等费用;对所交费有异议的,可要求重新计算或向检验检疫局检务处反映情况,给予核查。
根据不同的商品、不同的检验、检疫、鉴定项目,检验检疫局订有不同的检验/检疫/鉴定/签证周期,报检人员应熟悉并安排好自己的报检时间,做好检验检疫的配合工作。
报检单位和报检人伪造、买卖、变造、涂改、隐瞒进口成份、不如实申报、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盗用检验检疫机构的证单、印章的,检验检疫局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报检人员若发现受理报检人员故意刁难、 态度恶劣、“吃、拿、卡、要、报”、搞“三乱”等不符合文明办公、严格执法行为的,可向检验检疫局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