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的原则
法律分析: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隔离措施主要有三种:1) 隔离治疗:对病人、病原携带者,采取隔离治疗。2)指定场所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指定场所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而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第39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第40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可以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第41条 甲类传染病病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等。
隔离的四大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一)一般消毒隔离:(1)凡进入隔离单位必须戴帽子、口罩、穿隔离衣,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2)穿隔离衣前,应备齐用物,周密计划,集中操作和护理,以免影响病人休息和减少穿脱隔离衣、洗刷手的次数。(3)严格遵守隔离制度。(4)严格执行探视和陪伴制度,向家属宣传、解释遵守隔离要求和制度的重要性。(5)满足患者的心理需要,尽量帮助其解除孤独、悲观、抑郁的情绪,配合治疗。(6)经医师开具医嘱后方可解除隔离。(二)终末消毒处理:终末消毒处理是指对转科、出院或死亡的患者及其所住的病室、用物、医疗器械等进行的消毒处理。(1)患者的终末处理:患者转科或出院前应洗澡、更衣,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个人用物需经消毒后带出。死亡患者,尸体须用消毒液擦洗,并用无菌棉球塞住口、鼻、耳、肛门或瘘管等孔窍,伤口要更换敷料,最后用一次性尸单包裹尸体,送传染科太平间。(2)患者单位的终末处理:封闭病室门窗,打开床头桌、摊开被褥、竖起床垫,用消毒液熏蒸消毒;消毒后打开门窗,用消毒液擦洗家具;被服类消毒后再清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