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科技城都有什么企业?
未来科技城是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围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有经济布局机构的战略性调整,准备把未来科技城建设成为有世界一流水准,引领我国应用科技发展方向,代表我国相关产业应用研究技术最高水平的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使之成为中国乃至世界上创新人才最密集,创新活动最活跃,创新陈国最丰富的区域之一。已经入驻企业有: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公司、国家核电技术公司等15家中央企业入驻园区,拟投资建设研究院、研发中心、技术创新基地和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研发涉及新能源、新材料、技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
杭州未来科技城在哪个区?
余杭区。杭州未来科技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北至杭长高速公路,东至杭州绕城高速公路,南至杭徽高速公路,西至南湖,总面积达113平方公里。简介《关于制定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杭州未来科技城将被打造为九个“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郊区新城之一。根据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郊区新城差异化的供应导向,在杭州未来科技城重点倾斜加大住宅用地供应。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市级总规修改中明确,杭州余杭未来科技城所在余杭区为杭州“一核九星”中的一星,与萧山、临平相同,将努力成为“大杭州”的重要增长极。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杭州未来科技城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创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先发展科学技术,打造“天堂硅谷”,建设创新型城市。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市和区、县(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共同推进本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五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倡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
全社会都应当增强科技意识,尊重科学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制订年度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与统筹利用科学技术资源,建立与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区域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科学技术创新所需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政策,充分发挥本地的科技、人才和区位优势,加速培育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认定。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有市场前景的产品,推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特点,在科技投入、技术标准、人才培养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贸易和技术服务,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公共研究开发平台,研究、开发和推广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提高本地区企业的科学技术创新能力。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现代化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加强信息资源平台建设,为科学技术信息的社会共享创造条件。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等建立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行业建立独立的研究开发中心、院士工作站、中间试验基地和产业化基地等各类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实验基地和高端人才集聚平台。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为技术依托,建立多种形式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者机构。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创办民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发挥其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融资体系,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与金融结合,促进科学技术创新。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担保。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等业务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保险业务,促进金融资源整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第三章 科学技术投入与人才培养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投入,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一个百分点以上。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分别不低于百分之六和百分之四。
科学技术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加强应用研究并重视基础研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科技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科技进步工作。
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共同推进本市的科技进步工作。第五条 科技工作者应遵守职业道德,大力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科技水平。
全社会都应当增强科技意识,尊重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
各级人民政府应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第二章 科技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的科技进步发展战略,制定科技进步中、长期规划。
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科技进步中、长期规划要求,制订年度科技开发计划与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选择对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社会公益研究项目、科技推广应用项目,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抓好农业适用先进技术的研究及其相关技术配套工作,大力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发展高产、优质、高效、低耗的现代化农业;保障和改善农业科技进步的基础设施建设;稳定、健全农业科技推广网络,鼓励各类科技推广组织和个人依法进行农业技术承包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建立和健全农科教、科工(农)贸一体化的全程服务体系;支持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群众性科技推广服务组织。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特点,在科技投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人才培养、提高职工素质和技术标准、质量指标等方面制订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发展成为科技进步的主体。
企业应充分发挥内部科协和工会、职工技协等群众性科技组织的作用,积极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企业应组织和支持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各类提高技能素质和技术水平的群众性科技活动,推进职工科技素质和技能水平的提高。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应健全和完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负责企业科技开发工作的组织、科技开发经费的安排使用、科技工作的管理、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的晋升考核。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所需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措施,优化城建配套设施,充分发挥在本市的科技、人才优势和区位优势,加速培育上规模、上档次的高新技术企业,提高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向更高的层次发展。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创新,扩大出口,推动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与境外的科技界开展合作和举办科技研讨会、展示会、展览会等活动。
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需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并需经过专门机构咨询论证。企业应主动寻求与科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合作,创办或联办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开发机构也应积极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坚持引进和自我开发并重的方针,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传统产业,逐步建立新兴支柱产业。
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大力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各县(市)、区也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兴办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