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管理办法甘肃
法律主观:一、土地局管宅基地吗根据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审批归乡、县土地管理局管理。二、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和流程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1、所谓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禽畜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2、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3、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4、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入当地的;(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6、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8、验收发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甘肃是我国西北部的一个省份,因为自然环境恶劣等原因导致甘肃的经济发展趋势略靠后,所以甘肃的农村数在我国绝大多数省份中算是较多的一个省份,当然在甘肃的农村村民也是享有国家分配的宅基地的,下面一起了解甘肃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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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设住宅及辅助设施的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由县***区***人民 *** 和乡***镇***人民 *** 负责管理。
第五条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批准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宅基地的选址、定界由乡***镇***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共同负责。
第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要严格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县***区***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掌握年度计划指标,在分配使用年度有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县***区***规定的用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秦城、北道两区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县县城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每户的面积不得超过133平方米;乡镇 *** 所在地的中心村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小浇地、菜地,原则上每户按167平方米控制;其它地区可适当放宽,具体控制标准由各县***区***人民 *** 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规定制定。
独生子女、二女绝育户子女的宅基地,可予以优先和照顾。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向村民公布,乡***镇***人民 *** 稽核后,报县***区***人民 *** 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的转用由市人民 *** 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其用地由县***区***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 *** 进行核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仅限于申请使用本村集体土地。非农业人口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一般不予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宅基地用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督促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村内曾用于农村村民建住宅但使用权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经乡***镇***人民 *** 稽核,由县***区***人民 *** 批准;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原地翻新拆建并确认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不再办理审批手续。翻新拆建需扩占土地的除外。
宅基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保证金。没有条件开垦和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缴纳或用保证金抵交相应的耕地开垦费。
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宅基地所占耕地的补充,原则上由所占耕地的乡***镇***完成,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完成的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在本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地建住宅的,由县***区***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规定标准多占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区***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住宅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让新建的房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超过标准多批的宅基地,其批准档案无效。使用的土地依法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地论处,农村村民所受的经济损失,由无权批准或越权批准者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并对主要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依法调整宅基地的,应当交回原宅基地,拒不退交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农村村民,受到限期拆除处罚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农村村民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八条 土地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故刁难,不得以权谋私。对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各项行政处罚由县***区***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处分由县***区***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许可权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村宅基地法律定义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是土地管理法里的名词。
2、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