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定可以发生性行为的年龄
法律分析:中国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女性或男性多大可以发生性关系。与年满14周岁(包含14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如果其属于自愿的,就不构成犯罪。如果与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无论其是否属于自愿,都构成罪。 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奸淫犯罪,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问是否同意,只要与发生行为,就具备了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妇女、奸节恶劣的;(二)妇女、奸淫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发生性行为的合法年龄
发生性行为的合法年龄的解释具体如下:1、进行合法性行为的最低年龄是14至16岁之间,如果与低于此年龄,不论此人同意与否,都需要负刑事责任;2、法律上认定一个人具有自由表达意志,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的最低年龄;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性行为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无论是否自愿),均按强奸罪从重处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规定多少岁可以发生性行为
14周岁是法律认可的幼女可以做出同意发生性行为决定的法定年龄界限,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幼女同意,对行为人的行为仍视为强奸。未成年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分情况判断:1、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不算犯法;2、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即使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也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主要是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年龄相近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如何予以处理提出的指导意见。此处表述虽是“偶尔”发生性关系,主要是为了与此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持一致,实践中并不能简单以次数论,双方是否自愿、情节是否轻微、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视为强奸。
法律规定多少岁可以发生性行为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几岁可以发生性行为,但是规定了和14周岁以下女性发生关系的,属于强奸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发生性行为的合法年龄
法律分析:进行合法性行为的最低年龄大多在14至16岁之间,如果与低于此年龄的人进行性行为,不论此人同意与否,都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也有国家和地区完全禁止婚姻外的性行为。在中国大陆,此年龄为14岁。在性行为双方都低于或者接近此年龄时,一些地区并不对性行为加以惩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