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有哪些?
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1、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2、第五条规定:“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监督抽查。它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主监督抽查等。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按季度对全国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2)统一监督检查(简称统检),是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另一种方式,按统一产品、统一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准则和统一汇总口径的五统一原则,对生产同产品的所有企业普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全面掌握该产品的全行业质量状况,推动行业质量管理,提高被检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
(3)定期监督检查:是地方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通过制定受检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对本地区的重要产品进行连续质量监近代以促进和保持这些产品的质量水平。
上述三种主要形式以外,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还可组织一些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烟花爆竹如何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1、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2、第五条规定:“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监督抽查。它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主监督抽查等。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按季度对全国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2)统一监督检查(简称统检),是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另一种方式,按统一产品、统一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准则和统一汇总口径的五统一原则,对生产同产品的所有企业普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全面掌握该产品的全行业质量状况,推动行业质量管理,提高被检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
(3)定期监督检查:是地方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通过制定受检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对本地区的重要产品进行连续质量监近代以促进和保持这些产品的质量水平。
上述三种主要形式以外,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还可组织一些日常监督检查活动。
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烟花爆竹燃放规定以下地点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7、商场、超市、影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8、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局规划。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布局规划由县(市)公安部门会同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依据:《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单位、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点购买,并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安全携带和运载烟花爆竹应当按照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法律分析: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更是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