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技术

时间:2024-08-26 11:08:16编辑:分享君

试论我国农业机械化推广工作的思考?

  摘要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具体表现。因此,加快农业机械化以及先进农机技术的推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农业机械化的现状、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义、农业机械化推广的对策、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农业机械化;现状;意义;推广对策     近年来,党中央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加快新农村建设,实施各种惠农政策,特别是国家增加对购置大中型农业机械的补贴。21世纪,我国农业面临着几个重要挑战,一是农业增收,二是结构调整,三是粮食安全,而农业机械化在这其中起著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农业机械化以及农机化技术的推广是十分必要的[1-4]。   1农业机械化现状   改革开放之后,经过30多年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农村经济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不断发展,它不仅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带动了我国农业的长足进步,并且农业机械化在装备科技化、工作高效化、工作安全化等方面也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就。2009年,我国的农机总动力超过了8亿kW,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的水平也达到了45%,比起1978年的20%,其成果也显而易见,其中机收、机播、机耕水平分别达到了32%、35%、62%。农业机械从业人员达到了4 000万人,而农业户和农机服务户也超过了3 760万户。根据国际上农业发展的评价标准来看,我国的农业机械化大体上已经达到了中级阶段,同时也在扩大规模、提高效率、扩充套件领域、增强水平等方面努力。   2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义   2.1农业机械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前提   农业的现代化主要是在农业生产组织上实现一体化和专业性,并且在农业生产的方法上实现科学化。比如运用电脑和网路通讯等现代科学技术,而这些技术要实现与农业生产的有机结合,就一定离不开农业机械化,因此加强农业机械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前提。   2.2农业机械化是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需求   我国现在的农业生产水平与国外还有着一定的差距,就劳动工具来说,我国农业大部分使用的还是原始的工具,如锄头、镰刀、犁等;在农作物播种和收割上还是有许多人力工作的现象,并且农地过于分散,这样对土地的利用率就难以得到很好的提高,只有大力推广农业机械化才可以在根本上改变生产力不高、土地利用率低下的问题。   2.3发展农业机械化,成为经济新的增长点   发展农业机械化,需要各种不同的农业机械,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机科技研究,扩大了农机产业从制造到销售再到修配的一条龙企业部门的生产规模,从而很好地促进了我国工业的发展。发展农业机械化需要加强农村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基础工程建设,也就促进了交通、能源、建筑等部门、企业的发展。由于推广农业机械化可以促进我国工业、交通业、建筑业等的发展,所以只要引导适当,农机产业也会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   3农业机械化推广对策   3.1加强宣传,转变农民旧观念   现在许多农民因为受教育程度影响,思想过于陈旧,认为小农生产经营方式不错,不愿意主动地接受现代化的农业生产装置,对现代农业的主要发展方向不明确。因此,更应该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对农业科学技术的了解。比如各地的农机推广部门可以利用传统节日春节,大部分农民回家过年的机会,向农民推荐一些科技读本,也可以组织农民观看现代化农业的录影,让农民感受到农业生产的落后,从而达到农业机械化推广的目的。   3.2建立示范园,展示农业机械化优势   各地农机推广部分可以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具体情况来建立示范园,让农民对现代化机械有着直观的理解,让农民深刻领会到现代机械化的优势性和先进性,从而使农民把生产工具从锄头、镰刀等原始工具向联合收割机、秸秆还田机等现代机械转变,达到农业生产现代化、机械化的目的。   3.3建立资讯服务体系,增强农民农业资讯储存   建立农机资讯服务网路,向农民提供农机买卖、技术服务、新科技成果、农业产业发展方向等方面的资讯,使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时,得到及时、准确的资讯服务,消除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的盲目性,实现农业产品交易的现代化。   3.4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农机装置的科技含量   随着时代的变迁,农机装置的科技含量也应该与时俱进,所以农机推广部门应该与农机生产企业紧密联络,提高农机的自动化和智慧化,不断改进农机装置,推广农机先进技术,从而达到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目的。 4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对策   4.1选择性地进行技术推广   推广每一项技术之前,要首先看技术内容是否对农民生产情况是适用的,技术是否是可行、可靠,没有一定先进性的技术推广也没有很大的价值。技术的推广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优先的选择见效明显、投资较少的技术。同时,技术的推广要注重全域性,不可以只考虑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是非常重要的。   4.2农艺与推广技术相结合   传统农业中,农业机械与农艺的结合始终是个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在于农作物品种和耕种制度的变化,而农业机械很难跟上这种变化。因此,为了达到农机与农艺的有机结合,一是农艺结构的建立要适应农机作业;二是加强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   4.3推广的技术要进行试验   不管选择推广哪一种农业机械化技术,都要先在当地进行细致、准确的试验,得出真实、可靠的试验资料,如果比传统的技术效果好,则可以大范围进行推广。在推广的过程中,农民也相对容易接受效果优异、成果显著的技术。   5参考文献   [1] 迟富萍,刘宇.农业机械化是农业产业化的推动力量[J].农业技术与装备,2010***6***:48-49.   [2] 高启杰,齐顾波.德国的农业规模经营[J].中国农垦经济,1997***3***:46-48.   [3] 冯丹.中国农业机械化技术发展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2006.   [4] 汪安官.关于加速农业机械化推广的思考[J].上海农业科技,2010***3***:15,17.


如何实现农机化技术的有效推广?

1.开通线上线下联动的农机化技术推广渠道 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很多农民开始使用智能手机,农村地区网络也逐渐发达,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进行农机化技术推广,还可以通过构建微信公众号推送相关技术内容,促进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实现信息化发展。例如农机360网通过多年大数据的收集存储,整合线上线下资源,为用户提供线上互联网平台和线下服务资源融合互通的农机化技术操作、农机作业、农机采购等高效便捷O20平台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推广和管理。 2.加强农机化技术推广的宣传培训 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的目的是提升群众对农机化技术的认识,并使其掌握农业机械的操作技巧,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可以通过办培训班、发宣传报、开展讲座、参观学习及简报介绍等方法实现农机化技术宣传和培训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宣传人员深入一线,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将宣传工作的覆盖面逐渐扩大。同时,还可以在宣传过程中针对农户的困惑进行相应的技术指导并提供一定的咨询服务,有效提高农机化技术推广的效果。 3.加大对农机化技术的推广支持 农机化技术想要在短时间内获得有效的推广和普及,相关机构要不断设计研发新技术,新技术的研制和推广需要充足的资金,政府需要在这方面下功夫,始终持大力支持的态度。财政部门要为其技术推广提供更多资金,政府要针对推广团队中农机合作社等相关人员设立一定的福利补贴,针对推广工作中购置新农机以及引进新技术的农民给予补贴,这样才可以让农机化技术推广团队投入全身的精力和态度进行推广,农民也更愿意参与其中。 4.重构农技推广部门 有效推广农机化技术需要优先构建出科学稳定的推广模式和组织,并在此基础上确保农机化技术在实际推广过程中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限制和影响。推广部门可以与当地使用农业机械的种植大户进行长期合作,双方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出极大的优势,从而实现农机化技术有效宣传的目标。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方式是什么?为何大多农村地区不能实现机械化生产?

我认为推广方式是政府引导。因为我国农作物种类繁多,种植制度和栽培模式复杂多变,标准化程度低。不同种类的农作物在机械化的播种、耕作、收获、产后处理等方面的操作过程是不同的,需要不同类型的农业机械。即使是同一种作物,由于存在品种和种植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对同一种农业机械也提出了多样化的要求。间作、间作、混作、垄作、沟作等,作物种植方式比较随意,种植农艺标准化程度较低,这些都对农业机械的适应性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农业技术推广对农业发展的作用不明显,目前,实施兴国战略,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对农业机械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且总体上,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农机装备有效供给不足,摊位缺乏,中低端产品产能过剩并存,需要进一步提高机械和工具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二是农机农艺一体化程度不够,品种选育、栽培制度、种植饲养方式、产后加工、机械化生产的适应性有待加强。三是适合机械化建设的基本条件滞后,存在农机“难田间”、“难作业”和“难储存”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大力度,出台更加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农民收入低,农机一次性投入大,运行成本和维护成本高,普通农民也无法承担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机投入成本。农民收入不高,购买力弱,对农机投资影响较大。 受教育程度低的年轻农民多从事非农生产或转移到城镇,农村农业生产的落后者多为年龄较大的劳动力,受教育程度低,对各种新知识的接受度差,影响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

农业技术重点推广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推广项目的来源:一是经过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审定的农业科技成果;二是经过生产实践证明行之有效而尚未推开的增产技术;三是从国内外引进并经过当地试验、示范,经济效果显著的农业新技术。第一条 推广项目的来源:一是经过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审定的农业科技成果;二是经过生产实践证明行之有效而尚未推开的增产技术;三是从国内外引进并经过当地试验、示范,经济效果显著的农业新技术。二、重点推广项目的管理二、重点推广项目的管理三、重点推广项目的落实四、签订推广合同五、制定推广措施六、建立项目协作组七、管好用好推广补助经费三、重点推广项目的落实八、项目的验收与奖励第九条 承担重点推广项目的单位,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领导重视,愿意承担;(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比较健全;(三)有较强的技术力量。第十条 统管项目的单位,应对推广的重点项目提出具体要求,承担项目的单位当根据项目的要求,制定推广方案,报送统管项目的单位审核。推广方案的内容包括:本地区基本情况、生产水平,该项目的技术要点,分年度推广的面积、范围、指标,推广的组织措施,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员,推广经费预算、预期经济效益等。项目负责人应由亲自抓项目并懂技术的人员担任,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更换,以利项目的执行。四、签订推广合同第十一条 统管项目单位(甲方)同承担项目单位(乙方)签订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合同。合同的内容包括:项目推广的意义,计划推广的范围、面积和产量指标,分年度推广的地点、范围和面积、采取的措施,推广经费预算,预期的经济效益等。根据项目要求,承担项目的单位要以合同形式逐级进行落实。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乙方要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向甲方定期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甲方应检查了解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推广项目的顺利完成。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一般1至3年,多年生经济作物和开发性技术项目可适当延长。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如一方因故终止合同的执行,应事先提出理由,双方协商解决;一方无故不执行合同,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五、制定推广措施第十四条 成立重点推广项目的技术指导小组,由承担项目单位的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参加,负责制订技术推广方案,组织落实,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推广中存在的问题。第十五条 根据推广项目的要求和范围,全国及省的项目应选定若干个示范县,地、县的项目应选定若干个示范乡,树立示范样板。对示范县、乡的要求:(一)要有代表性;(二)当地领导重视;(三)群众愿意接受;(四)有一定的技术力量。第十六条 在示范县、乡范围内,要挑选若干个热受农业科学技术、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和文化水平的农户作为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既是传播农业新技术的桥梁,又是带头使用新技术的榜样。第十七条 示范县、乡要为大面积推广技术服务。示范田要确定专人负责观察记载,不断综合总结,积累科学数据,提供技术资料。第十八条 搞好技术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民技术员、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和农民进行推广项目的技术培训和技术宣传,把技术送到千家万户。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当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积极对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加速农业技术的推广。第二十条 推广农业技术所需的必要物资,如化肥、农药、塑料薄膜、柴油机油、化学除草剂等生产资料,当地物资供应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农业主管部门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以保证技术充分发挥作用。六、建立项目协作组第二十一条 各级推广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承担项目单位的要求,经有关省、地、县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共同商定,成立跨省、地区和县界的协作组,聘请有关科研、教学部门的专家当顾问。协作组由有关省(市、自治区)、地(市)、县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轮流牵头,组织活动。活动经费由项目补助费中安排。第二十二条 协作组的任务是:(一)协作承担项目的县、乡办好示范样板;(二)组织检查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三)提出本项目向面上推广的计划和建议;(四)总结推广示范县、乡的经验;(五)共同探讨和研究推广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2011年安徽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哪位知道详细内容?

似乎只有2010年十月一日实施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吧?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为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推广鉴定包括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

第三条 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并对省级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五条 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确定。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第七条 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累计销售量满足如下要求:小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5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10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30台(套)。对国家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可适当放宽要求。

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产品,销售区域和累计销售量等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具体内容包括:

(一)推广鉴定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表1)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境外委托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和委托授权书复印件;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七)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被涵盖机型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应当分别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同时分别提供本条第(五)、(六)项要求的材料。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原证书申请者应当提前一个作业季节或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本条规定重新提出推广鉴定申请,但无需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的材料。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省级推广鉴定证书可以作为申请部级推广鉴定产品的定型证明文件。

第三章 审查与受理

第九条 部级推广鉴定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统一受理,省级推广鉴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受理机构统一受理。

第十条 受理机构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最新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二)销售量、销售区域不满足要求;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根据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推广鉴定任务,明确完成鉴定任务的时间。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属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鉴定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受理和承担鉴定任务的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鉴定与公告

第十四条 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农业部组织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实施鉴定工作。

承担省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通过所属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实施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进行。有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鉴定。鉴定内容包括:

(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

(二)安全检查;

(三)可靠性试验;

(四)适用性评价;

(五)使用说明书审查;

(六)三包凭证审查;

(七)生产条件审查;

(八)用户调查。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当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六条 承担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鉴定审查员资格。承担产品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推广鉴定检验员资格。

第十七条 检验员或审查员在推广鉴定实施过程中,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规定的产品技术规格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独立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应当由该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合作完成的,由牵头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农机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负责。

合作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根据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鉴定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

第十九条 推广鉴定项目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短期内可以整改的内容允许企业整改一次,但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第二十条 农机鉴定机构于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者确认无异议,推广鉴定结论为通过的,按规定上报相应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推广鉴定证书。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出具报告的农机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部级推广鉴定报告等材料的审核,应当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通过审核的汇总上报农业部审批发证。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经批准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推广鉴定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1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同时公布相应检测结果。申请者于公告后10日内向受理机构领取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产品结构型式、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推广鉴定受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机构根据报告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符合证书变更条件的,应当通知企业申请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通知企业重新申请推广鉴定。

企业申请证书变更或重新申请推广鉴定时,应当同时交回原证书。

第二十三条 农机鉴定机构对证书变更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上报所属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换证。根据相关书面材料,确定申请变更的信息不涉及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变化的,可以直接报送证书变更;不能确定的,应当进行产品一致性确认和生产条件审查。经确认和审查,产品结构型式没有改变,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但满足要求的,可以报送证书变更;产品结构型式发生较大变化,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且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变更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经批准变更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变更后的证书应当同时注明变更前的相关内容及换证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一)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集中质量投诉,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解决的;

(二)证书有关内容发生改变未申请证书变更的;

(三)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予变更证书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产品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六)弄虚作假,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出租、出借、涂改、冒用、转让推广鉴定证书的,未按规定或超范围使用推广鉴定专用标志的;

(八)产品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人民法院判决证书持有者侵权且判决已生效的;

(九)监督检查结果表明工厂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缺陷,或产品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

(十)拒绝接受或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十一)应当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条件检查;

(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检查;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推广鉴定工作的监督,建立推广鉴定工作质量反馈制度。推广鉴定工作结束后7日内,由申请企业填写《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见附表2),相应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同时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被举报投诉的,其所在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3个月内对其被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推广鉴定检验员由所在的农机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工作。推广鉴定检验员应当为所属单位的在岗人员。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培训考核结束后,及时将取得资格的推广鉴定检验员名单上报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承担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的审查员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培训和考核。承担省级推广鉴定工作的审查员由所在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推广鉴定审查员应当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相关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三)从事相关工作4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推广鉴定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至少为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修改完善附件内容和格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2007年1月15日发布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农机发[2007]1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略)

2、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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