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什么组成
法律分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由几人组成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