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特征如下: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2、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3、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4、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被代理人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特点说明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可以看出,代理具有如下特征: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是代理区别于行纪或信托、居间等行为的重要特征。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等。
简述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法律分析:一、代理的概念1、代理是法律术语,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二、代理的法律特征从民法理论上讲,代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使其区别于其他相近的民事法律制度。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说通过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代订合同而建立了买卖关系、代为履行债务而消灭了债权债务关系,这表明代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同样是以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简述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简述代理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2.代理具有如下特征: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受。⑶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人抄写、代驾等只能是一种事实行为,他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代理。⑷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当然归属于被代理人。通常情况下,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因代理行为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简述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扩展资料:代理的标的:1、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款也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变动或者救济民事权利的行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请专利商标、办理登记、代理诉讼等。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因其有专属性,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不得代理。3、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