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选举法

时间:2024-09-01 10:05:49编辑:分享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什么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建立在中国社会的最基层、与群众直接联系的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召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及时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的指示,研究部署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二,经常听取村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群众和生产,生活及群众的疾苦,执心地解决村民群众的问题和困难。三、做好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努力完成街道办事处委托办理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四、负责检查督促《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落实,推进本村的两个文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五、副主任负责财经、工商业、统计、劳动就业、采购、档案、教育、帮育、物业、医疗卫生、疫情疫病监控(负责资产办);治安、安全文明小区、市政、供水、供电、安全生产、消防、环保、食品安全监督、社会保障、市场、城管(负责治安联防分队)兼任计生队长。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协助主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好日常工作。二、协助主任制定年、季、月工作计划和完成工作的措施。三、积极做好文书日常业务工作,做好各类会议记录、行文发文工作和总结,以及各类文件、资料,档案的装订管理工作,并向村委会进行报告。四、认真完成各类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为决策者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五、严格遵守会计法规或财务纪律,做好会计的业务工作。法律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什么选举

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居委会是怎样产生的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在中国的城市地区有4亿多居民通过这一制度直接行使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和民主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设立原则: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以100到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到9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社区居委会有哪些成员组成负责什么工作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1、负责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3、协助政府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社会稳定、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4、向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文件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调、服务与监督的关系。理顺社区与驻社区单位关系,调动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挖掘社区资源,互惠互利、共建共享,驻社区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参与社区建设。扩展资料居民委员会政策:1、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1月19日重新公布。据此,首先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以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了居民委员会。2、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3、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本法中第四章“非营利法人”中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居民委员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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