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中学地震遗址为什么不让挖?
如下:1、北川中学是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唯一的一所高级中学,北川中学处于永昌镇常乐街1号,总共占地225亩建筑面积是7.2万平方米,容纳了86个班级,当时汶川地震让该校发生垮塌,当时有1000多师生不幸遇难,放弃挖北川中学主要是因为纪念意义也是对遇难者的一种尊重所以放弃挖掘。2、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的北川中学就是受灾最严重的一个地区,是灾区中的重灾区,根据不完全统计,北川中学遇难的学生高达823人,老师遇难40人还有18名教职工的子女,为了纪念这场巨变为了不对遇难者再一次打扰,因此决定放弃挖北川中学。3、很多人都在猜测为什么汶川地震中受灾最严重的北川中学不把遇难者挖出来,实际上不挖北川中学地震遗址是对于遗址的一种保护,对遇难者的一种尊重,对后人的一些教育意义,两栋高层教学楼全部倒塌如果去挖的话,会二次打扰到遇难者在道德上让人很难以接受。汶川地震已过去多年,北川中学地震遗址为什么不让挖?此事其实并不难理解,实际上,北川中学地震遗址不挖,是出于对遗址的一种保护,以及对遇难者的一种尊重和对后人的一些教育意义。当时,地震来临时,学校整体全部被山崩的巨石覆盖,只有一个在操场上体育课班级的同学幸免。遇难者的遗体至今仍被巨量的山崩掩埋。在学校下方的那块草坪底下,集中掩埋了北川各处废墟中挖掘出来的遇难者遗体。由于这里集中掩埋遇难者遗体,因此现在也是北川祭奠遇难者的主要场所——现在定名为北川“遇难者公墓”。现在这个遗址是大多数遇难者被祭奠的地方。现在如果去挖的话,对于遇难者也是一种打扰,在道德上很难让人接受。新北川中学已于2009年5月12日14:28正式开工,于2010年9月1日前完工,成为北川新城的一个标志性工程。
北川中学地震遗址为什么不让挖?
如下:1、北川中学是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唯一的一所高级中学,北川中学处于永昌镇常乐街1号,总共占地225亩建筑面积是7.2万平方米,容纳了86个班级,当时汶川地震让该校发生垮塌,当时有1000多师生不幸遇难,放弃挖北川中学主要是因为纪念意义也是对遇难者的一种尊重所以放弃挖掘。2、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的北川中学就是受灾最严重的一个地区,是灾区中的重灾区,根据不完全统计,北川中学遇难的学生高达823人,老师遇难40人还有18名教职工的子女,为了纪念这场巨变为了不对遇难者再一次打扰,因此决定放弃挖北川中学。3、很多人都在猜测为什么汶川地震中受灾最严重的北川中学不把遇难者挖出来,实际上不挖北川中学地震遗址是对于遗址的一种保护,对遇难者的一种尊重,对后人的一些教育意义,两栋高层教学楼全部倒塌如果去挖的话,会二次打扰到遇难者在道德上让人很难以接受。汶川地震已过去多年,北川中学地震遗址为什么不让挖?此事其实并不难理解,实际上,北川中学地震遗址不挖,是出于对遗址的一种保护,以及对遇难者的一种尊重和对后人的一些教育意义。当时,地震来临时,学校整体全部被山崩的巨石覆盖,只有一个在操场上体育课班级的同学幸免。遇难者的遗体至今仍被巨量的山崩掩埋。在学校下方的那块草坪底下,集中掩埋了北川各处废墟中挖掘出来的遇难者遗体。由于这里集中掩埋遇难者遗体,因此现在也是北川祭奠遇难者的主要场所——现在定名为北川“遇难者公墓”。现在这个遗址是大多数遇难者被祭奠的地方。现在如果去挖的话,对于遇难者也是一种打扰,在道德上很难让人接受。新北川中学已于2009年5月12日14:28正式开工,于2010年9月1日前完工,成为北川新城的一个标志性工程。
北川为什么不准挖?
因为汶川地震发生后,两栋五层教学楼垮塌。在这场巨变中,有1000多师生不幸遇难,为了表示纪念,因此不准挖北川。2008年5月12日下午汶川地震发生后,两栋五层教学楼垮塌。在这场巨变中,有1000多师生不幸遇难。随后1300余名幸存师生被转移到绵阳安置。温家宝总理先后七次看望北川中学师生受震后的北川中学。2008年5月19日上午,在汶川特大地震中遭受重创的北川中学在四川省绵阳市长虹集团培训中心正式复课。2008年5月23日上午,在位于绵阳市长虹培训中心的北川中学临时学校,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第三次看望了北川中学师生,并进入该校高三(一)班教室,给全班70名学生上了一堂爱国、感恩课。课堂上,温总理亲手用粉笔写下的“多难兴邦”四个字,成为该校师生们学习的不竭动力。
北川为什么不准挖?
法律分析:
因为汶川地震发生后,两栋五层教学楼垮塌。在这场巨变中,有1000多师生不幸遇难,为了表示纪念,因此不准挖北川。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适用于本办法。但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除外。
第四条 防治地质灾害,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诱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