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油罐设计规范

时间:2024-09-19 15:40:39编辑:分享君

工地储油罐设置规定

1.储油罐尽可能采用地下(全埋)或半地下(半埋)方式,放置采用卧式。桶装汽油要放在阴凉的地方避免曝晒。2.一切用于储存、输转汽油的油罐、管道、装卸设备等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3.运送汽油的油罐汽车,必须有接地铁链条。防止受热溢出或胀裂油桶。4.桶装汽油要留有不少于7%的空间,也不能太少,防止汽油加速氧化生胶。桶盖要拧紧。容器要干净防止杂质或其他油品混入。5.对油罐、管道、油桶要经常检查维修,防止漏油。对油品质量进行检查,防止亏损和变质。


工地储油罐设置规定

法律分析:1.储油罐尽可能采用地下(全埋)或半地下(半埋)方式,放置采用卧式。桶装汽油要放在阴凉的地方避免曝晒。2.一切用于储存、输转汽油的油罐、管道、装卸设备等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3.运送汽油的油罐汽车,必须有接地铁链条。防止受热溢出或胀裂油桶。4.桶装汽油要留有不少于7%的空间,也不能太少,防止汽油加速氧化生胶。桶盖要拧紧。容器要干净防止杂质或其他油品混入。5.对油罐、管道、油桶要经常检查维修,防止漏油。对油品质量进行检查,防止亏损和变质。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用油罐做消防水池可以吗?

对于一般消防水池来说,只要达到以下标准,是完全可以的。

消防水池国家标准设计规范:
1、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2、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3、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4、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
(高规新增条文。消防水池储水或供固定消防水泵或供消防车水泵取用。本条对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作了规定,说明如下:
一、为便于消防车取水灭火,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的尺寸应满足吸水管的布置、安装、检修和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
  二、为使消防车水泵能吸上水,消防水池的水深应保证水泵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三、为便于扑救,也为了消防水池不受建筑物火灾的威胁,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的位置距建筑物,一般不宜小于5m,最好也不大于40m。但考虑到在区域或集中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设计上这样做有一定困难。因此,本条规定消防水池取水口与被保护建筑物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OOm。
  当消防水池位于建筑物内时,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的距离仍须按规范要求保证,而消防水池与取水口或取水井间用连通管连接,管径应能保证消防流量,取水井有效容积不得小于最大一台(组)水泵3min的出水量。)
6、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7、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8、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水池结构自重(标准值)

说到底,消防水池就是保证火灾时有足够水量和适当水质的储水的池子。足够水量——要足够大,满足预设的灭火供水时间;火灾时——也就是随时,因为火灾是无可预测的。适当水质——肉眼可见的杂物基本不能有,所以池子不是露天的,以防枯枝落叶等杂物;因长期存放而衍生的其它微生物等等也不宜太多,否则对被保护的对象也是二次伤害,这也是消防水池要定期更换补充新水进去的原因。

基于以上消防水池的工作原理和使用需求,只要能满足上述要求且具备一定耐久度、耐劳度的容器都可作为消防水池。
只要石头砌筑砂浆合适,砌缝密实,防水良好,能有效防止对外的渗漏,是可作为消防水池用的。但是这种不常见。


公司新建一个8吨的油罐需要什么手续吗?

  储存此类油品需要到安监部门办理手续,选择安全地点储存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1998年7月24日
  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生产单位内部与生产装置相联接的贮罐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腐蚀品和毒害品六大类。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和毒害品中的剧毒物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储存设施(以下简称储存设施),是指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仓库或者贮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贮罐。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和区、县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 本市对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实行许可证制度。
  储存设施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仓库或者堆场明显处设立标明化学危险物品性能及灭火方法的说明牌;
  (二)在库房或者储藏室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汛、避雷、消防、防护等安全措施;
  (三)在禁火区域和安全区域设立明显标志。


  第七条 申请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经过市消防局认可的专门机构的安全评价,并向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同意的,由市消防局核发许可证。
  禁止无许可证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对无许可证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取缔;对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注销并收回其许可证。


  第八条 除用于医疗、教学、加油、城镇燃气供应以外,下列地区和场所禁止设置储存设施:
  (一)居民住宅区、商业区;
  (二)水源保护区;
  (三)铁路干线两侧;
  (四)重要机关、军事禁区和要害工程地区以及重要交通、通讯枢纽;
  (五)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单位;
  (六)高层建筑、地下工程。
  上述区域内原有的储存设施,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设施的,必须由有专业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按照国家及本市工程项目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储存设施按照其性质和储量分为以下四类:
  (一)物资和商业部门储备性的仓库和总储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贮罐区为一类储存设施;
  (二)车站吞吐性的仓库和总储量在2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的贮罐区为二类储存设施;
  (三)化工及其他单位生产性的仓库和总储量在200立方米以下的贮罐区为三类储存设施;
  (四)经营门店以及学校、医院、科学研究和实验单位附属性的仓库、储藏室等为四类储存设施。


  第十一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一)一类储存设施配备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3至4名;
  (二)二、三类储存设施配备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2至3名;
  (三)四类储存设施配备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或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


  第十二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除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人员经过市消防局认可的单位的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库房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三)化学危险物品保管人员在入库、发货时,对物品数量、质量进行认真检查,经检查无误后由双方人员签字。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后3个小时内加强检查,以后每天检查不得少于2次。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和动用明火;进入库区、贮罐区、禁火区域内的机动车辆,采取消除火花、电气防爆措施。
  (五)一、二、三类储存设施中,化学危险性能相互抵触,以及消防、防护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实行分库或者隔离分堆储存。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垛距、墙距、顶距、柱距进行堆放,严禁混放。


  第十三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投保企业火灾险和公众责任险。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具体数额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年07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0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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