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考核办法

时间:2024-09-25 13:39:10编辑:分享君

肥东县人民政府的一改进三服务

各乡、镇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打造服务型的基层党组织,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一改进三服务”(改进工作作风服务群众、改进工作作风服务基层、改进工作作风服务企业)活动。现将《关于开展“一改进三服务”活动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结合即将开展的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把各级部署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各地各部门要主动按照“改”的要求,提升服务意识,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以及抓落实的长效机制,做到在改进工作作风中提升服务水平,在深化服务中增强宗旨意识,在狠抓落实中提高工作效能。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适时开展督查;县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监督执行中央和省市县规定作为改进作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及时制定督查问责办法,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一、改进工作作风服务群众1、扎实开展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按照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要求,根据上级部署安排,认真谋划开展好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努力帮助群众解决困难,使干部在活动开展中得到锻炼、让群众从活动开展中得到实惠。2、持续抓好“1+1结亲”工作。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党员和群众“1+1结亲”工作的实施办法》(东发〔2012〕4号),以持续开展“1+1结亲”为抓手,形成联系群众长效机制。严格按照“五个一”的工作要求,把党员群众“1+1结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各项评先评优重要依据。加强舆论引导,注重成果运用,把干部结亲工作落实情况包括《结亲工作记录簿》记录情况,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考察必查材料。3、探索建立“两代表一委员”民意收集反馈机制。在县委组织部设立“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在县人大、县政协相关内设机构分别增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处,注重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地位特殊、联系广泛的优势,畅通反映社情民意的“绿色通道”,掌握和了解“两代表一委员”所代表的选区和联系界别广大群众的意见、想法。每季度召开一次“两代表一委员”社情民意座谈会,由县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召集人,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相关负责同志和县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听取“两代表一委员”意见和建议,整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报送县委、县政府,并督促相关单位抓好解决落实。4、扩大社情民意征集渠道。进一步发挥“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中国·肥东”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作用,公开县委书记、县长电子邮箱。对群众留言和反映事项,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目标办跟踪督办,并及时反馈结果。进一步发挥政风行风监督员作用,从离退休干部、党外人士、社会进步人士及企业、群团组织中选聘一批政风行风及社情民意监督员,由县委、县政府发放聘书。监督员定期深入各地尤其是具有行政执法和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听取、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促进部门及公务人员转变职能、依法行政、规范服务。5、整合扶贫济困各类资源。成立由县委专职副书记任组长的扶贫济困工作领导组,在县民政局设立领导组办公室,将分散在组织、民政、工会、妇联、团县委、残联、工商联等单位的扶贫济困资金及社会爱心人士捐助资金进行整合,由领导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分类施策,及时救助。使用时由领导组公开评议、专人审批,避免出现多头管理、资源分散、使用效益不高等现象,杜绝人情救助、重复救助、随意救助,将扶贫济困资源及时投放到最需要的地方、分配给最困难的群众,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赢得广大群众拥护。6、全面加强村级为民服务代理室建设。健全完善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体系,严格实行首接、首问负责制并承诺限时办结,依法依规代理群众信访事项和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积极拓展为民服务范围,结合美好乡村“11+4”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增加邮政、金融、农资等服务项目。探索建立“为民服务村企一体”工作机制,通过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村干部薪酬和养老保险标准,为村级组织服务群众注入新的活力。7、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按照“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准则,健全志愿者注册和管理机制,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建社区志愿者服务队。坚持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便民化、有形化、阵地化、常态化,积极组织开展义务劳动、助学助困、公共服务等贴近民生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志愿者服务队成员以“一助一”、“多助一”形式,结对帮扶特困孤寡老人、病人及残疾人和特困学生,帮助他们解决日常生活困难,弘扬社会公德,体现人文关怀。8、充分发挥道德模范和肥东好人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开展“乡镇道德模范”、“村级道德模范”和肥东好人评选活动,大力弘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精神,引导广大群众“学模范、讲道德、做好人”。加强对典型事迹和好人好事的宣传报道,定期走访慰问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和肥东好人,建立健全“好人有好报”机制,努力营造“学身边模范、树道德新风”良好风气。二、改进工作作风服务基层9、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县委常委会每年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共性和重点问题,在上、下半年各开展1次以上的集体调研。县级负责同志每年至少确定1个重点课题开展调研。县四大班子负责同志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90天、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120天。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撰写1—2篇调研报告,其他县级负责同志、乡镇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向县委提交1篇以上调研报告。10、严格执行走访制度。进一步深化“五级书记带头大走访”活动。县四大班子负责同志每年蹲点乡镇、村(居、社区)不少于12天,每次蹲点走访5户以上企业或农家等。严格走访纪律,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随行人员限定3人以下,其他县级负责同志随行人员限定2人以下,车辆不超过1台;陪同人员仅限相关乡镇、开发园区和村(居、社区)与解决具体问题有关的同志,人数不超过2人。不得以日常工作检查、现场办公、项目调度等代替走访。县级负责同志走访一般不安排新闻报道。县直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干部深入基层、走进乡村。11、不断提高县级负责同志和县直单位联系乡镇工作实效。坚持和完善县级负责同志和县直单位联系乡镇工作制度。根据县委、县政府对全县工作的决策部署,县级负责同志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结合调研、走访活动,每月深入联系点1-2次,出席和列席联系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会议,向基层宣讲中央和省市县的各项政策,帮基层结合实际完善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规划和举措,为基层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把基层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在全县进行总结和推广。探索建立县级负责同志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联系乡镇责任捆绑机制,乡镇每年年终向县委、县政府报送联系县级负责同志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帮助解决问题具体内容的总结报告(分别报至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目标办)。结合乡镇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给予联系县级负责同志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奖惩。12、持续推进城乡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县直机关单位党组织结对联系一个村级党组织,每年开展共上党课、共同座谈、共同培训、共创先进活动3次以上。共建单位整合资金、技术、人才、市场优势和农村资源条件,每年确定1-2个项目,多途径帮助结对村增强“造血”功能;帮助结对村党组织加强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推动城乡党组织活动场所双向开放。深化“80后”驻村党建指导员作用,组织开展扶贫、扶困、扶技活动,每年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活动不少于2次;每年为结对村办1-2件实事、好事。13、严格落实包案息访和带案下访制度。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和领导干部接访约访、带案下访以及包案包点等制度。县四大班子负责同志要经常听取联系乡镇、开发园区、村(居、社区)信访案件化解情况的汇报,认真解决在调研、走访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坚持开展“周六大接访”活动。县四大班子负责同志按照分管、分工工作责任包保信访案件,深入实地,帮助协调解决重点信访案件。14、全面提升机关行政服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精简文件简报的规定,优化提升电子政务平台功能,除密件外,各类文件、简报、信息原则上通过政务平台传送,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切实减少会议数量,每月第一个完整周为“无会周”。严格控制会议活动规模,改进形式,提高实效。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安排乡镇、开发园区主要负责人参加;严格控制部门到基层召开全县性会议。精简和规范各类检查评比考核表彰活动。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调研、走访或会议活动不安排就餐或者仅安排工作简餐。严格执行省纪委“十条禁令”和“禁酒令”。15、继续开展民主考评活动。进一步完善考评方案,扩大考评范围,逐步实现全覆盖。强化日常检查,增加暗访频次,进一步加大治庸治懒治散治奢力度,以服务基层项目是否落实、服务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基层是否满意等为主要内容,不断创新载体,丰富测评形式。加强考评结果运用,严格落实有关奖惩规定。16、以重基层、凭实绩为导向抓好干部队伍建设。继续面向基层做好科级领导岗位公选和县直机关工作人员遴选工作。完善乡镇和县直单位双向交流机制,将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优秀干部交流到县直单位工作,选拔县直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乡镇挂职、任职。注重培养、选拔乡村优秀年轻干部。结合全省选派干部工作,每两年下派一批优秀年轻干部任村级党组织第一书记。试点推行村级党组织书记职业化管理。三、改进工作作风服务企业17、坚持和完善包联企业(项目)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县四大班子负责同志与商会、协会及非公企业负责人联系制度,每年召开一次非公经济发展座谈会。以县四大班子负责同志和重点乡镇、开发园区、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体,以全县所有企业(项目)为对象,以规上企业和重大项目为重点,实行包联企业制。建立“1+X+1”包联机制,即1名县四大班子负责同志+县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项目所在地乡镇(开发园区)主要负责人“点对点”包联1个企业(项目)。重点做到包联“4个50户”,即包联50户规上工业企业、50户商贸物流企业、50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0个签约或在建项目。负责包联的县四大班子负责同志每年至少深入包联企业(项目)6次,乡镇、开发园区、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深入包联企业(项目)1次,并保持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常性联系。包联的主要任务是服务企业生产、服务项目建设、帮助解决问题,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县经委负责牵头拟定具体包联名单,建立包联考评奖惩机制,奖惩结果在全县三级干部会议或相关专题会议上通报。18、建立完善“工商联直通车”机制。充分发挥工商联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建立工商联专报制度,及时收集整理非公经济发展中的重大和共性问题、工商联系统的重要调研成果、非公经济人士的重大情况反映和合理建议,形成快速高效的工商联遴选反映、领导批示、部门办理、督查反馈工作机制,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不断优化非公经济发展环境。19、扎实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服务方式改革。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摸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在服务企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加以解决,确保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进一步明确服务项目、明晰窗口办理权限,严格落实“首席代表制”、“AB岗制”等行之有效的服务措施,最大限度提高即办率,杜绝“两头”办件,实行一次性办结。建立窗口单位主要负责人“坐班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周确保一天在窗口领衔值班。探索在肥东经济开发区、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安徽合肥商贸物流开发区设立行政服务分中心,负责项目的归集和代理,做到服务窗口前移。20、完善涉企公共政策发布平台。由县经委牵头,在“中国·肥东”门户网站开通“涉企公共政策网上发布台”,组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县直涉企服务单位主要科室负责人“政企互动QQ群”。县直涉企服务单位要确定专人,及时搜集整理国家和省市县及上级业务部门最新出台的涉企公共政策,及时发送到“涉企公共政策网上发布台”和“政企互动QQ群”。对企业在网上提出的政策咨询类问题,要及时回复。同时,县直涉企服务单位还要通过举办政策解读会、入企宣传、群发手机短信等形式,把国家和省市县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最新政策送进企业,指导企业掌握和用好用活相关政策。21、加强对企业的金融服务。将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从5000万元增资至1亿元,探索实行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努力缓解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和城乡创业者融资难。鼓励金融企业增设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支持肥东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商业银行。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大型银企对接活动,加强政银企互动。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创新,扩大县内放贷,为县内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22、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工商联等相关部门配合,研究制定企业人才引进培育的专项政策,力求政策有创新、有突破,务实管用。建立企业人才信息库,全面掌握企业现有人才状况。严格拔尖人才的选拔程序,把好拔尖人才的入口关,评选拔尖人才要进一步向企业倾斜,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不少于县拔尖人才总量的50%。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加强对现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有重点地选送一批企业经营管理者到高等院校深造,到省内外学习、考察、培训,到大型国企、上级涉企服务部门进行挂职锻炼、跟班学习。设立企业技改、科研创新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转型升级。23、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制定出台企业用工财政补贴政策。对高等学校和中职学校组织当年毕业生在县内企业就业达到一定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在县内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或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定职业介绍补贴。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给予一定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的,给予一定补贴;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相应补贴。24、建立企业疑难问题集中会商办结机制。由县委专职副书记牵头,县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通过深入企业调研、召开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座谈会、网络平台征集等形式,广泛收集整理企业在开工、建设、发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久拖未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每季度进行一次会商,对企业反映集中的共性问题,整理报送县委、县政府研究处理办法,对个性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解决,切实帮助企业扫清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障碍。25、建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督办机制。县招商局要加强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多渠道收集整理兑现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收集整理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牵头,县委、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参与,县招商局具体承办,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招商合同约定条款进行逐项对照检查,形成处理意见,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逐项落实,维护政府信誉,增强政府公信力。(牵头责任单位:县招商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县人防办等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开发园区)26、完善帮扶企业的政策体系。严格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年度性帮扶企业具体办法。县直相关单位、公共服务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部门职责,研究制定行政审批、财税金融、技术创新、项目建设、人力资源、开拓市场、纠风治乱、水电气公共服务及企业职工子女入学等具体措施。(牵头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直相关单位,公共服务单位)27、严格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建立涉企检查报告审批登记制度和涉重点企业检查网上备案制度。禁止无审核收费、罚款,禁止粗暴执法,禁止选择性执法。(牵头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察局;责任单位:县纠风办,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28、建立企业投诉举报快查快处机制。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县纠风办具体落实,开通企业投诉热线电话、在线网络投诉平台,并做到每月一次电话访问、两月一次深入企业、半年一次问卷调查、一年一次集中座谈,对涉企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在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庸懒散、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的人和事,依据《肥东县机关作风效能建设问责办法》,严肃查处、严格问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工作机制

22.创新组织领导体系。省政府成立加快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定期研究解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解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各市、县政府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铁路建设协调领导机构仍按皖发[2009]25号文件规定执行)。23.实行目标任务责任制。明确年度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每年初由省领导小组与各市签订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目标责任书,与各有关部门签订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实行征地拆迁市、县政府负责制,发挥市、县政府主体作用,依法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做到任务包干、责任包干。公益性港口设施所需的疏港道路、水电设施由地方政府配套并负责建设。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要将城市公交和出租客运站点纳入建设规划和计划,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实行前期工作部门负责制,各级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全力做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防洪、水土保持、规划选址等审批审查工作。24.建立考评制度。由省领导小组制定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前期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办法,对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省政府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给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和资金倾斜;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省国资监管部门要研究修订省属交通运输投资企业政策类投资项目业绩考核办法,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三日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规定?

(一)为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建筑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提高防护水平,杜绝和减少工伤事故,实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安全达标的目标,特制定相应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以供考核执行。(二)考核内容:考核将通过工伤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达标、文明施工目标等三个方面进行考核。(三)考核时间:①公司对项目经理部将采取不定期的检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和落实情况,年终组织考评。②项目经理部对管理人员及班组,将在每月三十日对各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由项目经理部组织对各班组及个人考核评分一次。(四)考核办法:①公司对项目部的年终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公司年度评优,表彰及奖惩的依据。②公司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③项目部对各班组及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评比结果,将与④项目部对各班组及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由项目经理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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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推行现代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在编制各种计划和年度计划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头等议事日程。根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数值。内容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的数值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二、公司与下属项目部和施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或下达工作计划时,一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各单位在与班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五、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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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和扩大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转变工作作风,确保高效率、创造性的全面完成区委、区政府赋予的经济社会各项目标任务。按照《新市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参照《新市区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结合办事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考核原则
机关、社区工作人员的绩效考评应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建立以实绩为核心的评价标准,使工作人员的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调动机关、社区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内容规范合理、客观公正,形式民主公开、注重实绩,评估结果赏罚分明、调动极性;
二、考核的组织形式
成立目标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书记负总责,各分管副主任及相关人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党政办负责日常工作。
三、考核的范围
街道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均做为绩效考评的对象。(不含科级实职领导干部)
四、考核的等级及标准
(一)、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二)、获奖比例:一等奖不超过5%,二等奖不超过10%,三等奖不超过20%;
五、考核内容
街道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全年考核分数总分为1200分,每月合格分数为100分,每月考评奖100元,出勤奖300元,全年奖金按照年初新市区目标办各项奖金核发标准为依据。街道办事处各科室、社区居委会按照百分制计算。
(一)街道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
1、出勤到岗,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按时到岗,坚守岗位,勤奋工作。
①上班迟到或早退每次扣5分,扣除当月考评奖5元、出勤奖10元。超过一小时以旷工全天处理,旷工一天,扣10分,扣除当月考评奖10元,出勤奖30元。累计旷工2天者,扣20分,扣发一个月出勤奖、目标奖、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半年出勤奖、目标奖、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同时年终考评为不称职。累计旷工5天者扣发全年出勤奖、全年目标奖、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者予以除名。
②病假一天,扣除当月考评奖4元,出勤奖14元。事假一天扣1分,扣除出勤奖5元,出勤奖16元。学习假一天扣1分,扣除出勤奖14元。考试假1天扣1分,扣除出勤奖10元。学习假3天内考试假1天内不扣考评奖工资,如超过的按事假对待并1天扣2分,扣除考评奖5元。休假不能顶病事假使用,病事假证明,需附在当月考勤表后。
③工作时间未请假而外出办私事者查处1次,扣10分,扣除当月出勤奖100元。工作日中午饮酒被查实的每件次扣5分,扣除当月考评奖100元。值班期间擅自离岗,无正当理由不在岗者,查实1次扣20分,出勤奖100元。无故未值班者扣20分,扣除综合治理奖1000元、出勤奖20元。出现不执行报告制度的每件次扣2分。
④上班时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等每发现1起扣20分,扣发一个月考评奖,扣除年终精神文明奖金1000元,工作时间搓麻将、打扑克等非公务活动的,每查实1起扣20分,扣发一个月考评奖,扣除年终精神文明奖1000元。
⑤非因公缺席学习会或中途擅自退会的视情况而定每次扣1分,迟到1次扣1分。妇女在怀孕、哺乳期给予照顾,哺乳期每天不得超过1个小时。根据有关规定可正常休假,但休假不得跨年度。
2、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依法行政,优质服务,高效办事。
①办事处各职能专干应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每月不得少于2次,少1次扣2分,扣除当月考评奖10元。由于办事处职能专干指导、协调工作不到位,从而出现工作目标未完成,则扣发办事处职能专干5分,扣除当月考评奖20元及年终目标管理奖20元。
②社区干部应及时向办事处专干反映工作情况,若由于反映不及时,工作出差错,扣2分,扣除当月考评奖10元。若社区专干工作拖拉,未完成目标任务扣社区专干5分,扣除当月考评奖20元及年终目标管理奖20元。
③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工作未在期限内完成的,或工作出现差错造成一定影响的,每件扣5分,扣除当月考评奖20元及年终目标管理奖50元。工作配合协调不力,遇事推诿而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次扣5分,扣除当月考评奖20元及年终目标管理奖50元。越权办事、行政乱作为而发生群众投诉或受到上级批评的,工作责任性不强、作风不实、办事不公、服务态度差,被群众有效投诉或造成一定影响而有损办事处形象的,每件次扣10分,扣除当月考评奖50元及年终目标管理奖100元。
④认真执行各项办事服务制度,上班着装整洁,符合要求,挂牌上岗,办公室保持清洁卫生,不符合要求发现1次扣1分。
3、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各级部门颁布的有关禁令和办事处制订的廉政制度,做到洁身自好,清政廉洁。
①执行公务时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或参加受服务对象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视情节扣5-10分,扣除当月考评奖50-100元。利用职权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等违反廉政要求的,每件次扣10分,扣发一个月考评奖。
②发生违规违法事件,被办事处查处的每件次扣10分,扣发一个月考评奖。被上级查处的每件次扣20分,扣发二个月考评奖,扣发综合治理奖1000元,并追究科室负责人与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扣5分,扣除当月考评奖50元,分管领导2分,扣除当月考评奖20元。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将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二)街道办事处各科室、社区居委会完成区政府、办事处年初制定各项目标任务。
1、工作有计划方案,抓落实有措施力度,善于开拓创新,绩效显著受到公认的,得50分。
2、工作有计划部署,完成任务较好,绩效较明显的,得50分。
3、工作按部就班,得过且过,缺乏主动性开创性,绩效不很明显的,扣20分。
4、绩效考评以科室为单位分层次进行,自评、科室评定和分管领导评定各占40%、30%、30%比例,最后交办事处效绩督查考评审定。
5、工作创新,乐于奉献,绩效显著,受到上级在大会上表场、各类媒体报道肯定和被评为市、区各类先进的,予以加分。
(三)、评奖标准
1、一等奖标准:工作有创新,出色完成年度各项目标考核在上级业务部门实得分98分以上或获奖第一名的。全年没有受到上级通报批评。
2、二等奖标准:较好完成年度各项目标,实得分97分以上或上级业务部门获得名次的。
3、三等奖标准:完成年度各项目标,实得分96分以上。
六、考核方法和步骤
目标绩效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对目标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对目标和办实事目标的督查,以月考核为基础;
(二)季度以自查为主,每季度末要对各自承担的实事目标、奋斗目标等各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下季初8号前报送目标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三)半年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形成简要文字材料报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对区政府下达的目标、各业务科站所主要工作目标的半年运行情况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汇同相关人员进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自查和抽查的结果作为全年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年终全面考核由绩效考核委员会对全体干部职工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认真考核;被考核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做好年度考核的准备工作。应按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自查,简明扼要地写出目标自查总结报告填写加分项目申报表,填写有关表格和归集整理有关资料,自查报告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办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五)集中会审。绩效考核委员会在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的基础上,年终对科室和个人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评审意见。
(六)汇总评分。按照检查评定结果及会审情况进行汇总,并根据考核比例及标难,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排列、优中选取的原则,提出综合目标管理工作获奖科室名单,由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街道党工委审定。
(七)通报结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将最终考核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各科室。
七、加减分原则
(一)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以全年完成的实绩为依据,
(二)职位说明以外的兼职,根根工作难易程度、工作量和工作实际成果加l—5分;
(三)获奖项目加分: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先进称号和表彰的,每项加15分—10分;获市委、市政府先进称号和表彰每项加5分;获区级先进称号和表彰每项加3分,所有获奖项目的认定以奖牌、证书和通报为依据;受到街道办事处通报表彰的每人(件)次加2分;
(四)撰写经验材料、调研文章加分分别为:被省和市委、市政府(含省级报刊)采用或摘发的,每篇(条)加3分,被市级刊物刊发的(含经批淮在网站发表的)每篇加2分;信息加分:被市委、市政府有关内部刊物采用的,每篇(条)加2分,被区委、区政府有关内部刊物采用的,每篇(条)按1分加分;没有完成办事处下达的信息任务,每篇(条)按1分扣分;
(五)重点目标和政府实事附加分。承担重点目标或政府实事的科室,每完成一项加1分,有一项未完成扣1分
(六)在行风评议工作中被评为前两名的,分别加2分—1分;
(七)对完成任务好工作突出,受到上级领导肯定,但加分因素较少的科(室)经考核委员会确定,可按3—5分予以加分。
(八)因特殊原因并经主任办公会确认不能完成或经批准调低后完成目标任务,不扣分。
八、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综合目标考核确定为一等奖的科室,年终目标管理奖在平均奖的基础上上浮20%;目标考核确定为二等奖的科室,年终目标管理奖在平均奖的基础上上浮10%;目标考核确定为四等奖的科室取消单位负责人的目标考核奖金,其他人员年终日标管理奖由平均奖下浮10%;上下浮动差额从目标奖总额中解决。
(二)对目标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四等奖的科室,科室其他成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室不予评奖:
1、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上报完成目标任务的。
2、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年终考核被评定为三等的单位。
4、对街道纠风工作不重视,任务不落实,检查验收不合格的。
5、被计划生育委员会行使一票否决的。
6、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室和个人降低奖励等级:
1、科室负责人成员受到责任追究或纪律处分的。
2、依照《新市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不合格的。
3、由于工作失误导致群众聚集上访,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4、有《乌鲁木齐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第五条禁止之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的。
(五)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不予发放目标管理奖:
1、当年未定等级、未参加考核、经考核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者;
2、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处罚、刑事处罚者;
3、被组织部门诫免,并在诫免期内者;
4、年终验收确定为纠风目标任务完成不合格科室的负责人;
5、违反《乌鲁木齐市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相关负责人;
6、由于个人工作过失,给街道办事处造成两千元以上经济损失;
7、民主评议群众满意率低于三分之二的干部;
8、引咎辞职的干部;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当年因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分者。
九、目标管理奖金发放
1、病事假、旷工人员的奖金按照《新市区考勤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区党办[2003]67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本年度离退休和辞职人员按其实际在岗时间计发奖金。
3、调入、调出人员按其工资关系转入、转出时间计发奖金。在两个单位调动的人员,双方属于区财政拨款单位的,由其年终所在的单位计发全年奖金。
4、借调人员在所借调部门借调期达半年以上的,属区财政拨款的,由借调单位写出申请报目标办,借调期的奖金出区财政发放,借调单位有预算外资金的,从预算外资金中支付,借调期不够半年的由原单位计发奖金。
5、被纪检监察及公安、检察机关依纪、依法立案审查者,审查期间暂不发放奖金,其奖金留存街道办事处财务,待问题查实后再作处理。
6、病、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者,按实际在岗时间计发奖。
7、由单位安排外出工作或学习人员不影响奖金发放。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目标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没有列举到的条款,经目标绩效考核委员会研究修订。
本《办法》自2006年8月起试行。


涉农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0年32号农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2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三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 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八条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 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 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 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1989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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