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住证条例

时间:2024-10-04 09:42:38编辑:分享君

深圳居住证办理条件

深圳居住证办理条件如下:1、属于国内非深市户籍人口;2、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深圳办理居住登记满十二个月;3、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4、在单位有交深圳的社保,交社保的时间连续已有十二个月了,或者不连续也有十八个月的公民就可以合法在深圳办居住证;5、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6、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深圳居住证办理条件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深圳市居住证办理条件是:在特区或市区有合法稳定居所。不是深圳户籍的人员,从办理居住登记的当天开始,直到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时间的,被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并且需要在特区有合法且稳定的职业。《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十九条: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第十九条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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