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4-10-07 04:23:06编辑:分享君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规定以及上述的学理分析,可以知道,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1、必须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取得,局限于财产方面的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这里的取得,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可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另一方面也可以体现为债务的消极减少。2、必须有他方受损失相对应地,这里的损失既可以表现为应得到的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表现为原有的债务的增加。总之,必须具备他方的最终损失。3、得利人所取得的利益和受损人所损失的利益之间必须具备因果关系。这里同样需要注意地是,受损人的损失是得利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得利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得到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此外,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得利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比如说一方将另一方的古董卖了,得利的是金钱,而另一方受损的是古董的所有权,同样不妨碍不当得利的成立。4、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上的合法根据。这是不当得利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如果有合法根据,则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而恰恰是因为法律没有根据或者允许,才会导致得利不合法,需要返回。比如,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而导致了一方得利一方受损,这种情况因为合同的合法性,就不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况。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二、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三、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指缺少获得利益的法律原因或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法院对不当得利的认定

法律主观:一、不当得利案件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案件的构成要件符合债的要素,总体分析来看,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素: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财物,使自己的财产增加,不受年龄、性别、智力影响,得到利益不受坏境制约,获得财产的不受时间限制。通常情形下,获得利益一方没有主观过错,是善意占有,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的首要因素。2、他方受到损失。一方获到利益,必然造成他方财产受到损失,有积极损失,即自己能感觉到财产减少,是直观的损失,有消极损失,即自己不能感觉到的财产损失,是隐形的损失,一方财产受到损失才能使对方的财产增加,双方之间增加和减少的财产是对等的,在通常情形下,损失利益是自己一时过失造成的,主观上对自己财产管理不善,客观上受到财产损失,这也是不当得利的要素。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由于一方获得利益,则导致对方受到损失,一方获得利益是对方受到损失的直接因素,因而存在实际意义的因果关系,并且是直接的,不是间接因果关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当得利就不会成立。不当得利的这种权力与义务关系,符合债的基本原理。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和根据,也是不当得利之债形成的要件。所谓合法的原因,包括法律上和合同上的因素,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财产,不属于不当得利之债的情形。不当得利之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获得利益一方从开始就没有法律根据,不受法律保护,另一种是获得利益一方开始有法律根据,而后来符合法律根据的原因消失了,那么获得利益就变成没有法律根据。如果获得利益有法律根据那就不是不当得利之债。宪法规定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当得利所获取的财物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二、不当得利法院如何认定在审判实践中,不当得利案件时有发生,情况有时很复杂,难以确定是不当得利。对不当得利的认定应从以下两种情况把握:1、确定不当得利主体,是正确认定不当得利的关键。获得利益的债务人和受到损失的债权人是确定无疑的,有充分证据证实双方之间有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没有任何人对此举张权利,提出异议。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判断不当得利是否成立的标准。获得利益的债务人承认受到损失的债权人的财产是被自己占有、控制、管理,没有提出法律上的依据。债务人直接获取财产,造成债权人的财产损失。债权人的举证在庭审中被质证认证,债务人无法举出获取财产的合法证据,不当得利就能认定下来。三、不当得利拒不返还的法律后果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拒不返还可构成侵占罪。《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权。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不当得利案件的认定要确定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和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四个要素。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6868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法院如何认定不当得利

法院对不当得利的认定:1、一方获得利益一般是指,由于一定的事实使总财产有所增加或避免减少;2、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也就是由于一定的事实发生,使利益所有人的财产总额减少,恰与利益取得人的财产状况相反;3、一方取得利益与一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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