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是: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每满1年积3分;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1、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2、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3、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并由原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原受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法律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弟二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上海居住证积分怎么申请
法律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后,应当将积分材料转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上海居住证积分办理7步骤1.向单位提出积分申请领取居住证满3日,且满足120分后,就能向单位提交积分申请。2.只要在上海正常注册,并纳税的公司,都有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的资格。3.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无法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4.单位注册账号,并填写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表5.单位网上审核,材料提交人才中心6.受理通过,短信通知初审:对于单位递交的积分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审核:受理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工作经历、学历经历、学历证书等进行审核。核定:审核属实的,区人力资源会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积分核对,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期间可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积分状态。7.打印积分通知书
如何取得上海居住证的积分
如何申请上海居住证积分:
1、来沪人员至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市》。
2、来沪人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
3、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
4、用人单位首次申请时应按照《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网上注册,并至单位注册地人才中心审核单位信息。
5、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为持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持证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
6、单位为持证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审核无误的,打印《积分申请表》,并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7、单位将持证人的申请积分相关材料递交至工商注册地、社团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
8、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出具收件凭证。
9、受理点调集申请人档案,将学历学位证书送专门机构验证。待调档及学历学位验证后,进入审核程序。
10、积分核定完成后,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单位或持证人积分情况;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录,了解积分申请进度和结果。
11、根据受理点通知的时间和地址,单位人事专员持介绍信和有效件或持证人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积分通知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3.劳动(聘用)合同;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