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法

时间:2024-10-19 17:03:53编辑:分享君

商业秘密的法律三要素

法律主观:现在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的这些相关法律并且其中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1)我国的《 合同法 》中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如下:在进行合同的签订的时候,可以在所签订的合同中加入一些相应的条款来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合同中的当事人要严格遵守上面的这些条款。 (2)我国的《 劳动法 》中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如下:在我国的《劳动法》中第22条的规定提到,在进行 劳动合同 的签订的时候,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可以加入一些相关的条款约定当事人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在《劳动法》中的102条规定提到,如果和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对于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有违反的行为,并且因为违反了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害的,违反了条款的劳动者要承担法律责任进行经济赔偿。 (3)我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如下:对于那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采用违反法律的手段例如偷窃、用经济利益引诱或者威胁等手段为了得到商业秘密。第二种是对于被窃取的商业秘密进行公开使用。第三种是违反了有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违反了上述三种行为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我国的《 刑法 》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具体如下:《刑法》中规定如果对商业秘密进行侵犯的行为,若同时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就会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 。对于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当事人受到相关的法律制裁。 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除了法律制度上面的保护,还有其他一些保护措施。 (1)企业要加强门卫监管 对于企业的来访者必须加强监督管理,来访者必须表明自身的身份以及来访的原因。人员出入的时候要进行登记管理,对于企业中的秘密区域要设立来访者禁止进入的 警告 。 (2)企业的秘密区域要加强监督管理 企业要完善自身的监督系统,对于比较秘密的区域涉及到企业内部生产资料的地方,要安装摄像头等监控措施。 (3)企业要对各种资料信息加强管理 为了防止信息资料被窃取,企业要对内部的互联网设备以及其他可以承载资料信息的载体进行有效的监管,以防止资料信息泄露。 (4)在企业的内部要建立保密制度 企业内部制度规则中,要建立相关的保密制度,并且企业内部的员工都要熟知其规则,并且按照企业的要求严格遵守,以防止员工不小心或者故意泄露商业秘密。 (5)企业要制定相关的 保密协议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在劳动合同中要增添和商业秘密相关的保密协议,明确劳动者和企业的权利及义务。 (6)企业与他人合作的时候也要签订有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的三要素

法律分析:商业秘密的三要素具体为:一、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二、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二、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 盗窃 、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上面就是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的解答


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在我国,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只要信息一直处于保密状态,权利人可以决定对商业秘密进行无期限的永久性保护。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的方法来获取、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还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其侵犯商业秘密。从实践中来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多种形式有:
1、盗窃商业秘密。盗窃商业秘密是一种极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从盗窃行为的主体来看,一种是公司内部的雇员盗窃其雇主的商业秘密以后,转卖给每三者,从中牟取不义之财。另一种是公司外部人员盗窃商业秘密自用,以便与权利人进行竞争。这两类人员是公司商业秘密的现实与潜在威胁。而大多数企业家,往往是把眼睛盯住其组织以外的那些人。
这是因为,一般人总是容易接受来自外部的危险而不愿意承认来自内部的威胁。事实上,公司内部的雇员却是公司商业秘密最大的危胁。从国外统计资料来看,历来由公司内部雇员盗窃商业秘密的案例总是多于外部人员。公司内部雇员之所以是公司商业秘密的最大危胁,主要原因是公司雇员极易接近商业秘密。他们可以利用正常工作之便,有预谋或没有预谋地获得公司商业秘密,然后落入出竞争者手中。这种失窃行为往往难以预测和控制。
2、了解或掌握商业秘密的有关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擅自泄露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了解或掌握的受雇单位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不可饶恕的工作作风,是一种严重的工作失误。
3、了解他人商业秘密后,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公开媒体上宣传,泄露其所了解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对权利人不负责任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4、明知第三者获得的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的,但仍然给第三者一定好处,从而索取该商业秘密,以便获得更多的暴利;中介机构明知他人的商业秘密为非法所得,仍为其代理转让。
5、个别企业主管单位或行业协会,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下属企业的意愿,强迫拥有商业秘密的下属企业将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无偿传播给其他下属企业。
6、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擅自将其在业务工作中了解到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外界。
从商业道德这个角度来看,任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行为。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法律规制

法律分析: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依据各国的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包含以下三类:一是技术秘密,指人们从经验中或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技术秘密一般不能独成一体,而只能依附于某项专利或公开的技术,作为事实主要技术时比被的经验性技巧。二是经营秘密,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如推销计划、客户名单、产品价格、销售网络、招标投标的标底等资料。三是管理秘密,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特别是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效运行的经验性信息,如管理模式、公共技巧等。实践当中,我们必须要弄清楚所涉及的信息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如果跟本不属于商业秘密,那么侵犯商业秘密就无从谈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法律规定是什么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法律规定是什么
1.商业秘密的概念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依据各国的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包含以下三类:一是技术秘密,指人们从经验中或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技术秘密一般不能独成一体,而只能依附于某项专利或公开的技术,作为事实主要技术时比被的经验性技巧。二是经营秘密,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如推销计划、客户名单、产品价格、销售网络、招标投标的标底等资料。三是管理秘密,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特别是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合作与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效运行的经验性信息,如管理模式、公共技巧等。其中,技术窍是一种技术革新的成果,甚至是发明创造,是花费了创造人的智力劳动和时间的成果。同时,有些国家则把管理秘密纳入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之中,并不作为单独的一种类别。
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目前有两种说法,即:三性说(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说(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张三性说,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未被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这里的相对仅指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而知悉。如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单位保密规定等。若权利人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等等,这些情况都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也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二是商业秘密要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不能把公共领域内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比如有奖销售活动,一般人都懂得这种营销手段,通常情况下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的,但有奖销售具体的操作细节,如时间、奖励方式等,仍然具有秘密性,一旦被竞争对手知道,公司的促销效果就难以达到,这种营销手段的具体操作细节具有新颖性,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的。三是商业秘密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实质上是要求商业秘密不能向社会公开,也就是说不能向不特定的人员透漏,向特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开不是向社会公开。
(2)商业价值性。商业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价值既包括现实价值也包括潜在价值。因此,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中而具有潜在的、可预期的价值的信息,也不管是对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用的信息,还是在生产经营中有利于节省费用、提高经营效率的信息,如某些失败的技术研究资料和经营信息等,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者经营思路具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蕴涵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带来竞争优势,都属于商业秘密。
(3)保密性。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商业秘密得以存在的保证,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备上述的两项客观特征外,权利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保密意图。即:权利人对其所产生的符合商业秘密客观特征的信息,必须采取能够明确显示其主观保密意图的保密措施,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比如,设立保密部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
二、侵害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首先,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是指一切违反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其次,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这是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继续。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将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转告第三人或利用各种方式将其泄露、或自己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都会使权利人受到的损害进一不扩大。
再次,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人可以通过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如通过合作合同等。此时,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负有相应的保密、不得擅自使用等义务,这些义务可以是明示的,也可是默示的。行为人如果违反这些义务,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就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大多设定了公平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并设置了专门的执法单位,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德国的政府设立的商会调解机构、中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独立的调查和发布行政命令的权力,如命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
1.对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多为民事违法行为。把商业秘密纳入民事权利保护的范畴,并对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条款予以修改、补充。如,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参加诉讼的人员在诉讼中了解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务,不得扩大知悉范围。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其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
2.对商业秘密的劳动法律保护
3.对商业秘密的行政法律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大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尤其是竞争秩序造成损害。
4.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如果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犯罪,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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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

法律主观:商业秘密的概念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法律规制:《反不当竞争法》第九条。该条法律规定,行为人不得实施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行为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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